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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足球比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时间:2011-09-01 16:15 来源:皇冠足球比分司法局 作者:皇冠足球比分司法局
                               登记号:DFDR-2011-01013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皇冠足球比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皇冠足球比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皇冠足球比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公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管理的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和饮用水地下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乡镇、村组管理的工程在县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县政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对全县饮用水水资源进行规划、调配和水质监测。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县住建、国土、卫生、交通、公安、农业、林业、工商、畜牧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四条 因发生突发性事故或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水务局的职责:

(一)配合环保局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二)监督库、渠管理单位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水体水质保护管理工作;

(三)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县环保局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四)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质未达到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县政府,并向县环保局通报,采取治理措施;

(五)编制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文资料。

第八条 县环保局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规划;

(二)根据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目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排放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四)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提出防治污染的对策和建议。

第九条 县住建局应当依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对按规定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管理;批准建设项目前的选址、定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条 县林业局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十一条 县卫生局负责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参与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等工作。

第十二条 县农业局应当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农民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逐步递减农药、化肥用量,并加强督促和检查。

第十三条 县公安局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治安管理工作,维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秩序。

第十四条 县国土局协助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管理、地质环境保护进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和破坏地质环境行为。

第十五条 县工商局对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不适宜在保护区范围内开办的企业和经营户,依法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运行、停靠的机动营业性船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制止可能导致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养殖行为。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八条 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县环保局会同水务、国土、卫生、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要求提出方案,经县政府审查逐级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九条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

1、河流型水源地为取水口上游1000,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和两侧河岸外延100米的陆域;

2、水库型水源地为水库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线外延10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

1、河流型水源地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200米的陆域;

2、水库型水源地为水库向水坡区域或正常水位线上外延300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2000米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200米的陆域。

第二十条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55米范围内;

(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55米至2倍影响半径的圆形区域;

(三)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

第二十一条 县水务局应当会同县环保局划定明确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线,设立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重点地段设置防护网。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II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国家《地下水质量》Ⅲ类水质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砍滥伐林木、破坏林地;

(二)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二十四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二)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面游泳、进行水上训练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或在水体内放养畜禽;

(五)在水体中或近临水源洗刷车辆和其他器具;

(六)毒鱼、炸鱼、电鱼和捕猎水禽;

(七)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活动;

(八)除水政监察、水文、水质监测和水库管理专用的船只以外的其他船只下水;

(九)围库造塘、围库造田、网箱养殖;

(十)设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

(十一)翻越、破坏防护网;

(十二)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化工、造纸、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冶金以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已建项目,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三)改建项目,未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原则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四)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

(六)建设项目未征得县环保、水务局同意和未报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七)堆放或经营废渣,设置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陆域全面实行植树造林;在二级保护区内鼓励和支持发展经济果树林或用材林,增加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化肥、农药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在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和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化工、造纸、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冶金以及其他对水源有严重污染的企业;

(三)利用含有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四)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

(五)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转运站;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化工、矿物油等物品堆放场所未采取防雨、防渗措施;

(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及其他有害废弃物;

(七)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

(八)无防渗漏措施布设污水输送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

(九)利用污水灌溉农田、果园和绿化带;

(十)水源地周围两公里范围内凿井(含勘探)

(十一)承压水与潜水混合开采,未采取潜水止水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五章 饮用水水资源的配置

 

第二十八条 县水务局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资源的中长期供求规划,做好饮用水水资源的调配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水务局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饮用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水量分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县水务局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资源的调配,确保饮用水水资源的供给和安全。

第三十条 县水务局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县饮用水重点水源保护地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三十一条 直接从饮用水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县水务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101日起施行,自2016930日起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