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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足球比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管理规定
丹规[2013]024-县政府011

        

          丹政发〔201361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皇冠足球比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皇冠足球比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2013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

            20131230

 

  皇冠足球比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县范围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各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执法人员培训、执行、修订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第七条  县级各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必须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本单位集体会议讨论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按程序发文执行。

第八条  县级各执法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可以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内容,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自由裁量阶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九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参照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于法律、法规、规章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与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十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裁量基准应当合理划分裁量阶次,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效结合;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四)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  裁量阶次按照《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应当划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处罚5个阶次。县级各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可划分35个裁量阶次。具体裁量阶次的划分:

(一)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二)一般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

(四)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五)不予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的;

(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九)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三章      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各执法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登记制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时间、地点、被检查对象、执法原由、执法结果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对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负责人必须及时批准立案。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的调查处理意见必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再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其中,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县级各执法部门确定行政处罚实施标准和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处罚的,应当确定一种处罚种类和一个处罚标准;

(三)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幅度较大的,根据违法行为,确定具体行政处罚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有多个处罚标准的,应当适用一个标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各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四)实施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规定立卷归档。其中,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包括卷内材料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及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处理意见、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案件执行的有关材料、结案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从重行政处罚案件或者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材料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报送备案的案件进行审查,发现案件违法的,应当予以纠错或者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

县级各执法部门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县级各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时对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细化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进行投诉, 县级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的方式包括:

(一)通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二)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三)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专项检查;

(四)受理群众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投诉、举报;

(五)对从重行政处罚案件或者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备案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否按照本规定建立并执行行政处罚执法登记、法律审核、集体讨论、听证、自由裁量说明、公开、重大处罚备案等配套制度;

(三)是否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四)是否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作出处罚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五)是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是否遵守法定程序;

(七)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县级各执法部门应当每年通过执法案卷评查、专项执法检查等形式对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执行,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本部门执法人员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严格进行考核,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到位。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执行本规定,或者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致使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责令执法部门限期改正或暂扣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依法予以吊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由县监察局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21日起施行,至2019131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