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2009年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于2010年2月1日起实施。
针对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有公共服务单位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三乱行为,《办法》作出了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办法》对上述三类单位的三乱行为予以了规定,主要是: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和扩大收费罚款范围,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下达收费罚款的任务和指标,以各种名目收费和摊派等。针对上述三乱行为,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同时《办法》还针对行政执法中的违规违纪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罚做出了规定。
《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业管理行为,制止以权谋私的三乱行为,反腐倡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