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我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个缺一不可的方面有机构成,向着最终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迈进。而在实现这一伟大目标的进程中,简言之,离不开密切相关的“三架马车”:一是立精良之法,因为法治首先应当是良法之治;二是司公正之法,因为司法是法治公正的最后屏障;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更何况我国现行80%的法律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只有把行政机关的权力关进笼子,才能看到法治的曙光。经过不懈的努力,我国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进展明显,但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其中之一便是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普遍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内生动力不足,难以形成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应千方百计提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
一、完善法制,锁住权力。权力是容易滥用的,光靠政治觉悟、道德标准等软约束的力量来行使权力,难以恒久可靠,根本之道要靠法制来规范。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对许多事物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相较法制发达国家而言,法制漏洞较多,主要是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这是导致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不强的现实原因。因此,完善法制势在必行。
首先是坚持依法限权:一是要遵循限权原则。某种意义上而言,管得越少的政府越是好政府。权力是稀缺的资源,应该是“必要的恶”。遵循限权原则,首先,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应以“性恶论”来观照权力,在能保障有效施政的前提下,要尽量限缩权力总量,否则,公权力必然会张牙舞爪地吞噬私权利,与人民让渡某些权利而形成权力的初衷背驰。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乃至一般行政执法人员,都要限制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范的任何特权。其次,在具体制度安排上,要合理配置权力。作为一个地方或单位、或领导班子内部,都要克服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计划生育可以一票否决,社会治安也可以一票否决,但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决不能搞“一把手”一票否决,而是要坚决推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最后,就是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就是“法有明文规定必须为”;“有所不为”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而法律“有无”明文规定很多时候是存在较大争议的,依赖于权威的“法律解释”。这时,有权机关必须审慎,防止不恰当地与民争权夺利,应当创造条件,兼听八方,给出合法合理的解释。
其二,权力要受到有效监督。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与公民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这六大体系,但是,多年来一个惯性作用就是,权力不受监督或者缺乏监督。这里重点探讨我国的人大监督和社会与公民的监督中的新闻舆论监督。
人大监督方面。总体而言,虽然我国法律赋予了人大最高监督权,但实际却是相去甚远,这主要体现在:1、人大监督缺乏力度。人大(常委会)监督表现出抽象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跟踪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等特点。究其根源,就是理顺党和人大的关系,就是要坚决解决掉党政一体的问题,真正实现党政分开。概而言之,党政的应然关系是党领导人大,人大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党,党接受人大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为人大监督提供制度上的前提。这就要求:一方面,必须改变传统的党政不分观念,从党政的应然关系出发构建党政分离的政治体制、机制。另一方面,改变人治模式,使党和任何国家机关一样,都在法律的范围内各行其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2、人大的组织构架不利履行监督职能。与代议制完善国家相比,我国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专业化远远不足,与人大监督工作的经常性、专门性不相匹配,这就需要在适当扩大专职人大代表比例的基础上,设置专门的常设机构来进行监督工作。要在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办事机构的建设和强化其监督职能的同时,设立专门的、常设的各类监督职能机构,赋予其一定的监督职权,使其能够进行专门的、经常的和全面的监督工作,来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好监督职权,并协调各专门委员会,指导各办事机构搞好相关监督工作。3、人大监督法制化程度低。人大监督法的出台,虽然进一步明确了人大监督的基本内容,完善了监督的基本程序,使宪法规定的人大监督方式有了更明确规定,但是,人大监督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和不具有可操作性。这往往使人大监督流于形式,难有实效,必须进一步予以解决。
新闻舆论监督方面。信息时代,具有独特优势的新闻舆论监督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也存在诸多乱象,如网络监督的失真性、暴力性及网络监督(主体)的情绪性等。而就提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而言,最关键的还是要广开新闻舆论监督渠道,避免诸如打击报复、利诱封堵新闻舆论监督的事情发生。
最后,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一要坚持权责一致的立法思想,在赋予权力(职责)的同时,科学设置相应的责任条款并配以操作性强的追究程序。二要责任追究要落到实处。“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有位哲人说:我们不能把法律当作吓鸟用的稻草人,让它安然不动地矗立在那边,鸟儿们见惯以后,会在它头顶上栖息而不再对它害怕。责任条款是法律中最硬的部分,只有责任追究动真格,一部法律才会生机勃勃。不追究、假追究或选择性追究,法律的威严将丧失殆尽,谈何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简单说来,就是要坚持权利必须与责任挂钩,健全政府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须追究。
二、改变信访工作格局,增强信法原动力。先说信访考核机制。我国现有的信访考核机制不科学,偏重于考核上访特别是越级上访的量,而不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质,而且量的考核很多时候也是不分“青红皂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进京、赴省、到市访乃是党政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只要“三访”出现,上级基本上都是“不论过程,只看结果”地扣考核分,这导致党政领导谈访色变,如履薄冰。而一些无理取闹的上访专业户,则正是看中了这一可乘之机,缠访、闹访。如此一来,一些本来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来依法解决的问题,却是此路不通:为政绩着想,下级地方和部门一般也只能无奈地乱花纳税人的钱来满足缠访、闹访者的非法和(或)不合理要求,因为,依法解决,却很可能丢了政绩;而不依法解决,却能保住甚至提升政绩。这怎么能提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呢?
