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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皇冠足球比分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规〔2021〕007-县政府001







丹政发〔2021〕20号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皇冠足球比分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皇冠足球比分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1日


皇冠足球比分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编制工作,逐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制度,形成层次分明、相互衔接、完善高效的规划体系和动态管理机制;坚持按照“三有”(有文化、有内涵、有品质)“三生”(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三宜”(宜居、宜业、宜游)的总体要求,突出“畅、洁、绿、美”,推广绿色低碳理念,完善基础设施,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加快宜居、创新、智慧、绿色、人文、韧性城市和2.0版本的现代化城市建设,树立“让城市更美丽、让市民更满意”的工作目标,贯穿“更精、更细、更人性”的管理理念,以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智能化为着力点,推动城市管理精确、高效、协同、持续运行,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商洛市县城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皇冠足球比分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县城规划区是指:北至鱼岭水库,东北至龙潭水库以北3.5公里,西至棣花镇行政区划西边界,东至龙驹寨街道行政区划东边界,南以南山、商山山顶为界。按照类别划分为一类区、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为原皇冠足球比分老城区,即东至金山路,西至环西路,南至丹江河,北至西合铁路路线范围;二类区东至资峪桥,西至商镇商镇社区行政西边界,南至南山、商山坡跟,北至西合铁路以北坡跟除一类区外的区域;三类区为一、二类区以外县城规划区域以内的区域,即:东至龙驹寨街道行政区划东边界,南至南山、商山山脊线,西至棣花镇行政区域西边界,北至鱼岭水库,东北至龙潭水库以北3.5公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为满足县城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皇冠足球比分城市建设管理实行统一专业规划、分级建设管理,归口负责、各司其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建设管理体制,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引领、生态优先、环境先行、职住平衡的城市建设路径和完善功能、服务群众,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综合执法、社会监督的城市管理工作原则。

第五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不得妨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一节  规划编制体系

第六条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完成县城各项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编制,建立层次齐全、体系完善、结构合理的规划体系。

第二节  总体规划

第七条 总体规划由县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后负责监督实施。总体规划要突出“中国康养之都”的城市定位,“全域旅游”的城市目标,“蓝天绿水”的城市特色,“山水园林”的城市风貌;按照集约紧凑、功能配套、职住平衡的要求,合理布局多功能的混合用地。

第八条 总体规划要明确我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和文物保护紫线具体范围。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完成前,县城建设不得突破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已确定的生态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和文物保护紫线;不得突破原县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禁止建设区等规划强制内容。

第九条  总体规划要对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约束性要求,落实上一级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约束性指标。

第三节  专项规划

第十条  由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按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及时编制覆盖县城全域的综合交通(含停车、照明、交通管理)、城市风貌、绿地系统、防洪、供水、排水防涝、燃气、供热、环境卫生、电力、通信信息、教育、医疗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人民防空、综合防灾、地下空间利用、各类市场(果蔬、饮食、废品收购、散煤)等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库,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重大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要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第四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县资源局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后1年内完成县城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全覆盖,并建立动态维护机制。

第十三条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批准之前,可根据需要,依据原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开发建设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历史文化街区、城市修补区、近期建设区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按街坊或片区成片编制,以规划引导招商和项目建设,不得依据单个项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单位要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要按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执行。

第五节  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包含受委托的牵头单位)负责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县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  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

用地面积小于 10000 平方米大于3000平方米的地块,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要按照有关要求和实施细则进行建设。

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地块要纳入片区统一规划,不单独组织规划编制。

第二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经济指标及建筑退让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行业技术规定执行,同时满足规划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要先行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总体建设指标后,方可分期实施。

第二十二条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  2018),合理布局满足居民生活需求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

第二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要对项目绿色建筑、消防、人防的要求及内容做专篇说明,充分考虑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第二十四条  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政府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其他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编制,报县资源局审批。

第六节  城市设计

第二十五条 城市设计要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和文化风貌,并将城市设计纳入县城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  县城历史风貌区、重要街道、一江三河等重点区域,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单独编制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由县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节  规划执行

第二十七条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城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必须符合皇冠足球比分《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取得由县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县审批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附件1),并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文物保护控制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其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县文旅局审批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资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城管局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由县资源局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规划修改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实行集体决策。不得以城市设计、工程设计或建设方案等非法定方式擅自修改规划、违规变更规划条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工程放线、基础验收测量、工程竣工测量等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定,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县资源局负责进行严格审核,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内容开展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建设工程需分期规划核实的,在确保建成部分具备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在能正常投入使用的情况下,经过论证,县资源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规划核实。

第三章  容貌管理


第一节  城市风貌

第三十二条 县城要按照“一城一风格,一街一特色”的原则规划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皇冠足球比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实施前的过渡期内,严格执行《皇冠足球比分县城总体规划(2013—2030年)》《皇冠足球比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皇冠足球比分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城主色调不超过两种,主要街道、十字路口主色调为一种。一组建筑色彩(含点缀色)不超过4种;单栋建筑色彩(含点缀色)不超过3种,不采用大面积(指占建筑立面总面积的30%以上)高彩度的原色,不允许出现高彩度搭配的建筑外观(除城市特殊需要警戒和标识的建构筑物外)。

第三十五条 住宅建筑的体量、高度、风格、风貌要充分考虑与山、水、城的视觉比例,临街住宅单栋长度不超过66米,高度不超过18层60米,其他建筑单栋长度不超过80米。桥头、沟口、十字路口等重要地段要设置为公共开敞空间,不布置高层建筑。

第三十六条 县城临街建筑不得修建固定围墙。军事区、保密单位等须设置实体围墙的要对墙体美化、绿化;学校、医院等单位需设置围墙的,要设置透视围墙,并美化、绿化;现有的围墙、门房、门楼要按照市上的要求进行规范和拆除。

第三十七条 县城建设要注重建筑屋顶整洁、美观,鼓励进行屋顶绿化,多层建筑要采用坡屋顶或者屋顶绿化,高层建筑屋顶要景观化、洁净化、公共化。

第二节  公共空间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共空间为社会公众服务,满足社会交往和公共活动的需要,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城市公共空间的地面铺装、绿化、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标识等要合理设置,体现城市的地方风貌和文化特色。公共空间、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要保持干净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

第三十九条  在公共场所举办各类节庆、文化、商业等活动,由县城管局审批并监督管理,活动结束后恢复原貌。活动中产生的噪音,影响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要合理布局、规范设置,车辆要停放整齐。景区、集贸市场、学校、交通集散地要划定停车区域。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得设置在影响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第四十一条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和各单位、住户、商店必须认真落实门前“四包三禁止”(即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设施管护;禁止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禁止在人行道摆设摊点,禁止在门前乱扔废弃物、乱泼脏水、乱倒脏水、乱倒泔水、乱发传单、乱堆乱放、乱搭乱挂、乱贴乱画、乱倒垃圾渣土、晾晒衣物或使用喇叭招揽顾客等行为)责任制,由县城管局统一签订责任书,并牵头组织做好日常监管。违反规定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及广场、桥梁、绿化带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严禁违反规定摆摊设点,违者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盛装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必须经县城管局批准。违反规定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小区物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小区业主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前期过渡性机构)或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对小区进行日常物业管理,建立物业管理公示制度。

第四十七条  县住建局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及服务,建立健全年度物业企业考评制度,积极引导创建省、市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加强物业企业信用平台建设和考评,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制度。

