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
这些来,我国不断强化对政府权力的全面约束。通过《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对行政行为主要实施者的管理、奖惩及其他作出了规定;通过《行政许可法》等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建设,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通过《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范行政监督、行政救济的制度建设,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监察作出了规定。依法行政中“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发布至今,全国31个省级政府、57个国务院部门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和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28个省级政府、49个国务院部门以及80%以上的市县政府,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并逐步实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显著提升。同时,政府在作出规范性文件、采取重大行政措施等行政行为前,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已经成为普遍做法。
目前,各地方、各部门已建立机制,实施领导干部定期学法,举办依法行政报告会、专题讲座,实行公务员录用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对行政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等制度。《纲要》所确立的依法行政六项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正在成为行政官员必须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