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规范》把法律、法规在一般程序的共性部分加以梳理与整合,使之具体化、条理化,规范了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各个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概念、依法设立条件和职权范围,规定了委托执法、执法争议处理、执法机关制度建设等需要重点规范的内容,规范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和文明执法的礼仪制度;特别规范了行政执法中不能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和在调查取证中存在暴力、胁迫、利诱、欺诈的手段进行收集证据,以及在执法中忽视回避制度等问题;新增加了各级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创新程序。《基本规范》的颁布施行,对纠正各种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