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发〔2012〕15号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政务督查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加快建设落实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是县政府的重要职责。县政府是县级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主体,负责督查决策和任务的确定工作。县政府督查室代表县政府履行督查职责,具体承担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事业机构和中省市驻丹单位以及根据工作需要而临时成立的专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
第二章 督查机制
第四条 成立一个中心。即成立在县长领导下,各位副县长主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抓,县政府督查室具体组织、指导、协调的县政府督查督办中心。根据县政府领导分工,内设“一室六部”,即督查督办中心办公室(即县政府督查室)和县长、副县长分管联系工作督查部,各部部长由对口服务领导的办公室副科级领导担任,领导服务秘书为该部兼职督查员,县政府督查室各安排1名专职督查员负责联系各工作部,实行专项或一般性任务归口各工作部督查督办,督查中心办公室协调、汇总,重大事项或全局性事项由督查中心办公室组织督查督办,分工协作,着力推进工作落实。
各工作部部长是各工作部第一责任人。各工作部具体负责对口服务县长办公会、专题会决定事项、县长批示件、信件的交办、督办、信息反馈及分口会议的督查督办;负责对口服务县长分管联系部门省市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及重要工作部署、重点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对口服务县长包抓的重大项目建设的督查督办;负责分口《督查通报》、《政务督查》及其他相关督查材料起草撰写及临时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五条 构建两大体系。各镇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和中省市驻丹单位以及根据工作需要而临时成立的专门机构都要高度重视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加强政务督查体系建设,明确各镇政府兼职主管督查领导由分管党政办的领导兼任,兼职督查员由党政办公室文书兼任;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事业机构兼职主管督查领导由第一副局长(主任)担任,兼职督查员由单位办公室主任兼任。通过完善两个基层政务督查体系,真正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层督查督办工作网络,解决基层督查工作下无抓手、机构断档问题,做到各级督查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形成上下衔接、左右协调的督查工作新格局。
第三章 督查原则
第六条 开展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正确行使督查权,做到既不失职不作为,又不越位乱作为,严格按照督查程序开展工作。
(二)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制,即: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负责、政府部门向同级政府负责。县政府、镇政府及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机构负责抓好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督查工作,并认真办理上级交办的督查任务。
(三)注重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各级督查工作机构对督查事项要采取有效形式,使督查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以现场督促、实地调查了解、准确反馈情况和提出工作建议为主,服务领导决策。
第四章 督查内容
第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内容包括:
(一)中央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政府工作报告》和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文件中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落实情况。
(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及全县综合性会议决定落实的事项。
(四)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的事项。
(五)上级和同级人大代表批评、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落实的事项。
(六)县委、县政府领导检查指导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要求办理的事项。
(七)县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重要批示要求落实办理的事项。
(八)县政府领导对县长信箱投诉案件、新闻媒体披露和人民群众反应的社会难点、热点和突出问题的重要批示落实情况。
(九)其他督查事项。
第五章 督查程序
第九条 列入政务督查的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项登记。对需列入督办的事项,由县长、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即可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分类编号,对项目名称、交办机关、交办人、交办时间、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督办内容、办理时限、办理要求等事项做好记载。
(二)督办通知。立项登记后,县政府督查室应立即向承办单位发出督办通知,明确告知督查要求、办理时限等。全局性督查工作下发督查通知,交由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办理;单项督查事项填写《督办通知单》交由承办单位直接办理;领导同志批示的督查件只转原件的复印件,交由承办单位按批示件要求办理。对文件、会议中已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的事项,按照文件、会议要求进行督办。
(三)督查催办。督查事项交办后,交办部门要进行必要的跟踪催促检查,发送“催办单”,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工作速度,直到办结为止。对重要事项应重点督查,对紧急事项应及时督查,并将督查落实情况及时呈报有关领导。
(四)办理反馈。承办单位在完成督办任务后,要及时写出办理报告,按规定时限报送交办部门。交办部门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凡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交办部门综合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向提出督查事项的上级或县政府领导写出办理报告,同时呈报相关县级领导和抄送县级相关部门及县政府督查室。重大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综合整理后,分别以《督查专报》、《督查通报》进行专报或通报。
(五)立卷归档。建立“一表、一簿、一卡”,即:督查事项一览表、督查事项登记簿、督查事项催办卡。督查事项完成后,按档案管理规定将督办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对县政府重大决策和议定的重要事项的原件、领导批办意见及办理结果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汇总整理,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条 对批有“阅研”、“阅处”、“酌”等字样的领导批示件,应作为办件办理;对批有“阅”、“参考”等字样的,应作为阅件处理。
第六章 督查方式
第十一条 政务督查一般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督查:
(一)催办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电话告知、发督办通知单、督办通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交办事项,分类立项,确定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并进行挂牌,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现场督查。对重要的督查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根据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直接到承办单位进行实地查看或采取暗访形式督查。
(四)会议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由县政府领导主持,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落实措施,集中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五)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开展督查调研,不间断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六)联合督查。对涉及面较广的重点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督查事项,由相关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形成督查合力,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县政府督查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明察暗访、查办案件、抽样督查等行之有效的督查方法开展督查。
