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DFDR-201101015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皇冠足球比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皇冠足球比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皇冠足球比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和《商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商质监办﹝2011﹞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在独立且专属的门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和放心早餐的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皇冠足球比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工作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指导思想和“全面监管、分类实施、重心下移、打扶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质监部门履行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每半年向县政府和市质监部门报告当地食品小作坊的监管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县质监、工商、卫生、药监、农业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履行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各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管员、村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员,配合县质监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监督管理工作。镇、村协管员、信息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不得生产加工不安全、不卫生的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不得危及个人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章 审查条件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食品小作坊在生产与加工场、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规定的条件。 (二)食品小作坊严禁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3、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加工的食品; 7、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洗涤剂清洗处理动物的头、蹄、内脏,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8、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9、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 10、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QS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开业须经县质监部门进行确保质量安全必备审查条件,符合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业生产登记证明》证书。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开业须持县质监部门出具的开业登记证明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进行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严禁无照生产或持有效期届满的营业执照生产。 第十一条 实行食品生产加工报告制度。季节性生产的、生产设备及工艺有较大改变的、其它原因停产的食品小作坊应严格执行开(歇)业报告制度。应在改变后10日内向县质监部门报告,未经审查不得擅自生产。停产后重新开始生产时,必须向当地县质监部门报告。县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应该在食品小作坊重新生产的初期实施严密监管,并适当进行强制检验,直至生产情况稳定、产品质量安全后纳入正常食品小作坊监管范围。 第十二条 县质监部门进行必备条件审查时,食品小作坊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在地镇政府证明及申办人申请书;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及使用食品添加剂承诺书; (六)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登记表; (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许可证复印件; (八)委托检验协议; (九)租赁场地生产加工食品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的复印件。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时间要求。县质监部门收到食品小作坊提交的申请书等材料后,应在15日内组成审查组进行必备条件现场审查。 第十四条 审查组组成。审查组成员2-3人,组长由县质监部门确定,上报县食安委会和商洛市质监局食品科备案。 第十五条 审查方法。审查组按照《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现场审查表》现场逐项进行核查,确定“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项”。 第十六条 审查结论及产品抽检。 (一)现场审查结论合格,审查组应当场随机抽样。样品由食品小作坊送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样品检验合格,县质监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书》内县质监部门审查意见一栏签署“现场审查并产品抽检合格”。 (二)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应限期食品小作坊认真整改,符合规定后另行审查。样品抽检不合格,县质监部门要帮助其分析原因,及时改进并另行抽样送检。 第十七条 审查合格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证照: (一)食品小作坊“现场审查并产品抽检合格”的,由县质监部门出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业生产登记证明》。 (二)食品小作坊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业生产登记证明》到工商部门核发办理营业执照。 (三)食品小作坊在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持营业执照向县质监部门开业报告备案。 (四)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业生产登记证明》、健康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实际从业人员应当与证件记载人员相符。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按下列程序和条件进行产品检验: (一)产品标准。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执行标准。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县质监部门应指导食品小作坊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作为检验机构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 (二)监督检验。县质监局对本地区的食品小作坊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检验。产品检验的范围重点以肉制品、豆制品等高风险产品为主,产品检验的项目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为主。 (三)自行检验。县质监部门应帮助、指导有条件食品小作坊建立食品检验室,对其产品按标准进行自行出坊检验。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 (四)委托检验。不具备自检能力的食品小作坊应就近就地与具备资质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检验机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1、送样委托检验。由委托方抽样、送样,委托检验报告仅对所送检的样品负责。 2、抽样委托检验。由被委托方检验机构现场批量抽样的,委托检验报告对抽样时双方确认的批次产品负责。 3、委托检验项目。由检验机构和委托小作坊依据国家标准和确保食品安全的原则来确定。 4、委托检验频次。执行标准中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含有技术参数的项目及食品添加剂项目,至少每季度委托检验一次。标准中总砷、铅、铜等重金属指标至少每年委托检验一次。季节性产品只在生产的季度委托检验。 5、检验样品。委托检验所需样品由委托小作坊无偿提供。 6、检验费用 。委托检验应当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7、委托检验其他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 (一)食品小作坊只能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二)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乳制品、饮料类相关产品等生产要求条件高、风险高、工业化生产的食品。 (三)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产品不得超出本镇区域进行销售,不得进入超市、商场等集中交易市场销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质监部门对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抽样检验等措施进行。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查原辅料。查原辅料及原辅料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查看是否以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辅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 (二)查添加剂。查看所用添加剂有无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查看添加剂是否自查报告。 (三)查管理台帐。查看是否建立原辅料采购验证记录、添加剂使用详细记录、产品送检抽检报告、产品销售记录等台帐。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年。 第二十二条 县质监部门应建立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记录档案,详细记录每次检查情况、检验情况、查处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县质监部门依法对以下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无照生产的责令停产,要求按必备条件进行改造,重新申请进行必备条件审查;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发现的其它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发现有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隐患的,要迅速报告地方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小作坊按下列程序进行整改或取缔。 (一)对基础条件较好,通过整改符合开业登记条件的,应采取帮扶措施,使其达到开业条件; (二)整改后仍达不到开业条件,但取缔后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活,确需保留的按本规定,再整改后进行必备条件审查。 (三)取缔后不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活,确无保留必要的大众化产品,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取缔。 第二十五条 县质监部门每年对食品小作坊进行一次年度审核。年度审核的内容、参照取证企业执行,但应简便、及时。年度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摸底建档。县质监部门应坚持“摸清底数、分清责任、突出重点、分类监管”的原则,建立辖区食品小作坊质量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