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实施
2014年1月1日起,从中央到地方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开始施行,这其中包括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部门决算管理制度》、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现将这些法律法规相关内容进行整理,供各镇、各部门学习参考。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将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国务院公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将于1月1日起施行,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无法规可依的状态将终结。
《条例》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许可证排污水最高可罚50万元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1月1日起施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排放污水,必须取得许可证,并对污水进行预处理。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排污者,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对暴雨来袭时在城市“看海”等困扰中国多地的痼疾,这一新规也开出了“药方”。《条例》要求,易发生内涝的城镇要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制定内涝防治专项规划。与此同时,还应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加强易涝点治理。
对井盖伤人问题,《条例》也明确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加强井盖、检查井等设施的维护与保护。
三、行政事业单位决算2014年将公开
财政部发布的《部门决算管理制度》1月1日起施行。《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规定,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当在年终前全部上缴。
根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决算。
四、乘动车抽烟最高可罚2000元
国务院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动车上抽一支烟将可能面临最高2000元罚款。《条例》中规定的16项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拦截列车,在铁路线上行走、放置障碍物,拆盗、损毁铁路相关设施、安全标志,钻车、扒车、跳车,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强行乘坐或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等,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政府可设临时便民摊点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擅自摆摊设点。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设置临时便民摊点。临时摊点设置应进行统一规划,明确禁止区域和控制区域。
临时集贸市场和便民摊点应当设置标志牌,公示设置期限、区域和面积、经营时间、摊点数量、种类、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灯,接收社会监督。
《条例》还明确了临时摊点的法律责任,摊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卫生、环境卫生、消防、公共安全等管理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将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将予以取缔。
六、违法向大气排污实行按日连续处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将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写进地方法规。明确了“排污权交易”条款,规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条例》对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强化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对扬尘污染控制实施精细化管理作了明确规定;首次将制定燃煤、燃油有害物质控制法制化。
对《条例》最大亮点是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破解“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难题。《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直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