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机制是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关行政决策活动的运行过程和工作方式所形成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对促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意义重大。
一、当前我国行政决策机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当前我国行政决策机制正处于转型期,现行行政决策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还难以完全适应现代管理需要。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行政决策运行不完全符合宪政要求。《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只是执行机关。在行政决策与执行的实际运行中,各级人民政府不仅是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同时,也行使了大量的独立决策职权,并在执行过程中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由于各级人大自身建设以及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致使各级人大在行政决策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和影响还不能达到制度安排应该达到的程度。
(二)行政决策系统运行规则不健全。现代化的决策系统应该是一个由信息、参谋、决断和监督等子系统组成的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的有机体系。但在现行的决策结构系统中,党、政和人大等决策机关的权力、职权及范围的划分不是很清晰,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与此同时,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既是决策的制定者,又是决策的执行者,同一个公务员群体,同样的运作方式,承担着两个环节的使命,看似具有连续性,实则不利于形成各自优势,更不能形成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相互制约机制,从而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此外,各级政策研究咨询机构职能发挥普遍不够,体制外的或者民间的研究组织发育缓慢,与政府部门缺乏制度性的联系,其研究成果难以得到有效利用。
(三)行政决策权限不清。一是政府与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决策权限划分不清。实行市场经济,就意味着政府从市场、社会退出,还权与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将那些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交出去,只管自己必须管的事项,政府的职能应当收缩,而实践中,政府在经济运作方面的决策权限依旧很不明确。二是中央与地方的决策权限划分不清。《地方组织法》没有严格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范围,因而地方的行政决策权限也不十分清晰。地方除享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外,其他的行政决策权或者来源于单行法律、法规的授予,或者不明确。三是政府内部个人决策权与集体决策权划分不清。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下,行政决策是个人决策而非组织决策,行政决策大多由行政首长一人做主,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没有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缺乏充分论证、集体论证,即使集体讨论,最后仍旧由行政首长决策,由此造成大量的经验决策、长官意志决策。行政决策依赖于个人意志,其民主性和科学性无法得到保障。
(四)行政决策制度缺乏配套性。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有关行政决策的法规制度,如民主集中制、行政首长负责制、听证会制度、社会公示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论证制度等等。但总的来说,这些制度缺乏内在的相互连接性,整体配套性不强,加之在执行过程中还会有较大的随意性,所以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五)行政决策程序不规范。目前我国行政决策尚未建立起完整严谨的程序,行政决定的作出大多是一种内部行为,只进行内部的调查、论证,既没有建立民主参与的渠道,也没有设置理性论证的环节,以致不少主观决策、重复决策时有发生。
(六)缺乏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权力与责任是相对应的,一个部门、一个领导被组织赋予决策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着决策的责任。行政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偏差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缘于责任心的淡化。而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缺乏有效、科学的决策责任制度。一是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分离,决策成败与决策个人升迁、得失缺乏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二是决策责任主体不明确,所谓“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结果往往是决策失误后无人负责;三是对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不严格。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的思路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在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强化对行政决策行为的监督。
(一)增强行政决策的民主性
一是要坚持重大问题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还是社情民意表达机关。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切实按照宪政要求,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审议,并形成一以贯之的制度。
二是要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在行政管理,尤其是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凡是与基层工作、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工商、税务、土地、环保以及外事审批等业务都应该做到公开办事,其内容包括制度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在公开办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组织人事工作以及政府政绩考核的透明度,强化民意调查,通过公众舆论、人民来访、社会调查等各种途径和手段,了解人民群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意见,对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人的政绩评价。
三是要健全社会通报制度。政府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社会热点问题,诸如一个时期经济形势、即将出台的改革措施、重大项目的立项、人民实际收入的增减、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止和重大社会灾害的处理等问题,都应该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及时直接地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增强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双向沟通。
(二)增强行政决策科学性
一是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专家咨询制度是现代行政决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进一步明确专家咨询机构的基本职能。各级政策研究机构,既是领导的耳目,又是领导的外脑。其主要任务不是找根据,作注释,而是出思路,当参谋,在重大问题上能够提出多种方案供领导决策参考。同时必须在专家咨询机构中进一步营造民主氛围,提倡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支持思想交锋,把对领导负责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结合起来,在重大问题上敢于发表独立见解,敢于向领导表达不同意见,尤其是一些真知灼见。
二是要完善社会听证制度。近年来,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和公共组织在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采取了社会听证制度,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必须看到,社会听证制度在我国毕竟刚刚起步,还很不完善,甚至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完善社会听证制度,要在内容和形式上下功夫,做到内容具体、态度诚恳、代表广泛、形式灵活。坚持重大事项不召开社会听证会就不决策。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要利用听证会,扩大社会参与面,邀请多方人士参加,实现与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对话交流,直接沟通,以便了解民情、听取民意、集中民智,使自己的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基础之上。
(三)强化对行政决策行为的监督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是解决政治、经济、社会等所有问题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决策准确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国家行政管理的成效,而且决定着国家和人民的命运。从本质上看,行政决策是一种政治过程,是一种追求公共利益并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为了使权力的行使者在行使权利时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确保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必须“实行决策的认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为此,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一是要制定《行政决策程序法》,以法律形式规范决策程序。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利于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及时纠正行政决策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根据决策科学化的要求,应考虑制定《行政决策程序法》,既对行政决策整个过程的步骤、秩序、形式和期限作出相互衔接的自主性规定,又对每个步骤作出具体操作性的规定。
二是要建立行政决策评估制度。决策评估制度,既有利于衡量决策的实效,又有利于总结经验,改进决策,落实责任,因此很有必要就决策的评估标准、组织、方法、技术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要建立行政决策违宪、违法审查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审理违宪案件。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其合理的部分,建立我国的行政决策违宪、违法审查制度。具体来说可以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功能甚至设立专门的行政违宪、违法审查机构,直接对人大负责,独立行使司宪权;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将行政决策的违宪、违法行为纳入司法程序予以追究,以保证在各级行政决策中对宪法和法律的有效遵守,以及对各级行政决策违宪、违法行为的及时追究。
四是要强化舆论监督机制。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保证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防止随意性、失误性的有效途径,也是发扬民主、体现政府活动透明度的重要手段。应该允许新闻媒体对重大决策的失误以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及时、如实的曝光。同时舆论媒体要为民立言,发表与人民群众生活相关的批评和建议,诸如公共事业、城市建设、教育收费、市场监管等等,从而为政府行政决策提供广泛的基础。
五是要强化行政者的责任意识。要不断教育行政决策者在行政决策中,时刻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着想,怀着一种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事行政决策活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让他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职权内,依照法定的决策程序,认真负责地搞好各项行政决策,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