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节  城区居民建房

第四十八条  城区一类区、二类区不再审批居民个人建房,三类区符合征地拆迁安置条件,确需宅基地安置的,严格按照村民建房审批程序申报审批。

城区居民改建、扩建、翻建个人房屋,必须符合皇冠足球比分《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人提出申请(见附件2),并征得四邻同意,社区加注意见,经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报县资源局进行规划审查、出具审批意见后,县审批局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区居民改建、扩建、翻建个人房屋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70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不得超过3层,总建筑高度控制在10米以下。县资源局要将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色彩风貌等纳入审批内容,确保居民改建、扩建、翻建个人房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历史文化内涵。

第四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对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景观的房屋、残墙断壁、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其产权人、管理人或经营使用人要在规定时限内修整或拆除。不自行修整或拆除的,由县城管局组织依法强制修整或拆除。

第五节  城市水体

第五十条 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前提下,对县河及规划区内其他河流进行改造提升,把水留住,形成水景观、水生态,实现四季有水。

第五十一条 将水体、岸线和滨水区作为整体进行规划设计,合理布局各类工程设施,形成完善的水系空间系统。滨水区要提高临水空间的可达性和开放性;临岸建筑要按照近低远高的原则进行布局;水体岸线宜采取生态驳岸,减少硬质护砌,保护自然湿地。

第五十二条  城市水体要力求自然、生态,兼顾功能性和景观性,严格控制污水超标排入,维护水体质量,保持水面清洁。岸边不得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第六节  城市照明

第五十三条  县城管局负责对辖区内公共照明亮化设施进行管理维护;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县城管局负责督促落实。

第五十四条 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根据照明对象所处的城市道路等级、景观照明区位及功能要求,科学设计城市照明,严格控制片区功率密度值,禁止过度照明,禁止使用高耗能灯具。

第五十五条 城市照明必须保证路灯设施完好,供电线路安全稳定运行,变配箱设施正常运行,达到以下标准:

(一)城市照明亮灯率:主干路亮灯率≥98%,次干路亮灯率≥95%。

(二)灯杆、灯具、检修门及零配件等无缺失、无损坏、无变形。

(三)供电线路:型号符合设计要求,排列整齐,无机械损伤,标志牌齐全、正确、清晰。

(四)变配电设施:电气设备完整,安装位置合理规范,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牌。

第五十六条  功能性照明质量、控制、维护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城市主干道照明灯具每年进行1次照明质量检查,次干道照明灯具每2年进行1次照明质量检查,照明指标严重不达标的路段、区域,要对其照明灯具进行及时更换。

(二)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道路照明,现有树木严重影响功能照明的,县城管局负责,通过定期修剪或采用延长悬挑长度、减小灯具间距、降低安装高度等方式维持照明效果。

(三)照明设施启闭管理:路灯照明管理系统要按照24节气不同的日落、日出时间确定路灯启闭时间;主干道路兼顾节能要求,每日23时后采取“关一亮一”间隔式照明;其它道路关闭时间要结合区域功能需要进行设置,关闭时间不宜早于每日24时。

(四)遇天阴或雨雪恶劣天气,需要及时调整照明启闭时间,满足市民出行需要;重要节庆、重大活动根据要求调整。

(五)县城管局要定期开展巡查维护作业,逢重大节庆活动、暴雨风雪等恶劣天气时,要增加设施巡检频次,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条 景观性照明要内容合法、健康,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灯光的强度、颜色等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执行。由责任单位负责对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运行、安全管理,接受县城管局统一监管。

第五十八条  照明设施容貌:路灯及其他功能性照明灯具设置要符合安全和便于维护的原则,与环境景观融为一体,避免或减小对白天景观的影响,避免杂散光对行人和周边环境的影响。景观照明的规格、造型、样式要与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节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县公安局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要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八节  城市家具

第六十二条 城市沿街建筑物平面投影范围外靠路一侧为城市室外公共空间,公共空间内设置的所有城市家具均由县城管局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 城市家具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符合规划要求,按照统筹建设、合理利用、方便公众、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置,必须避开道路无障碍设施、市政管线维修空间,不得正对斑马线,确保交通畅通。

第六十四条  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标识、艺术景观设施等城市家具要体现地方风貌和文化特色,其造型、色彩、材料、尺度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六十五条  城市家具的位置和密度要与所在道路功能相适应,根据使用人数量、使用频次、使用方式、服务半径确定合理间距。座椅、垃圾箱在商业中心等人流量大的街道按照每处间隔60—80米设置,其他道路按照每处间隔80—100米设置。

第六十六条  县城内不再新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已经闲置、废弃的城市家具由县城管局负责及时拆除。新建城市道路,交通杆、监控杆、路灯杆、指路牌、指示牌等杆体挂载内容须统一整合到一根杆线上,现有公共区域应逐步实现“多杆合一”。

第六十七条  按照“谁设置、谁维护”的原则,定期对城市家具进行养护保洁维修,达到设施完备、干净整洁、运行有效。

第九节  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

第六十八条  城市公共空间、墙体、楼体、屋顶不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以下情形除外:

(一)经营性商业门店的橱窗;

(二)经营性车辆的显示屏;

(三)重要街区、十字路口的大型建筑镶嵌式广告屏;

(四)公交站台、候车亭附设的广告牌。

以上情形必须由集体或个人申请(见附件3),经县城管局审批,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城管局负责城区广告、招牌与标识的规划和管理。门店招牌设置必须遵循“一店一牌、上下平行、左右一体、安全牢固、美观大方”的原则,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不得多层设置。严禁使用喷绘布、泡沫、即时贴等材料,禁止使用饱和度高的色彩。

严禁悬挂横(条)幅、布幔、空飘物、彩旗,刷写和张贴标语。确需设置户外广告,临时悬挂横(条)幅、布幔、空飘物、彩旗,刷写和张贴标语的,须经县城管局审核、批准。

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必须在适当地点及位置设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七十条  县城管局负责在指定区域统一设置公示栏,用于公益广告、公示公告、便民服务等。

第七十一条  县城管局负责督促所有权人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等进行日常清洁、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

第七十二条 确需保留的户外广告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节  施工工地

第七十三条  施工工地容貌管理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城管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参与,按照文明工地及文明城市创建标准进行检查、考核。

第七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保持施工工地整体环境美观、整洁、卫生、有序,规范设置围墙或围栏遮挡、安全警示标识。施工工地污水排放、扬尘、噪声和光污染控制均须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工地由县住建局负责监管,必须严格落实工地周边100%围挡、出入车辆100%冲洗、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物料堆放100%覆盖、项目信息标牌100%设置7个100%扬尘治理措施,对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联网,加强工地内渣土车辆的管理,确保净车出场。

施工工地围挡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围挡要美化处理,达到安全、整洁、美观,并按照市上提供的式样、标准修建。

施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规范处置,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相关规定。施工工地要设置临时性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用水。

施工工地产生的噪声,影响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县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

第七十六条  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闲置场地要进行合理利用和规范管理,保持场地环境整洁、卫生、有序,有条件时要实施临时性绿化。

第七十七条  临时性工程建设的,必须按程序报县城管局和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完工后,必须及时恢复土地原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及时拆除,不得改建为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得赠予、交换、买卖、抵押。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县资源局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七十九条  县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由县政府责成县城管局牵头,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配合,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依法进行处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进行承担。


