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商洛市建立了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和工作规则等,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为召集人,公安、工信、卫生等20多个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形成了“政府领导、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格局。
二是建立行政调解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制度,加强信息研判。为全面掌握行政调解工作信息、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商洛市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关于报送行政调解工作统计表的通知》,政府法制机构每月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
三是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行政调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纳入年终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有关工作情况记入领导干部抓稳定的政绩档案。发生行政争议的县(区)、部门,及时跟踪调解进展,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对重大行政争议,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重点研究解决措施。
四是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集合“三大调解”力量,发挥各自特点及优势,有效化解纠纷,形成相互协作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五是建立行政调解保障机制。及时落实办案经费,将宣传、培训、指导、聘用专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等各类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了行政调解组织建设,落实了办案人员,具体负责案件办理、信息报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