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2012〕018-县政府009
丹政发〔2012〕47号
丹凤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皇冠足球比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皇冠足球比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皇冠足球比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各类事业单位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属于县政府非税收入,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到“皇冠足球比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收益专户”后按季度上缴到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具《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国有资产收益的执收和缴纳工作,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缴纳情况。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执收和缴纳工作。
第二章 收益征收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由县财政部门代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各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使用以下收入科目: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科目;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及其他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第九条 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使用以下收入科目:处置收入,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出租出借、投资收入,使用“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科目;其他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第三章 收益使用管理
第十条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皇冠足球比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收益专户”,支出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益原则上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优先安排用于收益上缴单位。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收益已编入行政事业单位当年部门预算的,按部门预算执行。资产收益未编入当年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中有的单位确需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可按追加调整预算的程序,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初审后,申请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报县财政局审批,申请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用国有资产收益抵顶招待费和其他应由单位公用经费开支的费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收益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十五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收缴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对资产收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规定及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有隐瞒、滞留、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