第四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一节  城市交通系统

第八十条  按照“窄马路、密路网”的道路布局理念,科学划设车道分区,完善县城路网结构、交通设施及“步行+自行车+公交”相结合的城市交通慢行系统,形成支撑县城可持续发展的综合交通体系。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智能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合理设置交警执勤岗台和民警休息岗亭。公交站点布局要实现500米半径全覆盖,加大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公交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十一条  结合县城水系、绿地系统和自然景观,合理设置适合居民步行和骑行的城市绿道,构建安全、方便、舒适的慢行交通系统。完善道路、桥梁、隧道等无障碍设施,逐步打通断头路,消除“丁”字路与“瓶颈”路。

第二节  道路与桥梁

第八十二条  县城管局负责对县城道路、桥梁进行甄别,属于城市道路、桥梁的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做到“一桥一档”,并制定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城市道路与桥梁巡查、检测、养护,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达到以下标准:

(一)道路完好率≥95%,车行道平整、坚实、无积水;人行道平整、稳固、无翘动,无积水;盲道通畅、无占用断头;路缘石稳固、线条顺畅,平缘石不阻水。

(二)桥梁管理要建立完善“四清一责任”工作机制(四清:完善桥梁底数清单,完善桥梁评估清单,完善隐患改造清单,完善隐患销号清单;一责:建立隐患改造责任闭环)。桥梁常规定期检测率、结构性定期检测率、桥梁病害整治率、桥梁巡检率均要达到 100%。

第八十三条  新建道路路面要采用沥青路面,人行道要使用透水材料铺装,并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配套相应设施、系统。已建成的水泥路面要有序进行柔性化或半柔性化改造。

第八十四条  新建道路按需求布设市政管网(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热力、燃气等),不得出现架空线缆。已建道路要结合道路改造提升,同步建设综合管沟(廊)或其他设施,逐步完成架空线缆落地。

第八十五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城管局和交警大队等部门审查后,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向社会公告,由施工单位按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完成后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及时恢复,报县城管局和交警大队等部门验收。

第八十六条  临时占用(挖掘)市政道路进行施工在半年以上的工地,要按规定采用固定封闭围挡,高度在2.5 米以上;半年以下的工地,现场设置临时封闭围挡,高度在2.0米以上。围挡要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好日常保洁、维护。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局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损坏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改变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之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桥涵的;

(二)在城市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保护范围内排水、采砂、取土、取石、爆破、打井、倾倒垃圾、堆物、修建的;

(三)在城市道路和桥涵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的;

(四)偷窃、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五)私自占用、拆除、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和任意改变其位置、形态和使用性质的;

(六)擅自在道路、桥涵上设置广告,牵引、吊装作业的。

违反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以上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除偷窃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城市桥梁下空间只能用于配建道路、环卫、绿化、停车等市政公用设施,并与桥梁设施保持安全间距,确保桥梁设施正常的养护维修。

第九十条  特种超重车辆过桥事项由县城管局和交警大队进行审批,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桥梁安全、交通顺畅,并详细记录存档。

第九十一条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落实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切实保证窨井盖权属单位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完善窨井盖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健全窨井盖管理档案,做到“一盖一编号、一井一档案”,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处理。

第三节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

第九十二条  医院、学校、单位、中心广场、商业区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区域道路,要结合用地条件规划建设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要与周围建筑景观协调,主体结构简洁、不过多装饰。

第九十三条  封闭式天桥、地下通道须要有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消防救援、监控及其他设施。

第九十四条  县城管局要对地下通道加强检查、保养、维修管理,确保结构安全、设施完好、外观整洁、地面或路面平整、排水通畅、行人或行车舒适。

第四节  停车设施

第九十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做好停车专项规划编制,统筹政府、社会、个人资源建设停车设施,系统解决“停车难”问题。

第九十六条  多、高层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不低于1个/100㎡;经济适用房、老旧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不低于0.6个/100㎡;小区用地条件受限的,要建设立体停车设施满足车位配建要求,所有车位要配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公共停车场停车位要按10%的比例配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九十七条  县城管局负责停车设施划设工作。路内停车位的划设要取得县交警大队同意,现有道路宽度达不到划设停车位标准的,要有序减少停车位划设。

第九十八条  县城管局负责在人行道及路外设置机动车、摩托车、非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并设置明显标志。非县城管局划设的路内停车位均属非法车位,由县城管局负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配合对非法停车位进行联合执法、予以取缔。

第九十九条  县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交警大队等部门要多渠道开展路外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利用公共资源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鼓励“向上走、向下走”建设立体停车设施。

第一百条  县城管局要对路内停车位采取差异化收费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依法核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引导车辆向路外停车场停放。

第一百零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军事、安保等涉密单位除外)、住宅小区采用“错时停车和收费停车”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五节  公交站点及停车港湾

第一百零二条  公交站点要结合公交规划、沿线交通需求与城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在公交首末站要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场,并同步建设充电设施。

公交停靠站间距要控制在300—500米内,2000人以上小区、集中办公区、大型商业区等人流密集处配建的站点,间距可适当调整。

    第一百零三条  道路交叉口附近车站要安排在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出口缘石转弯半径终点要大于30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超市、车站等人流密集地段,要设置出租车专用停靠站。

第六节  交通设施及秩序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县交警大队负责对城市主次干道按照《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要求划设标志标线。对城区各类主、次道路交叉口,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 )要求布设交通信号灯,其设置同时需满足慢行交通系统需求。

第一百零五条  县交警大队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整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整治车不让人、人不让车、乱停乱放等突出问题,保障安全文明有序的交通秩序。   

第一百零六条  县交警大队牵头,县城管局协助对县城道路交通管理基础设施设置、交通组织与路口渠化进行摸底排查,对拥堵路口、路段建立问题与治理清单,科学合理划设“单行道”,优化交通组织,提高通行效率。

第一百零七条  县交警大队要针对经常性拥堵点,因地制宜应用“左转右置”、“右转弯专用道”等优化管理措施。对不具备交通优化条件的道路,由相关部门建设立体交叉通行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  县交警大队负责涉路项目(含工程建设、重大活动)的交通组织审批,并对交通组织实施监督,确保交通有序。对重大项目、活动,县交警大队要提供必要的警力及技术协助。

第一百零九条  县城管局负责优化路内泊位管理,逐步撤除主干道、窄路双侧及人行道的停车泊位,学校、医院、商业中心出入口及十字路口、公交泊位前后30米内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第一百一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投放、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共享电动车、自行车管理。对于只投放不管理、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秩序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企业的投放权、责令退场。


第五章  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第一节  排水

第一百一十一条  县城排水与污水处理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城管局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等标准要求做好各镇镇级污水处理厂和县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处置、达标排放,污水收集率、处理率达到省、市年度考核指标要求。污泥全部实现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建立城市劣Ⅴ水体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县环境、住建、城管、水利等部门各司其职,对县城河道沟渠、排污口、排水管网等重点区域,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劣Ⅴ水体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发现劣Ⅴ水体及时整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规划建设中水利用系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园林绿化、道路清洗等用水优先利用中水。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井盖的标识必须与管道的属性一致,分别标注“雨水”、“污水”等标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城管局要对管辖维护区域细化分区,落实责任,定岗定员,实行片区化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建立城镇排水设施(泵站、管道、收水井)日常巡视、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各项制度。对排水设施进行全方位管理及养护,收水井的井篦安放平稳,与井框吻合,并设置防盗链,防坠网;县城管局每年汛期、冬季前对排水管道、收水井进行全面清淤疏浚,确保排水顺畅。

