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足球比分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防止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有计划、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是指镇政府、县级部门根据上级要求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县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向县政府提出拟在下年度以县政府文件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过程。
第三条 下发申报计划通知。每年11月底前,县政府下发报送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征集县政府下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四条 申报。各镇、各部门根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申报通知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本镇、本部门、本行业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前瞻性的计划项目,12月15日前将《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申报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计划申报表应当写明规范性文件名称、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内容、起草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 初审筛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申报的拟制定文件就合法性、可行性等问题调研论证后,拟定县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六条 确定。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拟制定文件进行综合论证后,提出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报县政府领导审定。
第七条 下发计划。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县政府法制办拟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按程序审签后以县政府文件发文。
第八条 计划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各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程序起草规范性文件,落实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前置审查等制度,确保文件草案内容集中民意、规定合法、符合实际。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必须依计划时间按时完成文件制定工作。
本年度未完成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任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县政府书面说明情况。
第九条 计划外文件。凡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文件,县政府法制办原则上不予审核,县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发布。对未列入制定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紧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有关镇或部门填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申报表》,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批准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皇冠足球比分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公众对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制度,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在文件起草阶段通过文件、网络、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和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的一项制度性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一)涉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
(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
(三)文件出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文件内容涉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办事程序的;
(五)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四条 征求意见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发出征求意见函;
(二)召开座谈会或专家咨询论证会;
(三)在网络等媒体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举办听证会;
(五)其它能够充分反映社会各界意见的方式。
第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具体职责:
(一)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发放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函;
(三)组织召开规范性文件座谈会或听证会;
(四)在网络上发布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五)收集整理公众发表的意见、建议。
县电子政务中心积极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
第六条 书面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征求意见的内容、反馈意见的形式、反馈意见的时限和意见收集的联系人及联络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座谈会一般由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可邀请相关部门、有关方面专家、律师、群众代表等参加。会议组织单位应做好座谈会签到登记和会议记录,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必要时提意见单位应出具书面意见函稿。
第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三)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九条 网上征求意见由起草部门负责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文件草案电子文本,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将文件草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www. danfeng.gov. cn)“公示公告栏”或县政府法制网页“公示公告栏”上全文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起草部门负责做好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条 举办听证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认真倾听公众提出的意见,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反映和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皇冠足球比分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是指有关镇或部门起草的,拟定以县政府文件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提前审查的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的范围:
(一)镇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报请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工作。具体职责:
(一)按照《皇冠足球比分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
(二)审查工作期限5--15个工作日;
(三)审查后由审核人填注具体处理意见,对符合《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填注“已核”意见并署名;对不符合《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提出具体意见,退回原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建议不予制发。
第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查:
(一)符合下列要求:有切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上位法依据;没有增设或变相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没有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规定设定的事项,没有设定限制市场主体平等竞争措施;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没有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充分考虑、听取、吸收社会各方意见;内容具体、明确,用语规范、简洁、准确,逻辑严密,程序清楚、规范,具有可操作性。明确本文件生效后同时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
(二)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权限,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三)是否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四)是否自我授权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所规定的内容、管理措施是否适当;
(五)是否违背法定制定程序;
(六)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退回原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建议不予制发: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制定时机不成熟的;
(三)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的;
(四)有关规定存在较大争议,制定机关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七条 制定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必须由其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镇、部门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查;几个工作部门共同起草的,由各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分别审核,并由其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后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查。
第八条 起草单位在提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时,应提供起草说明、法律依据、参考资料及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制定依据、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主要问题的说明等。
起草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职责相关的,起草部门在送审时要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情况予以说明,并提供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稿。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中的其它要求按照《皇冠足球比分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按要求必须进行前置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规范性文件,镇政府、县政府部门不得印发。擅自印发或者不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提请县政府予以撤销该文件。
皇冠足球比分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扬民主,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合法性,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通过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或镇、部门行政办公会议等形式集体审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的范围:部门起草拟定以县政府文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法制办对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镇政府、县政府部门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前必须先由制定单位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查。
