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万静
在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中,10人以下、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的主体被定义为“小作坊”。在中国整个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小作坊的比重超过了70%,而流动食品摊贩也存量巨大。它们的分散性、流动性、隐蔽性提高了监管难度。
与具备完善品质管理和控制体系的现代化大型食品加工企业相比,生产条件简陋、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产品质量不稳定,是小作坊小摊贩食品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海被曝光的“染色”馒头加工点,就是典型例证。这个小作坊混杂在多家机械制造厂、服装厂之中,粉尘、污水随处可见。
尽管水平低下,但监管者们在执法实践中发现,小作坊的“生命力”通常都很强。我国存在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等,使得产业水平和消费层次呈现明显的多样性。小作坊大多从事传统食品的生产加工,技术要求本身就不高,其产品相对低廉的价格,确实能够迎合相当一部分消费群体的需求。
生产管理水平不够,再加上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一些小作坊会想方设法压低成本,甚至不惜使用违法手段。“但低成本,恰恰也是小作坊的风险所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唐民皓告诉记者。“以上海为例,食品生产相关的企业有三四千家,我们的监管队伍只有三百多人,如果企业昧着良心、刻意规避而去做一些违法的事,及时发现确实有难度。”此外,即便是被查处了,小作坊的低门槛也能让经营者很容易另起炉灶,其违法成本远远低于监管成本。
虽然食品安全状况管理难度大,但是不可否认食品小作坊、小摊贩也肩负着补充市场经济和调节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同时他们也是一种快速、简便的就业渠道。业内人士认为,食品加工产业和市场需求的现实状况,都决定了小作坊在比较长一段时间内无法被彻底取消,或者被完全取代。为了避免监管真空,对其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应注意疏堵结合,以人为本。
唐民皓介绍,上海提出的解决之道,是对小作坊、小摊贩进行合理疏导,划定特定区域让他们经营,同时加强监管。而后者由各级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行建设或改造。已颁布实施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就设置了这样的条款:鼓励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进入食品加工园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则认为,在通过立法对小作坊和小摊贩进行必要的规范时,要注意区别不同性质的生产经营行为。既要注重打击生产经营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法行为,消除不安全隐患,同时又要注重保护传统食品的传承和发展,使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饮食需求。总之,对待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问题,要采取引导、规范为主,有堵有疏的积极态度。通过立法引导、鼓励大多数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