第一百一十八条  建立排水设施技术档案,包括排水设施的基本技术数据、各类工程技术文件、巡检、年检的检测资料和图片(影像资料)等;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第一百一十九条  排入污水系统的污水水质要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废水排放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须向县城管局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内部要实行雨污分流,排水管道纳管方案要经县城管局审核,未经处理的建设工地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渠。

第一百二十一条  禁止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废水、废气、废渣等。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排水设施要按《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及《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建立检查评定、评估和验收制度,县城管局负责对排水设施进行经常性、周期性和系统性的检查,系统掌握排水设施技术状况,定期进行评定和评估,实施相应养护维修措施,保证排水设施通畅。   

第二节  供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由县水利局负责建设应急备用水源,构建供水水源保障体系,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推进供水管网建设,更新老旧供水管网系统;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

第一百二十四条 依据《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布置市政消火栓(消火栓保护半径为150米,间距不得大于120米),市政消火栓由县自来水公司管理,并定期对消火栓进行检查维修、新增,其建设、监督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商洛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县水利局、卫健局负责加强供水水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次,对出厂水、管网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提升水质检测能力,保障水质安全。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县水利局负责完善供水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县城供水应急预案,加快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演练,提高预防和应对水质污染等其他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供水安全。

第三节  电力电讯

第一百二十七条  县住建局负责统筹规划布局变电站和高压走廊,适度超前建设配变电设施,提高供电可靠性;结合地下管沟(廊)建设,推动缆线入地敷设。

第一百二十八条  按照信息化发展要求,统筹通信、广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布局,共建共享铁塔、杆路、光缆、管道、机房、基站、光交接箱等信息基础设施,推广融合5G微基站的智慧灯杆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道路改、扩建时,同步预留电力设施位置,包括干线通道、配变位置和电缆沟通道、环网柜箱变位置。新建小区、办公大楼的配电设施要设置在地面一层,以满足城市防内涝要求。确因地域限制,需建在地下的,必须预留设备检测通道,同时考虑防雨水倒灌措施。

第一百三十条  管线要结合城市道路布置,管线敷设要与县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个别管线可结合河道、绿化带等布置。

第四节  供热

第一百三十一条  县城管局负责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提高集中供热覆盖率和供热水平。

第一百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须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在供热开始前组织安全评估,制定供热应急预案和专项抢险预案,抢险设备、物资准备充足,抢修人员24小时待命;须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公开用热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受理供热设施故障和供热质量的投诉,因供热质量引发群体性事件苗头要及时上报,并积极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特种设备应检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供热企业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公开用热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受理供热设施故障和供热质量方面的投诉。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供热设施日常运维工作须符合《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88-2014)要求,做到非采暖期各项工程及维修保养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采暖期间,锅炉运行稳定,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采暖期间,集中供热用户家中室温不低于 18℃。  

第五节  燃气

第一百三十四条  县城管局负责组织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加强燃气设施和管网建设,提高天然气普及率。

第一百三十五条  燃气公司负责加快储气调峰能力建设,落实天然气保供责任,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保供预案和各类燃气设施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做好燃气设施日常巡查维护,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和入户安检工作,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制定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公开用气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受理燃气设施故障和燃气质量方面的投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  县城管局负责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划定、公布县城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影响城镇燃气设施安全。

第六节  地下综合管沟(廊)

第一百三十七条  县住建局负责编制县城综合管沟专项规划,按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  综合管沟要与道路同步建设,老(旧)城区综合管沟建设要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改造和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根据县城具体区域的实际情况,将给水、电力、通信等工程管线纳入综合管沟(廊),综合管沟(廊)要设置在人行道或绿化带下,引上通信管道与管沟(廊)同期规划建设。已建有地下综合管沟(廊)的区域,五杆(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自来水、天然气等管线单位必须于2022年底前将相关管线纳入管沟(廊)。县住建局负责,科学制定租赁或者购买综合管沟(廊)收费标准,各类管线单位以租赁或者购买的方式取得综合管沟(廊)的使用权,同步建立完善地下管沟(廊)档案。


第六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一节  绿化建设

第一百四十条  园林绿化要符合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与市政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要体现生态性、功能性、景观性、文化性,加强植物配置,增加绿量,合理布局功能设施,满足市民休闲游憩的需求,体现地域文化特色,提倡节约型绿地建设。

第一百四十一条  新建项目的绿地率,要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

(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不低于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序推进城市绿化提升,县住建局负责编制年度城市道路绿化提升改造方案,邀请专业机构进行设计,并组织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道路绿地率指标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40%;

    (二)红线宽度>50m的道路绿地率≥30%;

(三)红线宽度40m-50m的道路绿地率≥25%;

(四)红线宽度<40m 的道路绿地率≥20%。

第一百四十四条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化带宽度不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小于1.5m。

第一百四十五条  县城管局负责对十字路口、拐角区域进行摸底,提出方案,建成街头绿地、公共绿地等,道路出入口、十字路口的分车绿带要做成通透式景观小品,全面实施边角地、弃置地绿化,做到不留死角。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要见缝插绿、拆违建绿、拆墙透绿、破硬增绿。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或改造“口袋公园”,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结合城市道路空间条件,有条件的城市道路,适当增加双排行道树,提高林荫路推广率,逐步达到70%。

第一百四十六条  城市绿化要注重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墙体、屋顶、桥体等要实施立体绿化;河流两岸、水面周围要同步进行绿化。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城周绿化及绿道要兼顾生态、社会、景观、经济效益,以乡土树种为主,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草结合,常绿、落叶、彩叶树种合理搭配。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园林绿化种植坚持适地适树原则(商洛市县城绿化适生苗木品种参见表1),本地乔木树种比例要占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8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要占绿地总面积的6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50%;加大市花“连翘”的栽植比例。严禁采挖、移植大树进城。


表1商洛市县城绿化适生苗木品种

 

适生品种

落叶乔木

国槐、垂柳、栾树、法桐(无球无絮)、银杏、七叶树、青桐、玉兰、楸树、合欢、五角枫、元宝枫、杜仲、鹅掌楸(马褂木)、榆树、椿树、白蜡、香花槐、乌桕

常绿乔木

大叶女贞、广玉兰、石楠、桂花、油松、雪松、白皮松、塔柏、云杉、枇杷、香樟

彩叶苗木

红枫、银杏、栾树、红叶石楠、南天竹、红瑞木、黄栌、水杉、乌桕

防护林地

   

杨树、核桃、柿树、刺槐、侧柏、油松、山桃、红梅、构树、榆树

   

火棘、海桐、石楠、小叶女贞、八角金盘

开花苗木

连翘、月季、碧桃、玫瑰、樱花、海棠、腊梅、榆叶梅、花石榴、丛生紫薇、白玉兰、红叶李、日本丽桃、紫荆、迎春、棣棠、丁香、红花檵木、木槿、夹竹桃、蔷薇、杜鹃、芙蓉葵

  

黄金菊、波斯菊、鸢尾、蜀葵、紫茉莉、金盏菊、玉簪、万寿菊、牡丹、忽忘我、虞美人、矢车菊、蓝亚麻、半枝莲、栀子、麦冬、三叶草、沿阶草、红花醡浆草、石竹、葱兰

地被小苗

石楠、小叶女贞、金叶女贞、紫叶小檗、法国冬青、紫叶矮樱

爬藤植物

爬山虎、藤本月季、紫藤、凌霄、卫矛、金银花、葡萄

第二节  绿化管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和市政设施绿地由县城管局负责养护管理(新建项目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管理;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主管单位负责养护管理;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县城管局负责加快推行购买绿化养护服务。