第七章 督查时限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督办通知确定的办理时限和要求,办理承办事项并书面报告结果。
第十四条 对《政府工作报告》及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重要文件中涉及全局性工作事项,实行月、季度督查制度,承办单位必须在月末、季末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议定事项,根据会议要求办理。原则上从会议议定之日起,各承办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有关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对县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各承办单位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落实情况,并在办理时限内上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对各级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交办事项,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后,除规定时限外,原则上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动态信息,办结后再上报结果。对不能立即落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说明理由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县政府采取蓝、黄、橙、红、黑“五色”督查通报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各部门开展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政务督查工作。
(一)蓝色通报。由县政府督查室主任签发,受此通报表扬的在年终考核中加0.5分,批评的扣0.5分。
(二)黄色通报。由县政府办主任签发,受此通报表扬的在年终考核中加1分,批评的扣1分。
(三)橙色通报。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受此通报表扬的在年终考核中加1.5分,批评的扣1.5分。
(四)红色通报。由常务副县长签发,受此通报表扬的在年终考核中加2分,批评的扣2分,受批评的单位主要领导将受到问责。
(五)黑色通报。由县长签发,适用于对省市考核我县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通报,责任单位因工作不力造成主要经济指标不达标,严重影响我县在省市争先进位的扣3分,受批评的单位主要领导将由县监察部门调查,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向县委建议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五色督查通报”除适用于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事项外,也适用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县政府向社会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通知召开的重要会议的参会及会议纪律情况。
(三)各镇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中省市驻丹各单位政务督查体系建设情况。
(四)各镇、各部门政务督查信息上报采用情况。
(五)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五色督查通报”的加扣分实行累计台账登记制。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日常登记和考评工作,年终进行总评,以文件形式在全县通报,并抄送县考核办,一次性兑现加扣分,由县考核办纳入年度对单位的统一考评。
第二十一条 对一年内累计通报批评达三次以上的,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累计通报批评五次以上的,责成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向县委建议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建立督查嘉奖制度,对在年度综合督查中全面完成县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且在高难险重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下发嘉奖令,获得嘉奖的最高加3分,以此推进政府督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交监察机关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承办同一督查事项,敷衍推诿,被督查催办三次以上仍没有结果的;
(二)承办督查事项办理不及时、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反馈督查信息、上报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情节恶劣的;
(四)打击报复督查人员、证人或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不正当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九章 督查纪律
第二十四条 工作纪律: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各级组织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县委、县政府的权威,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二)改进督查作风,正确行使督查工作权力,秉公督查,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坚持实事求是,深入一线,深入群众,深入实践,真督实查,敢于讲真话、报实情,勇于揭露和反映不落实的不良现象。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切实做好督查事项的保密工作。
(四)县直部门和中省市驻丹单位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在组织联合督查时,主要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在抽调人员等方面予以全力支持;被督查对象要全面配合,实事求是反映情况,优质高效抓好督查事项落实,按规定时限报送督查结果,严禁推诿扯皮、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适应督查工作需要的岗位责任、立项登记、审查审核、报送报告、工作通报、督查评比、奖励惩罚等制度,确保督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运行。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县委督查室、县考核办等部门联系,沟通协调,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协调一致,有分有合、各有侧重地开展督查。各镇、县直各部门和中省市驻丹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接受协调,积极配合搞好督查,真正形成纵横有机协调、密切配合的大督查格局。
第十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镇、县直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决策、部署工作一同考虑、一并安排,定期听取汇报,加强具体指导,研究解决突出问题。不断强化督查工作手段,充分运用督查成果,树立督查工作的权威。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督查机构职能作用和参谋助手作用,支持督查部门和督查干部放手大胆开展工作,特别要支持督查部门敢于碰硬,查找不落实的典型。同时,要让督查干部参与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过程,县政府督查室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常务会、全体组成人员会、县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督查干部随同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及时了解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工作思路和重要工作部署,有效开展督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督查机构建设,配强配足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的人员承担督查工作,着力改善督查办公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督查干部的培训,提高督查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3月31日自行失效。原《皇冠足球比分政府系统政务督查督办工作规定》(丹政发〔2004〕2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