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府法发〔2016〕3号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皇冠足球比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和皇冠足球比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皇冠足球比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皇冠足球比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皇冠足球比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和行政执法案卷文书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文字和动态记录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是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责任主体,责任人员为具体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各级各部门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保障。加强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七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八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或利用视频监控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形成的声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第九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其他正式在编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四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股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必须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正在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五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重要证据,必须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各行政执法单位统一提供,并准确标注拍摄人员、办案人员、复制提供人员姓名、职务、时间等内容,并复制留存。
第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案卷、声像资料保管制度,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落实专人负责,专柜保存,建立登记本,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借阅。
第六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制股或负责法制监督的股室(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使用专用存储设备统一存储执法记录办案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及时整理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皇冠足球比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或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整理规范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制作和装订,建立健全执法案卷档案。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单位专门人员存储。每月定期将声像资料整理后交由法制机构统一存储保存。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应制作刻录成光盘与案卷一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对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有关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抽查、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不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各单位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并按程序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各行政执法单位可参照本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皇冠足球比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各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按照内部层级监督的规定,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对案件合法性、适当性等情况,依法依职权进行法制审核的制度。
本制度中规定的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股或负责法制工作的股室具体负责法核工作(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并履行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各级各部门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制度落实。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各行政执法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起规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经营(施工现场)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
(二)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
(三)组织实施强制征收、强制拆除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报送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后,应在决定下发前2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拟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本部门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自由裁量权适用是否准确、到位;
(七)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按程序提请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一)不按本制度规定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
(二)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不配合审核工作的,不主动提供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
(三)对法制机构的合理审核意见不落实,对要求整改的不整改、不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行业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各行政执法单位可参照本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