第一百五十条  严禁违法侵占绿地、损毁绿化设施和毁坏树木花草,确需占用绿地、移栽、砍伐绿化苗木须经县城管局审批,并缴纳异地绿化费用。

第一百五十一条  园林绿化方案须包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措施,要与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实施、验收。禁止使用携带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者进行园林绿化,调运林木种苗须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县城管局要按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落实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对古树名木编号入库,落实保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工程项目选址或方案设计要保护古树名木,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要及时制定方案,组织专项论证并按程序报批。

第一百五十三条  绿化养护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修剪。行道树主要修剪干枯枝、病虫枝、徒长枝、萌蘖枝等,树冠下缘线的高度应保持一致,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留出路灯、交通信号灯、架空线、变压设备等的安全距离;落叶类行道树全年至少修剪2次。

灌木及色带绿篱修剪要根据不同习性及形态要求,灌木类主要修剪干枯枝、病虫枝、徒长枝等。绿篱及色带修剪要轮廓清晰、线条流畅,基部丰满,高度一致,侧面平齐,生长旺盛的植物整形修剪每年不少于4次,生长缓慢的植物整形修剪每年不少于3次。造型植物全年适时修剪,保持景观效果。草坪的修剪要根据不同草种的习性和观赏效果,进行定期修剪,使草坪的高度一致,边缘整齐,高度保持在3—5cm。剪草的高度以草种、季节、环境等因素而定,一次修剪高度不大于草高的1/3。

(二)浇水。根据树种习性和绿地条件及时进行适量浇水,保持土壤中的有效水分,气候干旱时增加浇水次数,不得出现土壤干旱、板结、苗木干枯现象;不耐寒树种冬季浇水时要防冻。

(三)施肥。根据树木生长需要和土壤肥力情况进行施肥,每年施肥不少于1次,春秋两季为重点施肥时期;观花木本植物应分别在花芽分化前和开花后各施肥1次。选用卫生、环保、长效的肥料,以有机肥为主,无机肥料为辅。

(四)病虫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做好病虫害监测与防治。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及时喷施环保型低毒农药,做到安全、经济、及时、有效,使园林绿化病虫害率控制在 5%以下。

(五)其他养护。安全防护方面:根据树木根系深浅、树冠大小、枝叶疏密及立地条件差异,分别采取立支柱、绑扎、扶正、打木桩等综合防护措施并随时检查,及时抢救。易受冻害的树木,冬季要采取根基培土、主杆包扎、涂白等防护措施,树叶积雪要及时清除,有倒伏危险的树木要立支柱支撑保护。树木补植方面:要在适宜栽植季节及时更换枯死树木,补栽的树木要选用原来的树种,树形、规格应相近。

第三节  设施维护

第一百五十四条  设施维护工作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园林建筑、景观小品及设施维护:园林建筑墙面洁净,墙皮、柱子、彩绘等无剥落、掉漆现象;园林小品、设备等完好,无残损、破坏现象;喷泉水池要保持水面及水池内外清洁,水质良好,水量适度,喷泉运行正常,池壁美观,不漏水,设施完好无损;及时清除杂物,定时清洗水池栏杆,扶手连接应牢固,表面光洁平整,不应有毛刺、锤痕等外观缺陷;侧石、台阶、垂带等平整顺畅、无缺损;园路及广场铺装要采用透水性材料,无积水;无障碍设施须完好、畅通;园路、铺装地坪须平整,无破损、无淤泥。

(二)健身游乐设施:健身器材、游乐设施要严格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明确维护保养制度、程序与责任;定期检测游乐设施安全,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运行;保持环境整洁,设施清洁,运转正常。

(三)供电照明:定期检修和维护输配电及照明设施,确保设施完整安全正常运转;定期开展照明设施清洁,线缆应无带电、裸露现象。

(四)上下水保持管道通畅,上水无污染,下水无堵塞外溢;消防设施保持完好、有效;窨井、渗井保持安全清洁;对上下水设施定期检修;冬季须对灌溉设施采取防寒措施,保证安全越冬。

第四节  制度管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县城管局要按照《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CJJ/T287-2018)及相关要求建立检查评定、评估和验收制度,对城市园林绿化及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周期性和系统性的巡查,及时系统掌握情况,定期进行评定、评估,实施相应养护措施,确保城市园林绿化效果及附属设施完好。

第一百五十六条  县城管局要建立健全园林机械、园林车辆安全使用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道路绿地养护作业时,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工作人员身着安全警示服装进行安全作业;高空作业时,地面要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行人车辆不要进入作业区;遇6级以上大风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作业;景观水面、悬崖等危险区域,需设立警示标志及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局依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卫设施建设

第一百五十九条  县城管局负责提出环境卫生设施(垃圾桶、垃圾收集屋、压缩站、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及公厕、环卫工人休息室、环卫车辆停放场等)建设方案或年度建设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一百六十条  县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须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和县城规划要求。规划布局和建设要考虑区域共享原则,实现优化配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环卫工人休息室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精细管理的原则。保洁员工具箱要严格按照城市家具设计规范导则进行设置,新设置的保洁工具箱要优先布置在主干道路和人流密集、商业繁华区域。县城街道垃圾桶设置要间隔 25—50m,公交站、医院、学校等人流密集区要适当增加数量。垃圾桶每日擦洗不少于2次,箱体干净无污渍、无破损,摆放端正。县城垃圾压缩站要与公厕、环卫工人休息室合并建设。

第二节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县城管局负责持续加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市场化服务和监管工作。

第一百六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要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能力。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停用县城环境卫生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拆除、移动或者停用的,须经县城管局批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散煤。销售散煤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洁净型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或者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一百六十六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末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县城管局依法进行处罚和停业整治。在县政府规定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城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之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公共厕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共厕所建设须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和县城总体规划,按照不低于4座/万人,且步行10—15分钟内有1座公厕的标准布局;卫生设计须符合《公共厕所卫生规范》(GB/T 17217-2021)有关规定,每个公共厕所至少配备一名保洁员。

第一百六十九条  新建公厕按不低于国家二类公共厕所标准,并要满足旅游厕所技术规范要求,新建、改建公共厕所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共厕所建筑形式要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

(二)有污水管网的地块,公共厕所的粪便须接入污水管网;无污水管网的地块,公共厕所粪便须排入化粪池,不得将粪便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内;

(三)公共厕所导厕牌要在距公共厕所 50-200m 的位置设置。

第一百七十条  公共厕所要按照“六有六无六洁”(有制度上墙、有人员在岗、有灭蝇消毒、有通风换气、有洗手烘干、有绿植装饰,无痰迹纸屑、无蝇蛆粪迹、无尿碱污垢、无泥土积水、无积尘蛛网、无堵塞臭味,墙壁洁、门窗洁、地面洁、隔板洁、便槽洁、公厕周围5米洁)要求进行管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和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部的厕所,要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四节  公共场所清扫、保洁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要做到每天全面清洗路面及擦洗城市家具、设施,达到“八净八无”要求(路面净,道沿净,树池、花坛净,绿地、绿化带净,隔离墩、护栏净,垃圾桶净,城市设施净,围墙脊瓦净;无碎砖烂瓦、残枝落叶,无瓜果皮核、烟头、纸屑等废弃物,无人畜粪便、动物尸体,无乱涂乱画、野广告,无积水、积雪积冰,无沉积灰带、抛撒物、扬灰扬尘,无落地堆放杂物及袋装垃圾,无保洁工具乱堆乱放)。

