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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足球比分优化投资环境管理规定》
 
 
丹规〔201426-县政府13
 
 
 
 
 
丹政发〔201448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皇冠足球比分优化投资环境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皇冠足球比分优化投资环境管理规定》已重新修订,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
2014121
皇冠足球比分优化投资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丹凤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优化投资环境,是指行政机关为投资者和招商企业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廉洁的服务,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良好投资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优化投资环境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加强优化投资环境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大力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促进全县经济发展。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镇政府、县级各部门全面向社会公开工作职能、职责权限、管理流程、审批事项、监督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 为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下列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类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府预算;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规划及其有关重要事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五)各项优惠政策;
(六)招商引资推介项目和重大经济贸易活动信息;
(七)政府采购信息和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
(八)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以及有关减免的规定;
(十)举报投诉的方式、方法以及受理机关;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信息可通过文件、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根据其内容,也可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
(二)政务公开栏、电子屏幕;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书面信息资料的,有关机关应当提供。行政机关提供信息或者资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诚信建设
 
第十条 立以政务诚信、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构建条块结合、职责明晰、统一高效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第十一条 县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建设县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信息共享、社会信用监督管理、突出失信问题惩戒等方面加强与各部门协作配合,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应用,为政府决策提供权威的信用信息支撑。
第十二条 县人社部门负责加强公务员队伍诚信建设,严格公务员考核考评制度,推行公务员信用承诺制,逐步将公务员诚信状况列为干部考核、任用、评优的重要内容,打造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第十三条 县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负责推进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招标和采购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招标、采购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四条建立守信践诺机制,推行政府部门服务承诺制度,对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诺服务质量和服务期限。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加强行政监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行政问责力度。
    第十五条 由县监察局牵头,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招商局、县发改局、县工商局、县工信办等单位配合,每年年底组织对招商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平台,对投资者和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环境保护、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纳税,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建立信用等信息档案,进行评价,予以公示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其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得任意设定行政限制行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投资者和企业实施下行为:
(一)在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或者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对企业进行考核、评比、达标、升级、排序和指定培训等活动。
 ()在办理各类审批手续和执法检查时吃、拿、卡、要或者要求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或者变相占用财物;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变更收费项目、罚没范围、标准,或者收取服务性费用不提供服务和将职责内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者对已经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
()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或违反规定摊派钱物;
()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性服务或指定地点购物进货;
()妨碍合法自主聘用职工;
()强制企业定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或购买指定产品;
()借款、借物、摊派费用、推销商品,要求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担保,要求接受指定的评估、检测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要求接受指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服务,要求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广告;
()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凡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审批办证事项,有关机关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审批权限已经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审批机关不得通过备案或者设置前置性条件等形式变相审批。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或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其它费用。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期限和标准收费;
(二)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告知收费依据,填写《收费登记卡》。
《收费登记卡》由县物价局统一印制,免费发送企业。各行政机关依法到企业进行收费的,应当如实在《收费登记卡》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制定涉及投资环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涉及投资环境的规范性文件未按照规定公布的,投资者或者企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四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信息未公开或者公开的政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责令该政务公开机关进行公开或者改正。
 
 第五章 创优发展环境
 
第二十五条 在县招商局、工信办分别设立服务热线。对重点招商企业,县招商局、工信办要确定专门工作班子跟踪服务,定期了解企业生产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第二十六条 县监察局应当加强对优化投资环境工作的监督,每年牵头组织发改、招商、人社、文广等部门开展由客商参与的投资环境评议活动,对全县经济管理部门及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及其站、所、股长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集中办证场所免费提供《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批项目和依据;
(二)申请条件;
(三)申办程序;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份数;
(五)办结时限;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投诉、监督方式;
(九)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接待咨询投资、审批办证事项的工作人员,对所咨询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予以答复;咨询人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应当即时予以提供;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告知咨询人向其他有关的部门咨询。
第二十九条 招商企业在办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同一审批事项时,招商单位和企业主管单位应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十条 招商企业在向本县行政机关求助的,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依法应当实行书面审查的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验事项推行联合审验,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审验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物价局应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征收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公布。对未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未经公布的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第三十三条 供电、供水单位对确因正常检修须停水、停电的,应提前3天告知相关企业。对无故停水、停电或采取其他不正当行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或监察机关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下列行为应当即时制止、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哄抢企业财物;
(二)滋扰、冲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
(四)侵犯投资者、生产经营者人身和财产权益;
(五)其他侵犯投资者、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自接到群众、企业的举报、投诉之日起,一般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重大及复杂案件应当在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举报、投诉人;重大举报、投诉案件,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逾期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六章 规范执法检查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按职责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执法部门的违法检查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监察局举报。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内容、时限、检查的人员以及实施检查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等内容。
行政检查登记簿由县招商局统一印制并免费发送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检查时必须如实进行登记。
    第三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检查结束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重大复杂的案件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并及时送达被检查企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时,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检查为名,违规抽样。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行政检查一律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确有违法行为需给予罚款处罚的,实施处罚机关应告知企业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严格控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和时限。
第四十 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监察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监察局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取消该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变相实施审批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违规收取企业费用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影响、破坏投资环境的各类案件不按规定进行查处、不及时回复办理情况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抽样检查为名,骗取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物品的。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职权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向企业摊派的;
(四)为企业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的,或者要求企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广告的。
第四十 因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因公开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由主管单位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收回并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行政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八章 
第四十 本规定自201511日起施行,至20191231日废止。原《皇冠足球比分优化投资环境暂行规定》(丹政发201223号)同时予以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