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2015〕008——环保局 001
丹环发〔2015〕25号
皇冠足球比分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皇冠足球比分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皇冠足球比分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皇冠足球比分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5日
皇冠足球比分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督促其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和社会责任,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皇冠足球比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保部等四部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市环保局《商洛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商政环发[2015]2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是对严重违反、多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事业单位,依法采取特殊监管措施,促使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高环境守法意识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遵循“事实确凿、客观公正、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可以实施“黑名单”管理:
(一)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国控污染源连续两次以上超标排污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六)被列为部级督办,未按期整改到位销号的;被列为省级挂牌督办,未按期摘牌的;被列为市级挂牌督办,未按期摘牌超过一年的;
(七)环境违法行为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的。
第七条 发现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涉嫌环境犯罪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黑名单”管理具体由县环境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大队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等线索,对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问题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将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建议和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县局法制股。
(二)县局法制股对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建议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要求大队限期补充。
(三)县局法制股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应通知大队将实施事项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
(四)实施“黑名单”管理的文件应当在局务会研究同意后尽快印发并送达“黑名单”企事业单位,同时抄送企事业单位所在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并在环保局网站公开,在当地新闻媒体曝光。
第九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环境违法事实;
(三)实施“黑名单”管理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四)实施“黑名单”管理的整改事项。
第十条 被实施“黑名单”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县环保局对实施“黑名单”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一)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性监测工作;
(二)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依法暂停审批其相关环保行政许可;
(三)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不予受理和审批有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
(四)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相应调整其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中止出具上市、评优、评先、融资以及各种政策性奖励、补助等环保认可证明;
(五)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有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上限处罚;
(六)建议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不予新增贷款;
第十二条 大队负责对实施“黑名单”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定期报告整改进展。
第十三条 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完成后,按照下列程序撤出“黑名单”管理:
(一)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排污单位经自查,认为完成整改任务,书面向大队申请验收整改事项。
(二)大队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委派监察人员深入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依法制作现场核查记录,进一步收集有关整改证明材料,形成核查意见,向县局法制股提出撤出“黑名单”管理的专项报告。
(三)县局法制股对核查意见和有关整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通知大队将撤出“黑名单”事项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
(四)撤出“黑名单”管理的文件应当在局务会研究同意后尽快印发并送达相关企事业单位,同时抄送企事业单位所在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并在环保局网站公开。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6月30日废止。
抄送:市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县政府、县委宣传部、
县级各有关单位。
皇冠足球比分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