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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灾民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0-07-27 00:00 来源:丹凤信息办 作者:管理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商洛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灾民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商政民发〔2010〕86号)文件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此文件规定的灾民救助标准,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洛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灾民救助和灾后重建
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7.16”、“7.23”两次特大暴雨洪涝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七县区均受到灾害影响。灾害发生后,在省、市和县区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级民政部门全力以赴,积极抗洪救灾工作,较好的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了更好地落实省、市领导指示,全力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灾民“五有”(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医),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保证入冬前无房户都能住上新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因灾生活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
  因灾临时生活救助包括补助金和救济粮。救助对象为灾害造成的“三无”困难群众(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无收入来源)和“三孤”人员(孤儿、孤老、孤残),其他受灾群众不予救助。补助标准为“三无”困难群众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粮食转移出来的不享受粮食补助);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每人每月补足到600元。补助期为三个月(8月1日至10月31日)。补助金和救济粮由县区民政部门按月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无论是集中安置点的受灾群众,还是分散安置点和投亲靠友的受灾群众,都要保证将救灾款物发放到本人手中,确保困难受灾群众“五有”。救灾款物的发放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公开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时段、救助数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发出的所有补助金和救济粮均需在《灾民救助卡》上如实登记。具体参照民发[2008]66号文件执行。
  二、规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补助
  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是指:“7.16”、“7.23”暴雨洪涝灾害发生后,受暴雨洪水威胁,紧急转移安置的人口。紧急转移安置补助是因紧急转移安置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补助资金,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150元。紧急转移安置补助金的发放以集中统一、现金发放的形式进行,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设立发放点,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做到手续、资料齐全。紧急转移安置补助金的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降低发放标准,不得发放给非受灾转移人员。
  三、规范因灾死亡、失踪人员抚慰金发放
  因灾死亡人员是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因灾失踪人员是指有确凿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失踪无生还希望的人员。由灾害发生地按因灾死亡、失踪人员每人5000元的标准对其直系亲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补助。已发放抚慰金的失踪人员生还的,抚慰金须予以收回。抚慰金应严格按照直系亲属申请、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原则规范发放。
  四、规范其它救助工作
  按照全力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灾民“五有”(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医)的原则,县区民政部门应该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吃饭、住所、衣物、饮水等受灾群众难以解决的实际困难,对因灾伤病人员进行及时救治。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采购、发放制度,确保各类救灾物资都能实实在在用于救灾。县区民政部门应该积极开展慈善捐赠,按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捐赠款物。
  五、提早启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群众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以及对灾区群众住房损坏需要修缮的过程。恢复重建的补助标准待省上确定后另行通知。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甄别恢复重建对象,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规划和选址,制定切实可行的恢复重建方案,重建方案必须在8月6日前上报市民政局。要按照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相结合的原则,每个重灾县区要规划2-3个较大规模的灾民集中建房点。
  六、切实加强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
  救灾款物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为原则,救灾应急款主要用于紧急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救灾款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向无灾人员发放,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不定期对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截留、挪用救灾款物,造成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将严肃查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贪污、私分救灾款物,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