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2014〕12—县政府09
丹政发〔2014〕22号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皇冠足球比分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皇冠足球比分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9日
皇冠足球比分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商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镇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和准确。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县镇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县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行政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电子政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及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镇政府、县级各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二)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及时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考核自查报告和本机关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草拟和报备;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前置、保密、合法性审查;
(六)本机关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二)“谁制作、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保存、谁公开”原则;
(三)“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原则;
(四)“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五)“一事一申请”原则。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县电子政务中心、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各镇、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八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按照编制(更新)—制作(保存)—审查(审批)—发布—报送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各镇、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编制、公布、更新本镇、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二)政府信息的分类和编排体系;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类别和发布渠道;
(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处理程序、答复流程及处理时限;
(五)其他需要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的索引号;
(二)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
(三)政府信息的生成日期;
(四)政府信息的发布机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政府、部门(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重点公开下列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名称、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情况;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维护更新工作由制作、代为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由多个单位共同制作或代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开。
代为制作的政府信息,是指由有关镇、部门制作或者共同制作、以县政府名义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保存的政府信息。
因机构调整不再保留的镇、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镇、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该按程序进行前置审查、保密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依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和公开的类别。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保密事项,报县保密局确定。县保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才能公开的信息,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各镇、各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公开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辞。未经沟通、确认的,不得公开。
沟通、确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报县电子政务中心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
(四)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
(五)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公开栏、电子信息屏;
(六)政务微博;
(七)其他方式和渠道。
第十九条 县政府以政府门户网站为本级政府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县镇政府、县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进行公开。
政府和部门网站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和畅通链接,完善网上查询功能,提供信息检索、下载等服务。
第二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其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镇、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镇、各部门应当根据《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细化本镇、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县政府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对于确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镇、各部门应当对不予公开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等进行登记,以便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可以在县档案局、县图书馆、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各镇、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各镇、各部门应当在政府信息对外公开后1个月内,将本单位已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向上款规定的县政府公共信息查阅场所提供纸质文本1份及电子文本。
第二十六条 已经移交县档案局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行受理首问负责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首位接待或受理的镇、部门及工作人员,承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解释工作。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采取书面形式确实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口头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确认。对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单位应当登记。
申请需要出示有效证件的信息时,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电话号码及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受理机关名称;
(五)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应当推选2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授权委托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互联网等形式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应当包括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
对于通过信函、电报等形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时间以本单位收到信函、传真、电报形式申请表的时间为准;通过互联网形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时间以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文本申请表进入受理单位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各单位要及时查阅电子邮箱和签收信函、传真、电报并即时予以登记。
通过信函、电报、互联网等形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能确认申请人真实身份时,对于需要查验本人身份证件或有效证件的申请,在办理前,受理单位应当要求申请人证明自己身份的真实性,申请人不能证明自己身份的真实性时,受理部门可不予提供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加以完善、重新提交申请。
(一)不能有效确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或者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联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时,可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超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时,可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属多个单位制作或保存时,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七)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对由于以上原因需重新提交申请的,受理时间以重新收到申请之日计算;申请人不予重新提交申请的,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经审查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做好以下办理工作:
(一)对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进行区分处理;
(二)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三)收集、准备拟提供的政府信息资料;
(四)拟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正式答复书面复函;
(五)按规定程序呈报审批。
第三十四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进行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职责单位的,还应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同一申请人向同一单位就同一政府信息反复提出公开申请,可以不重复答复;
(七)申请的政府信息需要有关单位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做区分处理的除外),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八)在规定的最后时限答复时,不能提供申请人要求的具体内容的,要确定并告诉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答复一般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对答复形式没有明确要求的,原则上以书面的方式答复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规定的工作日内;因更改、补充等原因重新提交申请的,以重新提交受理之日起计算答复时限。
对因申请人本人原因导致答复不能送达本人的,要做好登记工作,以便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关单位向其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单位予以更正;该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更改申请,一般应当场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处理时间最多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合理、正当使用有关单位向其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申请人次较多且可以为公众知晓的,有关单位可以决定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申请人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县电子政务中心、县政府法制办和县监察局应对各镇、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形式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抽查等形式。
第四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县政府对各镇、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按考核内容设置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标准,以年度考核和日常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考核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公开载体建设;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时、完整、准确、全面;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答复及工作态度;(四)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和应对;
(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以及政府信息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等内容。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各镇政府、县级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主动向社会公布本镇、本部门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各镇政府、县级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报县电子政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四条 各镇政府、县级各部门应当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十五条 对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协调会商可以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自行邀请相关单位进行,也可以由受理申请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县电子政务中心组织相关门单位进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各镇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由县监察局负责,垂直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对下列情形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按照《皇冠足球比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具体由县监察局负责办理。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单位、县监察局或者县电子政务中心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部门(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根据国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主管部门要给予指导。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5月31日废止。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档案局,各人民团体。
中、省、市各驻丹单位。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