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办发〔2015〕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认真学习贯彻新《行政诉讼法》,积极适应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发展的新常态,现就开展新《行政诉讼法》学习贯彻活动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新《行政诉讼法》学习活动的重大意义
《行政诉讼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国家修改的第一部基本法律,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5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新《行政诉讼法》将立法宗旨由“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调整范围由“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同时,从扩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将起诉期限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实行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与原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等方面进行了大量修改。这些修改,进一步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和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镇、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丹凤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行政诉讼法》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复议和应诉能力。
二、扎实开展新《行政诉讼法》学习活动
各镇、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通过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四个一”学习方式,即:举办一次专题讲座、开展一次执法培训、组织一次法律知识考试、开展一次学习交流,不断丰富学习形式,增强学习积极性,实现学以致用。县政府法制办要组织对新《行政诉讼法》进行集中培训,以增强学习效果。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应诉职责的强化,迫切需要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和行政应诉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为契机,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尊重司法,接受监督,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法制干部重点学。各镇、各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工作人员,负有办理或组织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职责,在学习活动中要全面学习《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学习新法修订背景、过程,深刻领会立法精神,明确法制机构在实施新《行政诉讼法》中的职责、使命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执法文书审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行政执法人员结合执法实践学。通过对照新旧《行政诉讼法》原条文,进行逐条解读等方式,更为准确地把握新《行政诉讼法》的要点,从而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各类行政行为都能够经受法律的检验。
三、保证新《行政诉讼法》学习活动取得实效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新《行政诉讼法》学习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此次学习活动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学习,为学习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学习活动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镇、各部门要结合“六五”普法,将学习贯彻新《行政诉讼法》纳入本单位年度学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提高各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编写了新《行政诉讼法》法律知识考试题,请各镇、各部门认真组织,考试成绩单于4月25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405室或发送到法制办邮箱(试卷可在县政府网站政府法制网页通知文件栏下载)。
(三)学以致用,推动工作。各镇、各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主动适应新《行政诉讼法》的新要求、新规定,对现行的工作制度、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工作程序进行检查、调整和规范。对正在执行的、作为行政执法、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保证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附件:新《行政诉讼法》法律知识考试题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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