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发〔2014〕19号
关于印发皇冠足球比分依法行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皇冠足球比分依法行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8日
皇冠足球比分依法行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单位开展依法行政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政府领导全县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对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中省市驻丹单位领导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对本系统下级管理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县政府所属部门领导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对本系统下级管理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县政府和本单位的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落实依法行政监督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制定依法行政监督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指导交流、督促检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或机构做好依法行政监督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依法行政的评议考核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以及中省市驻丹单位的法制机构或者承办法制业务的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单位依法行政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开展依法行政监督,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及时高效、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依法行政监督主要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履行职责、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和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情况等事项。
第八条 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依法行政组织领导及领导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依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督促情况;
(三)依法行政统计、工作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学法、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培训等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设置、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管理情况;
(六)依法行政年度评议考核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情况、依法行政内部考核组织实施情况、依法行政工作问责情况。
第九条 行政决策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建立情况;
(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情况;
(三)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后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四)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按计划制定、是否按程序征求意见以及是否组织集体讨论;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登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否执行到位、是否存在未统一编号擅自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四)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依据定期梳理、清理情况,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学习宣传情况,有无不当适用已修改、废止、失效的法律依据的情况;
(二)依法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情况,有无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情况;
(三)确定行政执法责任情况,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有无权责不清、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未予追究责任情况;
(四)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情况,有无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组织和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情况;
(五)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程序情况,立案、回避、调查、听证、决定、送达等程序是否完善,有无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开展情况,有无行政执法文书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
(七)内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情况;
(八)行政执法职权争议协调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职能重叠、职权交叉协调解决情况。
第十二条 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情况,有无越权行政以及随意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侵害、剥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情况;
(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依法查处并纠正违法行为,有无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损害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和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
(三)公信力建设情况,有无违法撤销、变更生效行政决定和依法撤销、变更生效行政决定和不按规定予以补偿、赔偿的情况;
(四)部门内部履行职责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有无违法处罚
第十三条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和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和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的相关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有无该受理不受理、该审查不审查、该决定不决定的现象;
(三)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情况,有无拒不应诉、拒不参加复议、拒不提供证据现象;
(四)有无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生效行政判决现象。
第十四条 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编制及更新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完善信息公开载体情况;
(二)涉及公众利益重大信息的公布情况;
(三)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
(四)本单位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程序与工作流程执法人员基本信息等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执法结果公开情况。
第十五条 除本章其他条款规定的监督内容外,还应当对依法行政中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依法设置机构、界定机构职能以及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的情况;
(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综合执法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的情况;
(五)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监督主要采取全面检查、专项督察、重大问题调查、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审查、统计分析等方式。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有权对被监督单位及其人员进行询问,要求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权查阅行政执法卷宗,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根据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需要,依法行政监督机构应当提出全面检查、专项督察、重大问题调查的建议,经同级政府或者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检查采用全面检查、抽查和自查等方式进行。
县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以及中省市驻丹单位应当对依法行政检查进行统一安排部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或抽查。
自查由行政单位自行组织或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进行,自查结束后,应当向县政府报告依法行政自查情况。
第二十条 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专项督察、重大问题调查应当组成检查组、督察组、调查组。检查组、督察组、调查组由依法行政监督机构牵头,成员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单位或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督察组、调查组可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察暗访、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和询问,并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检查、专项督察、重大问题调查结束,依法行政监督机构应当对被监督单位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30日,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被监督单位应于整改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依法行政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监督机构应当对依法行政检查、专项督察、重大问题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或本单位。
第二十四条 依法行政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依法行政监督案卷。
第二十五条 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以及中省市驻丹单位应当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统计分析制度。
第二十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统计报表应每年报送一次,内容应当客观、全面、科学、准确。
依法行政工作报告采用书面形式,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
依法行政统计报表包括:规范性文件统计报表、行政调解统计报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报表等。
第二十七条 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每年12月10日以前应将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中省市驻丹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并抄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于当年12月30日前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报告本辖区依法行政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以及中省市驻丹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对依法行政情况统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向县政府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建议。
第四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以及中省市驻丹单位的法制机构或者承办法制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依法行政监督机构)对下列渠道反映的涉嫌行政违法的事项进行审查: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二)新闻媒体、电子网络披露的有重大影响的;
(三)依法行政检查、督察中发现的;
(四)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报告的;
(五)县政府领导批办的;
(六)有关部门转送的;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三十一条 依法行政监督机构对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审查后,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影响较大、情况复杂的报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其他有关机构职权范围的,转送有权处理单位办理。
对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反映的事项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情况反映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下列行为不服申请处理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三)行政机关的外事、国防等国家行为。
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复议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依法行政监督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依法行政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 依法行政监督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监督单位发送依法行政监督案件调查通知书。被监督单位应当自收到依法行政监督案件调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依法行政监督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依法行政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依法行政监督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予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三十六条 依法行政监督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三十七条 处理依法行政监督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维持;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变更或撤销、确认违法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被监督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履行: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三十九条 被监督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行为应当变更或撤销: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第四十条 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行政行为违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行政行为违法,依法不予撤销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违法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依法行政监督案件属于依法行政监督机构职权范围的,由依法行政监督机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依法行政监督机构职权范围的,由依法行政监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决定。
第四十二条 被监督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被监督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依法行政监督案件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
第五章 考评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制定依法行政考评指标,对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本镇政府或本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统一进行考核。
中省市驻丹单位对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第四十五条 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以及中省市驻丹单位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安排部署、不督促检查的;
(二)未完成依法行政年度工作任务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的;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执法岗位及责任不落实的;
(五)依法行政考评未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管辖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重大行政决策没有广泛听取意见或经过法定程序的;
(二)行政职权争议协调解决不及时,导致行政执法秩序混乱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四)没有执法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五)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六)对应予追究责任的人员不予追究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或统计数据内容虚假、有错报、瞒报、漏报情形的,依法行政监督机构应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被监督单位不按期履行依法行政监督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责令履行;拒不履行的,由依法行政监督机构向有管辖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建议,对其行政首长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行为监督已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5月31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