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法治丹凤 > 规范性文件公开 > 正文
皇冠足球比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时间:2012-05-30 09:36 来源:皇冠足球比分司法局 作者:皇冠足球比分司法局

                                                                                                                                              丹规[2012]010-县政府办002

                                                                                            丹政办发[2012]67号

皇冠足球比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依据,也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重要举措。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条 成立皇冠足球比分财政投资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县财政局可指定其下属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县财政局依照评审领导小组确定的评审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选定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县财政局向评审领导小组报送评审报告,由评审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

    (六)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审领导小组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七条 由评审领导小组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协调解决投资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对投资评审的报告做出处理决定,责成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四)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五)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评审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评审领导小组的处理决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

(三)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县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县财政局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经县财政局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评审领导小组的评审决定,作为县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的,财政部门有权中止委托评审业务,并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第十五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61日起施行,2017530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