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审计监督,强化建设单位责任意识,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行为,提高国家建设项目资金投资效益,根据《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建设项目跟踪稽察。对使用财政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县审计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项稽察。每个建设项目不少于两次现场稽察,主要稽察项目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绩效,并对其进行评价。
第三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人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及时提供资料,报告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四条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告整改结果。
第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备案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在正式审批、核准、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县审计局进行报备。
第六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开工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县发改局、县审计局报送已经开工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在每年10月底前,向县审计局报送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项目建设期间,确因特殊原因,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第八条 未列入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审计局提交审计申请,县审计局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入下一年度审计计划或对审计结果实行备案。
第九条 实行备案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在收到县审计局书面通知后,可自行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计结果及所需资料报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对备案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县审计局。
第十条 县审计局每年抽取不低于5%已备案登记的项目,采取列入审计计划实施审计或聘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抽审的方式,对建设项目及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审核)报告进行全面复核。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建设单位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决算)报告进行复核,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审核不实,造成损失的,对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由住建、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发改、财政、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情节严重的,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国家建设项目批复文件、投资计划及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项目目录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四)超概算投资10%以上且未履行规定程序进行调整的;
(五)项目竣工后超过一年未组织验收、未进行审计备案的;
(六)项目建设单位对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监管不严,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投资概算,增加政府债务,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
(八)项目稽察、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