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项目施工进度,经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或各镇办组织验收、审核后,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报账中心按规定程序复核并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省切块下达到县和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按照就地管理的原则,报账制分为县级报账制和镇办报账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市级以上园区产业化、能力素质提升等由县级部门实施的项目实行县级报账,贫困户产业发展、产业化扶贫、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由镇办实施的项目实行镇(办)报账。
第五条报账制坚持项目预算约束原则、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与互相监督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拨到镇办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镇(办)财政所在专项资金账户集中统一管理;拨入县级部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报账中心按扶贫资金类别、按项目分账核算,按进度支付。
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和备案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严禁“批小建大”,投资规模超过计划10%的项目,应报原项目审批机构调整计划并予以批复,否则不得报账。
第八条专项扶贫资金存储产生的利息应全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项目。
第九条当年的扶贫项目原则上当年完成并报账,有结余的年终上解县财政局,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后可继续使用。对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
第十条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建设需要,经主管部门审批预付30%的项目启动资金。实行质量保证金的扶贫项目,按合同约定,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的5%)。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十二条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专项扶贫资金20日内、本级扶贫资金预算下达5日内,将资金拨付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单位收到资金后当日全额转入报账专户,并在10日内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将计划及资金下达到项目镇办和用款单位,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项目资金计划后,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施工合同)、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申请(附支出发票、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和项目工程进度情况报告)、填制报账资金申请单一并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账中心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账金额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工程设备类项目资金报账时应提供:投资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清单、工程结算书、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或设备购置税务发票等。项目实施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报账后可直接转账支付到单位账户;项目实施人是自然人的,报账后拨到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到户产业补助项目,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由项目村结合当地资源优势规模化发展主导产业,制定补助办法、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以种苗种畜等实物扶持,持发票、购货合同、发货清单、发放到户清册、到户产业验收报告报账;对无规模以上主导产业、群众自行发展的分散项目,确需以货币资金发放到贫困户的,持村委会制定补助文件、到户产业检查验收报告、领款花名册(花名册要有补助项目数量、补助标准、身份证号码等)报账。发票、报账资金申请单经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签字加注意见后,项目主管单位审核签字后集中报账。现金补助由镇(办)财政所通过“一折通”兑付到贫困户。
第十六条由合作社、农业企业产业补助到户的部分,根据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情况,必须以实物补助或参股形式补助到贫困户,实物补助的由合作社、农业企业提供购货税务发票、购货合同和实物领取登记表(登记表须载明户主姓名、住址、领取实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内容,且有发放人、领取人和第一书记签名,村委会盖章);参股分红补助的,持参股协议、股金证副本报账。报账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账中心将资金直接转账到合作社、农业企业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报账申请表和报账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八条报账中心接到项目报账资料后,在当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报账规定应及时拨付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当即退回项目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完善。
第十九条 对以下情况,报账中心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提供有效报账资料和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批和备案项目的;
(四)违反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报账制规定的。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单位、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一)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项目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报账的监督工作;
2、根据项目建设程序、资金申请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
3、参与工程招投标、审批组织物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配合做好项目检查工作;
4、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项目工程建设情况管理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2、核实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组织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3、审核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向县扶贫、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资金报账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项目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认真搞好项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实施报账工作,严格按项目实施计划,审核支出单据,依据规定与项目实施单位搞好报账结算工作;
3、按照财务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每个项目的归档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财务档案的完整性。
(四)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项目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2、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
3、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材料;
4、在项目建设中,建立自筹资金台账,对群众自筹资金及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账务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扶贫和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报账办法,骗取、套取、挪用专项扶贫资金的,严肃查处,并追回资金,对违法、违纪违规构成犯罪的,移交监察、司法等相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