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引导非公经济人士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培养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的非公经济人士队伍。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组织和引导会员参与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参与我县政治、经济、社会等重大决策的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承担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意愿和要求,参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做好有关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三)协助县政府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在丹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推进企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加块企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
(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
(五)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在丹凤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活动。
(六)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和良好社会氛围。
(七)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合作交流会,组织会员出国(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开展民间外交,增进与港澳台地区和域外各社团及工商界人士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九)依法管理会产。
(十)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
一是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和核心价值教育活动5次以上。
二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就投资环境、产业政策开展专题调研4次以上。
三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新发展会员35名,新建1个基层商会或1个行业协会,设立西安、南京2个异地商会。
四是抓好会员维权工作,利用“纳税人法律服务中心”和维权服务专家团队,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宣传。
五是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异地交流联谊活动。组织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异地考察联谊活动一次以上。
六是建好企业会员数据库和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等相关信息服务。
七是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参与光彩事业。
八是组织开展“诚信守法企业”主题教育和“法律进企业”主题活动。
九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开展“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相关评选活动。
十是积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部门基本情况
四、单位资产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底,工商联总资产70579.51元。其中:1、流动资产459.51元。2、固定资产70120.00元,其中通用设备38200.00元,办公家具31920.00元。
五、部门收支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测算说明
(一)人员经费
核定的范围为单位实有正式职工,含工人、军队转业干部、下派、离岗人员,不包括临时人员。总编制人数5人,实有6人,都是事业编制。人员经费支出主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政策标准,按照单位2016年10月底在册人数测算填报。
(二)日常公用经费
日常公用经费根据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需要测算填报。
(三)项目支出
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按预算年度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分轻重缓急编制。同时按照部门预算编审要求,对零星支出项目进行了整合归并,规范了项目支出名称。
(四)2017年收支情况
2017年收入预算总计52.21万元,其中公共预算拨款52.21万元。
2017年支出预算总计52.2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4.71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5万元;项目支出5.00万元。
六、其他情况说明
(一)对比2016年预算,2017年预算总计52.21万元,净减19.94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退休人员工资转入养老经办中心,未列入部门预算,其中:人员和公用经费支出47.21万元,较上年减少19.94万元;专项业务经费支出5万元,较上年减少1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5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0万元。
(三)2017年本单位未安排采购预算。
(四)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0.15万元,较上年减少0万元,下降6.25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和公务用车购置费未安排预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较上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单位无公车;公务接待费0.15万元,较上年减少0.01万元,下降6.25%,主要原因是:坚持履行节约的原则,减少经费开支,严格控公务接待次数和规模,全年无因公出国(境)费用发生。
(五)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和日常工作任务需要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