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会议讨论。
第四条 镇政府、县级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体讨论的程序:
(一)会议讨论程序:承办股室起草形成初稿送法制机构审核——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修改后签注“已核”意见——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后签署建议提交会议讨论意见——单位主要领导审定是否同意提交会议集体研究。
(二)参会人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制股长、规范性文件承办和实施涉及的相关股室、规范性文件承办人和协办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分管领导主持会议。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会议,由承办人负责汇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施行日期及存在争议问题,承办人的意见,办公室文书负责制作会议记录。
(四)审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名单、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情况、名称、讨论时间、各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讨论结论等。记录附卷存档。
(五)讨论结论意见一致同意制定的,由承办人按照讨论意见负责进行修改,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意见不一致,少数人不同意制定的,由承办人收集整理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后再提交会议集体议论决定;意见不一致多数人不同意制定的,决定暂不制定。
第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体议论的程序:
(一)审查人对文件是否需要提交讨论应于收到后的3天内向分管主任提出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会议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由审查人负责对审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记录人员负责制作会议记录。
(三)对前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讨论结论意见一致、同意制定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交制定机关修改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不一致不同意制定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具体意见,退回原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建议不予制发。
(四)对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讨论结论意见一致同意制定的,予以备案;意见不一致不同意制定的,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提出具体意见,不予备案。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纠错意见书。
第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议论规范性文件按照《县政府工作规则》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组织纪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皇冠足球比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防止违法文件的出台,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县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监督管理方式。
第三条 统一登记。县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完成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前置审查、领导审签、文件格式审核和挂号等程序后,到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挂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
第四条 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先经县政府办机要室编好发文字号后,再到县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编制登记号。
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制定自行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到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进行登记,编制登记号。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通知制定机关;经审查不符合要求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登记,不编号,退回制定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本,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
第六条 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简称加规范性文件简称“规”字。如皇冠足球比分的规范性文件为“丹规”;第二部分为年份加规范性文件流水号,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用六角括号“〔〕”括入,规范性文件流水号为两位阿拉伯数字,紧跟年份后,不留空格,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1”起,末尾不用“号”字。如“〔2014〕01”;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简称和制定机关发文登记流水号。制定机关简称为汉字简称,如皇冠足球比分政府为“县政府”、皇冠足球比分政府办公室为“县政府办”、皇冠足球比分环境保护局为“县环保局”,发文登记流水号要求同上;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紧紧相连,不留空格,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横杠连接。如: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三统一”登记的第18份规范性文件是皇冠足球比分政府办公室2014年第6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丹规〔2014〕18—县政府办06”;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三统一”登记的第25份规范性文件是环境保护局2014年第2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丹规〔2014〕25—县环保局02”。
第七条 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由制定单位印发。
正式文件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网络刊登规范性文件,以皇冠足球比分政府门户网站刊登的为准。
第八条 登记号标识。制定机关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标识用3号黑体标注在文件首页文头上方右上角第一行,最后一字右对齐。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查询系统,及时公布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众查阅、下载。
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应在其公开办事大厅(窗口)、网站免费向公众提供规范性文件查阅服务。
第十条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文件、网络等形式予以公布。
皇冠足球比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镇、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实行垂直管理的县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报送备案的同时,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挂发文号的部门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镇政府、县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
(三)起草说明1份;
(四)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1份;
(五)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制定审核意见1份;
(六)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修改稿、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复印件及相关参考文件资料等。
实行垂直管理的县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参照上款规定报送。
第五条 部门起草的、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起草部门必须在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1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6份、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1份、收集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复印件及相关参考文件资料等。
(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必须在文件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制定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制定依据;
(三)起草过程;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八条 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需报送机关补充提供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和答复。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以下方面内容:
(一)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权限;
(二)设定的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三)设定的事项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四)设定的事项是否与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相矛盾;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
(六)设定的内容是否合法;
(七)设定的程序是否适当;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条 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和程序合法,与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矛盾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县、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已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修改或纠正,并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修改或纠正情况;逾期不修改、不纠正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县政府予以变更或撤销该文件。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
(二)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三)不符合法定权限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有其他需要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备案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提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决定。
皇冠足球比分规范性文件社会公众异议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认为县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政府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
受理和办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的机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异议审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要求异议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复印文本或网站下载文本;