第一百七十三条  县城管局负责划分清扫保洁等级(表2),并严格执行。


表2清扫保洁等级划分

清扫保洁等级

划分条件

特级区域

1)历史文化景点、党政机关周边的道路及广场;

2)重要文化、商业、步行街等公共场所所在路段及周边道路。

一级区域

1)辖区旅游、会议所在的主要干道和高速出入的主干路段;

2)商业网点集中,高峰期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二级区域

1)辖区主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商业网点较集中、高峰期平均人流为8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3)辖区工作要求重点管理的路段。

三级区域

1)新区次干道及上述未包含的道路

2)城乡结合部区域。

第一百七十四条  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人员:按网格区域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特级区域人均管辖保洁面积2000㎡,一级区域人均管辖3000㎡,二级区域人均管辖3500㎡,三级区域人均管辖4000㎡。清扫保洁人员要进行培训后上岗。

(二)时间:夏季道路清扫保洁时间一般为 5:00—22:00,其余季节一般为 5:00—21:00。普扫时间:每日7:30 前完成当天人工普扫,剩余时段实行区域巡回保洁。机械化清扫作业频次根据路面积尘情况确定,每天清扫不少于1次,清扫作业时间要避开早晚人行车流高峰时段。

(三)洒水作业:道路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冬季气温低于2℃时不宜洒水、喷雾、冲洗作业。洒水时间合理安排,要避开早晚人行车流高峰时段。建筑工地周边道路要适当增加洒水频次。

(四)冲洗作业:冲洗作业应根据路面尘土量、天气情况和空气质量确定,除冬季等严寒天气外,保证每周冲洗道路2次以上,冲洗作业要在夜间进行。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等周边道路要适当增加冲洗频次。

(五)道路普扫时,要按人行道路面、树穴及周边、车行道路面、下水井口的顺序进行全面清扫。清扫作业过程中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井、绿化隔离带。清扫作业时需控制扬尘,清扫积水时不得使污水飞溅。巡回保洁时,须规避行人并及时清除路面垃圾。

第一百七十五条  及时打扫、清运绿地内垃圾和枯枝落叶,保持干净整洁。垃圾桶、灭烟柱须巡回检查清掏,特级和一级区域每日清掏不少于 3 次;二级和三级区域每日清掏不少于2 次,垃圾桶、灭烟柱内垃圾达到 2/3 容量时及时清掏,不得满溢。及时清理小广告,清理时须避免损坏路面、建筑立面及城市家具。道路两侧保洁工具箱、休闲椅须每日擦拭不少于1次,环卫工人休息室外立面定期清洁。

第五节  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

第一百七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运实行“定点定车定人,固定清运”的原则,沿街垃圾桶每天保证2次收运,早5:00—7:00、晚7:00—9:00各收运一次。小区、单位垃圾桶每天至少收集一次,做到“随满随清”。每个垃圾收集点必须一天一清扫,严禁遗漏、抛洒和清运不干净。

第一百七十七条  生活垃圾经收集运输后,按要求进行规范处置,严防污染环境事件发生。

第一百七十八条  县城管局负责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借鉴商洛市中心城区“四分三定一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分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定时、定点、定人,“面对面”桶边督导),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六节  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一百七十九条  厨余垃圾需实行单独收运处置,由收运单位定点定时收运,每天至少收运一次,厨余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厨余垃圾运输配备专业厨余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第一百八十条  县城管局负责加快厨余垃圾处置中心建设,并尽快投入使用。在厨余垃圾处置中心运行前,须将厨余垃圾运输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县城管局负责加强对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厨余垃圾私自处置行为。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更不得流向各类养殖场(站)。违反规定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之规定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节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一百八十三条  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作业时要做到完全密闭(顶盖完全闭合),驶出工地要进行冲洗,保持车身四周干净,车牌号清晰可见,同时严格按照审批路线、时间段运输。

第一百八十四条  建筑垃圾填埋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建筑垃圾填埋场所要在入口醒目位置悬挂“建筑垃圾填埋监管公示牌”;

(二)建筑垃圾填埋场出入口道路硬化不少于30米,场内行车道路要使用砖渣或其他硬质骨料做硬化处理;

(三)建筑垃圾填埋场所须配备洒水车、雾炮车(机)等降尘设施;

(四)建筑垃圾填埋场所不得倾倒、填埋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填埋、消纳场收纳建筑垃圾。

第一百八十五条  县城管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垃圾违规运输活动的执法查处和建筑垃圾堆放、运输、消纳等环节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县城管局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清运。违反规定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之规定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承运人赔偿损失。

第一百八十八条  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管局依照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节  医疗垃圾收运和处置

第一百九十条  县卫健局负责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商洛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标准要求,做好医疗垃圾收集、暂存管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八章  城市安全管理


第一节  城市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

第一百九十二条  由县应急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和灾难性事故进行风险排查、评估,建立城市安全风险管理清单并动态更新。

第一百九十三条  县政府结合实际针对风险清单制定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措施要包括工程技术、管理制度、教育培训、个体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内容。建立突发事件跨部门应急联动机制,由县应急局负责做好日常突发灾害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风险清单与控制措施,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二节  地质灾害安全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由县资源局负责制定防灾减灾专项规划,防灾减灾专项规划要包括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城市建设用地要避开地质灾害极、高、中易风险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不能避开时要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防治措施,落实“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第一百九十五条  县资源局牵头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住建、交通、水利、应急、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三节  消防安全

第一百九十六条  要按照《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

2015)布局消防站,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小型消防站、卫星消防站、微型消防站。同时消防站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规定,合理配置消防装备和器材。

第一百九十七条  旧城棚户区、老城区、城中村(社区)要采取开辟防火间距、打通消防通道、改造给水管网、增设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池、提高建筑耐火等级等措施,改善消防环境和条件,保证消防安全。

第一百九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历史文化街区要配置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不符合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要求的街巷,要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历史文化街区外围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三)历史文化街区不得设置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第一百九十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要避免大面积相互贯通连接,并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应急救援设施。

第二百条  城市各级道路、居住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道路、消防车取水通道、建筑物消防车通道等,须符合消防车辆安全、快捷通行的要求。

第二百零一条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地和设施布局要符合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既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要结合城市更新改造,采取规模调整、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构成重大隐患的,须采取停用、搬迁或拆除等措施,并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合理组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线路,不得穿越县城中心区、公共建筑密集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

第二百零二条  道路、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各类公共开敞空间,要按照县城综合防灾要求,兼作消防隔离带、避难疏散场地及通道。

第四节  洪涝安全

第二百零三条  行洪区内不得修建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码头、桥梁、景观设施等构筑物,须进行论证,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二百零四条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不得侵占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及防汛抢险通道。靠近山体一侧的规划区和建设区要设置截洪沟,并将洪水引入河流中。

第二百零五条  采取工程防洪与非工程防洪相结合措施,逐步提高城区河道防洪标准至设防标准,建立县城防内涝“人盯人”防抢撤机制,构建完整的防洪排涝体系。

第二百零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水、沟渠、河岸设施进行综合治理,定期进行养护、清疏、清障工作,消除内涝隐患、确保防汛安全。

第五节  人民防空

第二百零七条  县住建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进行规划、建设、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二百零八条  党政机关、电视台、银行金库、发电厂等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核心生产环节要建立地下生产工作场所,保护战争潜力。

