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征求《皇冠足球比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皇冠足球比分政府法制办起草了《皇冠足球比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请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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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足球比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建立和完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及中省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的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租住和购买的社会保障住房,其内部设施和设备只能满足居民基本的生活需求。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采取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和自愿购买为辅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保障对象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县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本办法所称自愿购买,是指县人民政府提供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符合城镇低收入标准的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根据自身需求和能力,可以租赁廉租房,也可以购买廉租房。出售或出租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共有产权、动态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第六条 廉租住房实行承租与承购轮候制度。县房改办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实行轮候顺序制度。当符合购买廉租房的申请户数多于供应房源的,可采取摇号、抽签确定对象。符合保障条件的在本期未获得实物配租或配售的保障家庭,在轮候期间,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方式进行住房保障。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皇冠足球比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改办,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廉租住房建设的宏观指导,城镇廉租住房建设选址规划、设计、招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房改办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具体承办廉租住房建设的报建、施工管理及廉租房的配租、管理,租赁补贴发放等日常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立项、审批、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制定、报审等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廉租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及有关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统征、审批、划拨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
县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有关税费的核减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及销售价格的认定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和审查工作。
县人行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等保障资金的融资及监管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统计及协助制定全县廉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等工作。
县公安消防、供电、供水、文广、通讯等部门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功能配套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基本情况的初核、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资金和住房来源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中、省安排廉租住房保障的补助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余额作为城镇廉租房保障资金;
(三)县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低于5%;
(四)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利息和廉租住房出售资金;
(五)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方式,筹集符合基本标准的廉租住房:
(一)配套建设。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8%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二)集中建设。在棚户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廉租住房用地集中建设部分廉租住房;
(三) 收购旧公有住房或单位办公生活用房,按照廉租住房标准,改建廉租房;
(四) 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平均60—8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室内水、电等设施齐全,室外道路、环境良好。
第十二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出让前,县国土部门应当会同住建、房改和发改等部门共同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和招标、招买、挂牌公告中应当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的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行政划拨书中载明相关事项。
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当在项目法人招标文件和公告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并作为项目法人招标条件和招标公告的内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由县房改办将上述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实施机构,并监督其落实。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县住建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载明具体配建位置、配建面积、配建套数等事项。
第十四条 建设廉租住房,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按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廉租住房用地面积进行行政划拨。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有关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按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免收依照法律规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廉租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含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县国土、住建、发改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实行政府定价。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差额计算。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计租标准按县物价局确定的基准价格结合区位、楼层调节系数(附住宅楼层调整系数表)确定租金单价。租金单价每年核定一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执行,公布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当年没有公布的,按上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月租金具体计算公式:
(一)租金单价=租金基价×(1±调节因素)
(二)月租金=租金单价×套内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给予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保障的,按每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计算不低于33平方米,或按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计算不低于11平方米。
(二)给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的,按每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计算人均不低于ll平方米,单人户按2人标准给予保障,2人户按2.5人标准给予保障,3人户(含)以上按实际人口给予保障。
实际保障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以上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九条 居民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家庭提出的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家庭成员有私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提供现住房证明;租赁单位公房或私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无房的,由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无房证明,并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家庭经济收入证明,属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由县民政部门出据核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5、县直机关、乡镇基层干部职工低收入困难家庭由所在单位出据相关低收入家庭证明;
6、被拆迁户属于住房困难家庭的,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7、无自有产权的孤老、残疾、烈属、下岗人员或有特殊贡献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对原件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印章。
(二)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印章,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报送县房改办。
(三)县房改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入户调查,提出二次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后将二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交县民政局。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房改办,县房改办复核后,进行三次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四)县房改办根据廉租住房数量、套数,按照廉租住房申请人的住房困难程度、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由低向高依次确定相应的候选承租人,优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次解决乡镇机关、县直机关住房困难干部。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住房应当优先配租给孤老、病残、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 每户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月缴纳租金,对不交纳租金也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养护和续建改造。
第二十四条 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使用廉租住房,未经房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住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房改办应当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并依规收回承租的廉租房:
(一)家庭年收入达到或超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的;
(二) 承租人已拥有其他住房的;
(三)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我县的;
(四)擅自将住房出租、出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承购人3个月以上未居住廉租住房的;
(六)承租人连续6个月不交纳租金的;
(七)通过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廉租住房;
(八)出现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行。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调离户口所在地或去逝的,其家庭或继承人需要继续租住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二十七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住户必须在合同到期60日前向县房改办申请复核,经复核后方可续租,对不按规定申请复核的住户,廉租办将终止其租赁关系,同时收回承租的廉租房。
第二十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住户在入住前必须与县房改办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入住后必须严格遵守住房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年审制度,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低收入家庭应按年度向房改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翻及住房变动情况,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对家建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的家庭,第13个月起将收回其廉租住房。
第三十条 房改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承租家庭应当在一个月内退房,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房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售房范围。县人民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县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第三十二条 售房价格。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县人民政府定价。其价格标准由县物价局按每幢建设成本核算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建筑面积由房屋管理部门核准的平方面积计算。
第三十三条 申请购买程序。购买廉租住房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销售合同。经审核符合购买廉租房保障对象并按轮候顺序候到或摇号摇到的。县房改办与其签订《廉租住房售房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座落位置、面积、购房款的支付形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以及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就交房时间以及产权证的办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购房优惠。保障对象购买廉租房应一次性交清购房款。购买者按照应保障面积标准,在出售价格中减去中、省每平方米补助部分;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物价部门核算的实际价格计算。
第三十六条 售房资金管理。县房改办收取的购房款,全额上交县财政专户,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房改办所需保障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统一由县房改办在保障对象购房时按照售房款的3%代收,在银行开设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专户代管,待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具体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权属登记。保障对象交清购房款后,可办理
《产权界定卡》,卡内注明各自产权份额,购房人持产权界定卡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份额字样。
第三十九条 上市准入。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房在交清房款办理《产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
办理产权证后满五年的,按相关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所有优惠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并由政府优先回购。交易时按届时交易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办理过户手续。
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享受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
第四十条 五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由县房改办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并考虑物价因素后回购,作为住房保障房源。
第四十一条 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所购廉租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且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县房改办通过回购方式,将被继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额折价补偿给继承人。
第四十二条 对已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经年度审核,对仅获得廉租住房的“有限产权”,擅自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抵押或改变用途者,由房改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退回廉租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廉租办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未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和提供廉租住房的,其不良行为计入信用档案,开发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予延期,并禁止该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建设。
第四十五条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按照《审计法》、《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