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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近期,我市相继出现了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公司机构、少数单位和个人以代客理财、投资开发等名义,通过各种方式,承诺固定高利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给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严禁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非法集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采取发放广告、实地参观项目、召开集资说明会、业务员传销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固定收益,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二、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非法集资行为

20151月开始,市政府将组织对非法集资开展集中打击行动。严厉查处和打击利用“中介、投资、咨询、担保、贷款”等非法金融业务广告、标牌标识和电子显示屏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行为。坚决取缔和依法严惩各类企业、组织和个人从事“有价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典当、彩票”等各种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正在或已经采取上述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非法集资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退还已吸收的公众资金。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国家不予代偿。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地方政府负责取缔非法集资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不为参与非法集资者“买单”。

四、大力提高甄别非法集资的能力

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和理性投资意识,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谨防上当受骗,对于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或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咨询信息,要积极向公安等部门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的参与者,要依法理性维权,配合相关部门搞好调查侦破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5129

 

附:非法集资的定义、主要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

  一、定义及主要特征
  非法集资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