第二百零九条  人防工程实行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三位一体”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维护检修经费,加强防护设施检修维护,杜绝人为损毁,确保已建成人防设施功能齐备、性能达标。

第二百一十条  县住建局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季巡查、年复检制度,监督人防使用管护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查处各类破坏人防工程行为。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及时进行城区防空警报系统升级改造,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实现城区警报音响全覆盖,警报音响的维护管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百一十一条  县住建局负责制定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结合城市交通网络、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人防疏散体系网络;根据疏散要求编制预定疏散地区的安置计划。

第六节  既有建(构)筑物安全

第二百一十二条  县住建局负责全面排查既有建(构)筑物安全隐患,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场所及个人房屋等其他存在各类重大安全隐患场所的建(构)筑物。

第二百一十三条  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要设防护栏及警示牌,并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两个清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隐患整治、结构加固或其他改进措施,确保建(构)筑物安全无隐患。建(构)筑物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责令建(构)物所有方限期拆除,确实难以拆除的,予以封存,县电力、自来水、天然气等单位要立即进行停电、停水、停气,禁止一切生产生活行为。


第九章  智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


第一节  平台建设

第二百一十四条  坚持规范化、集约化、智能化原则,划分管理单元网格,建设“一网统管”的智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纳入“秦岭智谷?数字商洛”,实现县城全域“可感、可视、可控、可治”。

第二百一十五条  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要求,重点做好“数据采集、监督中心受理、协同工作、地理编码、监督指挥、综合评价、应用维护、基础数据资源管理、数据交换”等9个基础子系统建设,同时做好基础数据普查、呼叫中心、视频监控、大屏幕指挥、运行环境等平台软硬件设施设备建设。

第二节  平台应用

第二百一十六条  利用智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投诉、咨询、建议等服务,对公众诉求通过指挥协调系统进行派遣、核查、处置、回访。并依托平台为公众提供水、电、气、暖等各类便民服务。

第二百一十七条  智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与公安、交通、旅游、林业、水利、环境、卫生等行业平台之间数据汇聚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第三节  运行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城市管理问题按照“信息采集、 案件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绩效考核”等7个流程实行闭环管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建立工作人员AB角制度,细化责任,限时处置。强化首问负责制、指定责任制、兜底负责制,做到城市管理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解决”。

第二百二十条  制定出台《责任单位绩效评价办法》,对责任单位实行绩效评估,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章  违法建设治理


第一节  依法处置存量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面摸排。对城区的居民个人自建房,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类建设,建筑(房地产)项目及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建设分别以镇(街道)、项目为单元,由各镇政府(街道办)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摸排,分类建立台账、锁定现状。

第二百二十二条  精准识别。由县城管局、农业农村局、资源局等部门对排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精准识别,对各类违法建设分别提出处置意见。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分类处置。对于2020年国务院召开的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会以前违法建设的,根据识别结果,确定执法主体,按照“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没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完善相关手续”6类措施分类处置。对存在安全隐患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坚决拆除。

第二节  坚决杜绝增量

第二百二十四条  建立县城违法建设管控“人盯户”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县资源、城管、住建等部门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村(社区)、组各级监管责任,发现违法建设必须依法制止,并于24小时之内上报。

第二百二十五条  完善群众举报和反馈制度,畅通信箱、电话、手机APP、微信等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县城管局、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对于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信息要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在48小时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要在48小时内立案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百二十六条  对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县自来水、电力、通信、天然气等单位在接到违建查处通知后,必须立即进行停电、停网、停水、停气处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快速拆除机制,对于2020年国务院召开的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会以后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刹风止乱。

第三节  长效机制管控

第二百二十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是辖区内各类建设行为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违法建设管控负总责,要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建立违法建设惩防长效机制。

第二百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人盯人+”网格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到每个干部、每个网格员,必须对网格内违法违规建设看死盯牢。对违法案件启动一案多查,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责任人的同时,严格追究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村(社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百三十条  强化社会信用管理,建立完善联合惩戒和约束机制,倒逼形成不敢违法建设、不想违法建设、不愿违法建设的格局。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建设,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第十一章   举报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百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建立举报制度,在县城管、资源、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举报问题。

第二百三十三条  对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工作不扎实,影响城市管理工作成效的;对在土地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管控工作中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对违法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存在责任不实、措施不力、推卸责任、敷衍塞责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的;对在背后组织实施、参与、包庇、纵容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和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中省市巡视巡察暗访和专项考核反馈问题整改不力,被中省市点名批评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存在过错行为的,对以上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实施保障


    第一节  机制保障

第二百三十四条  建立县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城市建设管理机制,设立皇冠足球比分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县长、分管副县长分别任主任、副主任,各职能部门(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由分管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住建局、城管局、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牵头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工作。

第二百三十五条 县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履行对本区域内的城镇建设管理职责。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联动,齐抓共管,完成城市规划建设、各类城市管理、创建任务,提升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百三十六条  县资源局是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国土资源监管等职责,负责编制审批城镇规划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界定违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依法查处企事业单位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由县政府责成县资源局负责国有土地执法监管及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县住建局是城市建设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按照城市规划,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工程建设,负责建筑市场秩序、房地产市场开发、建设工程消防、人防等管理工作,监管治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负责各类市场规划布局。

县城管局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城区主次干道的管理养护、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及“五乱”治理、渣土车治理等工作,管理维护城市街路、雨污管网、路灯照明等公共设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及垃圾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工作;监管广告设置、停车运营、道路扬尘、燃气安全、集中供热等行业秩序;负责龙驹寨街道辖区16个社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乱占滥建日常巡查监管、乱占滥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以及居民违法建设依法拆除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阻挠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破坏公共设施、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制造社会生活噪音、干扰他人生活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县城规划区内交通安全基础设施,规范车辆停放秩序,协助停车收费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规“僵尸车”、渣土车辆,配合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经营秩序、环境卫生;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治理散煤经营市场;加强城西、城中、城东、供销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管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散煤燃煤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科教体局负责组织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教育引导广大师生提升城市意识、文明意识、环境卫生保护意识。

县交通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公路的建管养护,管理车辆修配站点、洗车装饰行业,履行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公共汽车、出租车营运秩序。

县公路段负责312国道日常养护、路政执法和沿线排水沟清理、标识标线施划、隔离护栏清洁等工作,依法对公路路产范围内违法设置的堆积物(搭接物)开展清理整治。

县卫健局负责宾馆、理发、足浴(洗浴)、KTV、网吧等“五小行业”监管工作。

县三创办负责做好国家卫生县城、省级文明县城、生态园林县城创建和巩固提升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村民建房宅基地审批、动植物检疫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捕鱼、村民违规建房,规范畜禽养殖、活畜禽宰杀行为;负责农村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城周绿化、森林城市创建、森林初期防灭火和湿地公园林草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基础设施监管、河道污染防治,督促落实河长制,依法查处向河道倾倒垃圾等废弃物、违规在河道采砂取土行为,拆除河道违法建(构)筑物。

县经贸局负责废品回收站点、各类商贸流通企业的环境卫生、设施监管、规范运行等工作, 治理加油站点油气挥发,做好城西(原县纸箱厂院内)、城东(原县五金公司院内)两个综合市场管理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文化市场管理、文物保护、旅游景区(点)监管工作,做好城中(县剧团院内)综合市场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城市管理专项执法经费保障及审核监督工作,制定城市管理执法经费保障办法。

县房管中心负责督促检查住宅小区的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宣传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县供销综合市场的管理工作。