三、敢于“官告民”,以法服民。由于“厌诉”观念等各种原因,我国行政诉讼还处于行政应诉“一枝独秀”的境地,基本上是“民告官”,而实难听到“官告民”。当官遇到摆不平民的时候,徒有二法:用权:“官压民”或讲法:“官告民”。而在我国,为官者极多数都惯于弃法用权,虽说偶尔也会碰上一两个“钉子户”达不到屡试不爽,却也是十拿九稳之事。而这对于提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建设法治政府来说却要不得。“官压民”,实质是人治的权大于法的映照。而“官告民”却相反,实质是法治的法大于权的体现。“官告民”的意义就在于,“官”将自己与“民”的矛盾纠纷不用自己的特权(“民”无“官”有),而是放在法律的平台上公平解决,“官”与“民”双方所持的都是法律,完全是同一把判决的尺子,都处于绝对平等的位置。因此,我们要打破观念,创造条件来推进“官告民”,跟上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提升的步伐。当然,也要注意防止借“官告民”的幌子而行不利民众行为的出现。
四、加强政务公开,欲监督先知情。政务公开说到底是为了监督,属于监督的内容范围,但就我国的现状而言,藉由政务公开(知情)达到监督的目的基本上还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奢望。因而,笔者特意不在前文“监督”之论中谈“知情”,而在这里突出谈且仅谈“知情”,意在先达到“知情”再说:难以知情,逞论监督。
政务公开意义众多,也密切联系着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的提升,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群众雪亮的眼睛可“逼视”你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施行后,我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公开不及时;公开重点不突出;公开内容不具体;公开存在虚假信息;依申请公开较为困难。这些问题,严重妨碍了各方面监督的有效开展,必须下大力气解决。
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达到更新思想观念,破除“保密”惯性思维的目的。这就要同时抓好群众和干部宣教两手,即推又拉。一方面,大力宣传群众的知事权、议事权和监事权,牢固树立群众的相关权利意识,切实解决其不关心公开、不参与公开和不会监督公开、不敢监督公开的问题。另一方面,要让领导干部真正意识到,推进政务公开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根本制度,是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是各级政府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引导他们克服思想顾虑,树立公仆观念、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切实解决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会公开的问题。
其次,开展立法后评估,织密政务公开法网。
《条例》使我国政务公开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如上所述,问题的存在也是客观的。因此,应尽早开展《条例》的立法后评估,查缺补漏,进行政务公开立法的精耕细作,明细模糊条款,完善配套制度等等。通过不断完善制度,使政务公开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健康发展轨道。
再次,创新工作方法,深化公开内容,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谈两点。第一,探索政务公开方式的多样化。政务公开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监督以利于政府改进工作。因此,一切有利于实现这一目的的政务公开方式都应利用起来,以便实现政务公开方式的多样化。除了主动公开、免费公开、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外,还要积极推行依申请公开、收费公开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第二,深化政务公开内容。一是要按照《条例》对公开范围的规定和温家宝总理提出的“凡涉及群众利益和公共政策的事项,都要及时向群众公开”的要求,认真做好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政务信息的公开。二是要重点抓好群众最关心的政务内容的公开,不能回避矛盾、回避问题,不能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要坚决反对做表面文章,搞假公开、虚公开。公开的内容要简单明了,让群众看了明白、满意。三是对免除公开事项要规定具有可行性的标准,避免有些部门以此为借口,对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
最后,坚持奖惩分明,确保政务公开落实到位。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部门整体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将此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奖优惩劣,形成正确导向。
五、完善法律学习和培训制度,厚积薄发。“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同理,法律意识形成和增强是在不断的法律学习和培训中获得的。这一点,相关的政府文件中已有明确而全面的阐述,此不赘述,只就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和培训内容谈一己之见。就本人观察所见,在领导干部的法律学习和培训中,比较短视:注重具体法律条款知识的摄取,忽视法理、法律观念、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等指导性法律公共基础知识的吸纳。其实,后者才是提升一个人法律素养“万变不离其宗”之宗,是指导具体法律知识学习的利器。今后,应当对此予以重视,如此,才能在法律学习之路上“删繁就简”,才是抓住了法律学习的要害,才能深入学习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