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期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为地方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指引。《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亮点1: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具备四条件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办法》规定,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的;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四项条件。
亮点2: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亮点3:城管执法应当建立数字化平台和服务热线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领域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众参与等功能,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办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亮点4:城管执法要执法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办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亮点5:城管执法要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办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亮点6:城管执法要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渠道或者场所,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
亮点7:城管执法应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