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和商镇、棣花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是辖区内国土资源和村镇规划、城镇建设管理、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辖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护、土地利用及城乡规划建设违法违规治理问题负总责,监管本镇(街道)村(社区)群众建房,落实河长制、田长制、路长制及村(居)委会巡查报告乱占滥建职责;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规定收缴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商镇、棣花镇政府同时做好高速路出口及沿线环境卫生巡查和治理工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除县城规划区外区域违法违规建筑拆除工作,同时做好城区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及其管辖的社区、村(居)民区的环境卫生日常巡查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其他各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职能,依法履职,配合做好城镇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节  体制机制保障

第二百三十七条  探索建立违法建设、市容市貌和经营秩序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在皇冠足球比分城市管理局加挂“皇冠足球比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牌子,采取综合执法方式。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成立前,组建三支执法管理队伍,进行联合执法。

(一)城区执法队伍:由县城管局负责,相关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配合,采取联合执法方式,依法对城区居民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二)国有土地资源执法队伍:由县资源局负责,相关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配合,采取联合执法方式,依法对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三)农村执法队伍: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具体,相关单位配合,采取联合执法方式,依法对农村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第二百三十八条  实现行刑衔接。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各镇(街道)集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次干道是指:中心街、迎宾大道、县委路、迎宾路、花庙路、商邑路、紫阳路、党校路、商贸路、广场北路、广场南路、机耕路、车站路、凤鸣路、凤麓路、环东路、金山路、龙驹大街、江滨北路(含西延段)、江滨南路、环西路、三小路、凤冠大道、恒大路、尚锦路等区域。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五乱”是指:乱堆乱放、乱排乱倒、乱搭乱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如因机构改革、调整等单位工作职责发生变化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附件2


皇冠足球比分城规划区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材料清单告知单


●受理范围

1.在县城规划区内符合一户一宅唯一住房和城市规划要求,经鉴定属危房,需对原有房屋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的个人建房;

2.工程建设主要指标要求:①使用面积不超过133㎡;②建筑基地面积不超过90㎡;③建筑高度不超过10m。

●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

县住建局或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

征求四邻意见

村(社区)审核“一户一宅”唯一住房并同意建房

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并同意建房

 

县资源局规划部门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和要求文件

住建局提供 1500地形图(勘界图)

住建局提供统一的建筑设计图纸

县审批局审核后公示

审批局核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提交材料

1.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村(社区)、镇政府(街道办)两级提供“一户一宅”唯一住房并同意建房审核表;

4.宅基地使用证或房产证复印件(无宅基地使用证或房产证的提供加注村、社区和镇政府(街道办)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情况说明);

5.县资源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和要求文件;

6.县住建局或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表;

7.县住建局提供的1:500地形图(勘界图),明确宅基地用地范围及拐点坐标;

8.县住建局提供按照地形图编制的建筑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楼位坐标定位图、建筑平立剖图纸及效果图);

9.四邻意见;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皇冠足球比分城规划区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本表适用于在县城规划区内符合一户一宅唯一住房和城市规划要求,

经鉴定属危房,需对原有房屋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的个人建房)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住址

房屋位置

联系电话

报送材料目录:

1.□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村(社区)、镇政府(街道办)两级提供“一户一宅”唯一住房并同意建房审核表;

4.□(宅基地使用证或房产证复印件(无宅基地使用证或房产证的提供加注村、社区和镇政府(办事处)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情况说明)

5.□县资源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和要求文件

6.□县住建局或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表;

7.□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地形图(勘界图),明确宅基地用地范围及拐点坐标;

8.□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地形图编制的建筑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楼位坐标定位图、建筑平立剖图纸及效果图);

9.□四邻意见;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所提供的资料中所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窗口收件人:                   收件日期:          

工程建设

主要指标

使用面积

(不超过133㎡)

建筑基地面积

(不超过90㎡)

建筑高度

(不超过10m

总建筑面积

个人承诺

本人对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虚假,本单位(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皇冠足球比分城规划区“一户一宅”唯一住房同意建房审核表

申请人姓名

    

户口本编号

家庭成员情况

 

身份证号

与户主关系

职业或工作单位

否国家

公职人员

(社区)关于“一户一宅”唯一住房情况说明,是否同意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

             主管领导(签名)盖章

               村(社区)(盖章):

                               

      

镇政府

(街道办)意见

   

            主管领导(签名)盖章:

镇政府(街道办)(盖章):

                              

      


本表另附户口本复印件,经村(社区)、镇政府(街道办)核验与原件一致

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四邻意见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建房地址

四邻意见

序号

签名

身份证号

有无意见

联系方式


建房人签名:                        


2021年  月  日

村(社区)核实情况:


核实人员:

(社区盖章)


2021年  月  日

附件3

皇冠足球比分门店广告牌匾设置审批表

丹城许〔2021〕   号

申请单位(个人)

申请许可内容

门店广告牌匾设置地点

门店广告牌匾规格

           面积     

门店广告牌匾设置施工期限

门店广告牌匾材料

施工是否涉及

占道

门店广告牌匾亮化

许可法律依据

现场勘查意见

城管监察大队

意见

城管监察大队负责签名(盖章):

                                     

县城管局分管

领导意见

县城管局分管领导签名(盖章):

                                    


备注:1.申请单位(个人)需提供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单位(个人)需提交门店广告牌匾审批资料(附件),所有现场施工(活动)安全自负;

3.申请单位(个人)需有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安装;

4.申请单位(个人)需要做好施工(活动)现场秩序维护工作,不得损坏中心广场市政设施、绿化树木花草等;施工结束后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

皇冠足球比分城市道路及公园临时占用审批表

                                                丹城许〔2021〕   号

申请单位(个人)

申请许可内容

施工(活动)占用地点

施工(活动)占用面积

      面积

施工(活动)占用时间

设施现状

施工(活动)占用原由

恢复措施

许可法律依据

现场勘查现状示意图(简易手绘平面图)

市政所园林所意见

市政所园林所意见(盖章):

                                         

城管执法大队意见

城管执法大队负责签名(盖章):

                                          

县防控办意见

县防控办意见(盖章):

                                          

县城管局审批意见

县城管局分管局长签名(盖章):

                                           


备注:1.申请单位(个人)需提供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单位(个人)需提交施工(活动)安全应急预案,所有现场施工(活动)安全自负;

3.申请单位(个人)需有专业电工看护电源;

4.申请单位(个人)需要做好施工(活动)现场秩序维护工作,不得损坏中心广场市政设施、绿化树木花草等。

皇冠足球比分中心广场活动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电话

使用时间

使用面积

使用设施

(相应选项打对号)

LED大屏

使用用途

(相应选项打对号)

演出

舞台

集会

喷泉

宣传

旗台

展览

广场

其他

中心广场办公室意见

负责签名:

                                 

园林所意见

园林所负责签名(盖章):

                                   

城管监察大队意见

城管监察大队负责签名(盖章):

                                     

县防控办意见

县防控办意见(盖章):

                                   

县城管局审批意见

县城管局分管局长签名(盖章):

                                     

备注:

1.申请单位(个人)需提供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单位(个人)需提交活动安全应急预案,所有在中心广场申请活动安全自负;

3.超过500人集会必须向公安机关申报批准;

4.申请单位(个人)需自带专业电工看护电源;

5.申请单位(个人)需要做好活动现场秩序维护工作,不得损坏中心广场市政设施、绿化树木花草等。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