(四)申请异议审查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五)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异议审查。
第六条 县政府受理以下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
(一)县、镇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县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对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申请异议审查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第八条 对行政机关与其他事业组织或者社会团体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申请异议审查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九条 对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申请异议审查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条 对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申请异议审查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收到异议审查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转送有权受理机关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一)已在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的;
(二)申请人已向其他异议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并被受理的;
(三)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异议审查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异议审查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并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审查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有关依据材料。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异议审查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异议审查决定: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的,确认异议不成立;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责令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修改或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内容严重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制定机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修改或废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异议审查机构经异议审查机关同意后,可决定直接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四)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有关依据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有关依据材料并经异议审查机构催办后5日内仍不提供的,决定暂停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异议审查决定,并制作异议审查告知书送达申请人。情况复杂,60日内不能作出异议审查决定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九条 异议审查期间,规范性文件可以继续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执行: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
(二)异议审查机关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暂停执行,异议审查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暂停执行的;
(四)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审查终止,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异议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异议审查机关同意的;
(二)异议审查决定作出前,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符合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异议审查申请,县政府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书面审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
申请人认为县政府作出的审查决定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异议审查决定的要求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或者仍然施行被决定撤销、应当暂停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县政府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皇冠足球比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县镇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管理办法、规定、规则、通知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五年,通告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暂行、试行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在最后一条明确文件的有效期,包括文件的生效日期和废止日期,无特殊情况,文件一般应当在发文一个月后正式施行。如“2014年3月10日印发的管理办法类文件”,文件最后一条内容应当为“本办法自2014年4月11日起施行,至2019年4月10日废止。”
第四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每五年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各镇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程序: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政府发文、部门梳理、法制办审核、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县政府发文执行”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审查部门应依法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或已被新的文件替代的,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拟废止”或“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报送县政府审查批准后依法予以废止或修改;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程序签发并公开发布后施行。
皇冠足球比分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实效性,依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后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报告,是指对经县政府(办)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后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县政府审定的过程。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是否与国家、省、市、区的方针、政策不相一致;
(二)在实施中是否存在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行使、影响社会社会和谐稳定情形的;
(三)是否存在人民群众反映较大、意见较多,文件执行得不到人民群众拥护的情况;
(四)是否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一致,存在不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规定;
(五)所规范的内容是否始终未出现,以及已被新的立法所代替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
(六)是否具有其他与改革精神、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
第四条 评估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后的30日内,起草单位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分析贯彻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经单位办公会议审议后,及时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按照上款规定,适时组织对涉及民生领域、重大项目建设领域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
(二)社会各界的反映;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变动情况;
(四)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评估意见后,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代表进行论证,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需要废止或停止执行的,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或县政府领导审查同意后及时予以公布;
(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需要修改的,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县政府领导审查同意后列入修改计划,由制定单位及时予以修改;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可继续实施且无需修改的,通知施行单位继续使用。
皇冠足球比分规范性文件统计报告和检查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范规范性文件统计报告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县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镇、各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具体承担本镇、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规范性文件汇总统计、报表填报、总结报送、日常监管和检查通报的草拟等工作。
第三条 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和发文目录,主要领导对统计数据要审核把关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报送的统计数据应准确、真实、及时,不得瞒报、漏报或者迟报,报表相互之间的联系应符合逻辑,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目录统计工作实行半年和全年统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分别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发文目录,下半年报送备案目录为全年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第五条 各镇、各部门未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应按“0”报表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全县总体情况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统计报表。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行平时抽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年终检查应制定方案,明确检查的主要内容、方法、步骤、组织领导和具体要求。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和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报送备案情况;
(二)备案登记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情况;
(四)备案审查情况;
(五)法制机构建议或者通知制定机关纠正的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
(六)书面审查建议的处理情况;
(七)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议制定机关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或作其它行政处理。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