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DFDR-2011-01010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皇冠足球比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全国“一盘棋”的统一部署,现将《皇冠足球比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皇冠足球比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全国“一盘棋”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县区以外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居住的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点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 第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既要加强管理,也要确保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镇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将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政府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计划生育事业费应随每年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第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贯彻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情况,严格执行“一票否决权”制度。 各级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工商、卫生、建设、教育、民政、财政、文化等单位,应密切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并接受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流出地)和现居住地(流入地)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流入地)管理为主。 (一)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流出地)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流出人口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对流出人口落实流出人口“四个一”管理制度,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在签订管理合同时必须与本人见面,切实核实个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落实相应的管理和服务措施,留下具体流出地点和有效的联系方式,随时掌握其动向,对计划生育有问题的人员在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后再外出; 3、进一步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细化管理措施,把流出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个人享受宅基地审批、退耕还林补贴、享受低保等相关利益相挂钩,切实落实每个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严格落实个人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 4、抓特色协会组织建设。在流动人口较集中的流入地建立流动党支部和计生协会组织,依托流动党支部和协会组织,帮助解决农民工在务工地的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5、建立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队,分季度外出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一孩生育合同》、《二孩准孕(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并为他们提供“三查”、生殖健康等免费技术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在务工地遇到的各种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符合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的,按有关规定奖励优待到位; 6、每季度开展一次流动人口清理清查整顿活动,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7、加强区域协作面,进一步扩大协作面。各镇要积极与流出人口居住地计生部门加强协作,明确管理原则及双方的管理职责,建立起日常协作机制、两地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 8、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二)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流入地)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落实流入人口“七项”管理制度; 3、每季度开展一次《婚育证明》查验工作,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 4、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造册,做好各项统计工作; 5、每年组织四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育保健检查,及时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咨询和免费技术服务; 6、对辖区内出租房的居住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与出租房主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7、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用工单位及个人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情况; 8、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第七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提交和反馈信息; (三)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婚育证明》; (四)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流入育龄人口的《婚育证明》、流入怀孕妇女的生育服务证,督促政策外怀孕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计生、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卫生、民政、教育、建设等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流动人口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通报联系制度;督促和指导镇计生办、计生服务站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其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等生殖健康服务;对外来暂住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避孕情况进行登记统计;监督和检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查验工作;组织开展从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思想、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部门工作范围;督促指导镇派出所在办理《暂住证》时核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作登记,查证率达100%,及时向辖区生育部门提供暂住人口情况;督促房屋出租户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把好检查、清查关,发现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的及时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协助每季度开展一次流动人口清理清查整顿活动;对干扰和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溺弃女婴、新生婴儿去向不明的立案侦查。 (三)工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中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和换发临时营业执照时,必须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留存复印件并造册登记,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予办理和换发临时营业执照;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服务提供方便和必要的条件;坚持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本系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记录);督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自觉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档案,已婚育龄妇女持证率、建档建卡率达100%;重点对象三查率和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100% ;协助每季度开展一次流动人口清理清查整顿活动。 (四)卫生部门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对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体诊所进行清理检查,并依法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擅自为无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摘取节育器,做输卵管通复手术或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在为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负责核查其婚育证明或生育证明,发现无证生育者,及时通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严禁对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人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五)劳动就业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临时务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婚育证明;与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成年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接受当地镇政府或者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督促流动人口就业人员办理和审检《婚育证明》;依法处理和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劳务纠纷,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六)住建部门在审核建筑执照、资质证时,督促各建筑单位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存留复印件,查验情况要逐人登记,验证率达100%;年检中要对外来建筑施工人员与常住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进行检查;在签订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现场检查、工程交验等环节中,要查验承建单位《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并落实好雇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督促各建筑行业,建立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档案,已婚育龄妇女持证率、建档建卡率达100%;重点对象三查率和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100% ;坚持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本系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记录);配合计生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流动人口清理清查整顿活动。 (七)房管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租赁房屋手续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者协助计生部门督促其限期补办; 发现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应及时报告计划生育部门并配合处理。 (八)教育部门在每学年学生开学之即,做好跨学区学生查验其父母计划生育相关证明,为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信息奠定基础;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跨学区转、入学、幼儿入托的,查验户籍地出具其父母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户口薄,不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户口薄的不予办理转、入学、入托手续;为流动人口子女统筹安排就学提供方便,不另收择校费。 (九)财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十)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婚姻登记制度和资料归档制度;加强流动人口非法婚姻清理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计生部门反馈。 (十一)计生协会在流动人口密集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协调相关单位向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科普知识;协调社会力量,向流动人口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促进人口福利事业发展;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流动人口的意愿与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离开户籍地前应凭合法证件向镇计生部门领取《婚育证明》,并签订一份计生合同,留下一个有效联系方式,属已婚的落实一项节育措施; (二)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十五日内向现居住地镇计生部门交验《婚育证明》,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 (三)与用工单位、出租房屋的房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定期参加孕环情检测,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条 积极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一)流入已婚育龄人口基本服务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由其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负担; (二)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的独生子女费和农村双女户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流动人口的生活、生产、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获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第十一条 按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含个私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用工单位、出租房对流动人口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并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自觉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署名举报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或者其他违法生育的,经人口和计生部门查证属实的,每例给予举报人奖励200-5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业主应当与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对未持证或持无效证件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不得出租或出借房屋。如发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和生育,应当及时向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报告,并积极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则现居住地县级计生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按照户籍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均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计生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经其现居住地计生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相关证明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给予批评教育: (一)不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骗取、提交虚假无效的计划生育证明,或者隐瞒、谎报本人生育情况。 第十八条 藏匿、包庇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安、工商、卫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审批跨县流入已婚育龄对象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给予教育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自2016年7月31日起自行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