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2013〕013-县政府办006
丹政办发〔2013〕40号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皇冠足球比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皇冠足球比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皇冠足球比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省、市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的、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其中:国、省、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称为上级项目资金,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称本级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内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及监管职责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发展、量力而行、公正透明、依法监管和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立项,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实施方案,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对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的政策性补(救)助资金及通过“一折通”方式直接发放到个人的惠农惠民补贴、社会保障等政策性补(救)助资金,以及其他实行专账管理、专户核算、封闭运行的专项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并实行“谁评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各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省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做好项目的征集、筛选和排序,建立本级部门项目库,发改和财政部门做好与本级部门项目库的对接共享工作,建立本级项目库。申报上级项目和安排本级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九条 申请上级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进行,突出重点,实行区域整合;申报需本级配套的项目,配套资金超过上级补助资金30%的项目,须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申报。
第十条 申请本级项目资金,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文本,经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人大审批后列入当年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编制虚假项目,违规套取上级或本级专项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五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廉政责任制。
第十三条 县本级财政安排的项目,项目实施前,由项目主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县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启动实施。上级下达项目资金,根据上级下达的实施计划、方案,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并将项目实施方案及招投标情况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或调整投入预算;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由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今后申报上级项目及安排本级项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委托审计或其它相关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并出具项目竣工审计决算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上级财政下达的政策性补(救)助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部门年初预算安排的政策性补(救)助资金(如:社会保障、涉农补贴、义务教育经费和政法办案经费等),由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要求审核后及时拨付。
第十八条 上级财政下达和本级财政安排的非政策性补(救)助资金,严格执行政府县长一支笔审批制。
工程建设类项目实行按进度拨款和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申请资金,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执行,一般分三次进行拨付,项目启动后,县财政部门按项目财政投资额的30%拨付启动资金,实施中项目形象进度过半再拨付40%,项目完工后,县财政部门依据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项目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报告按照相关程序拨付剩余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予以预留。
非工程建设类项目(如中小企业发展、科技创新、农业产业发展等),由项目单位申报实施方案,项目主管部门加注意见,项目启动后拨付50%,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须填写皇冠足球比分专项资金审批表,并附项目计划文件、资金文件及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合同,经项目主管部门加注意见、财政局审核后,送政府分管县长、县长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按上级要求应当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项目资金,按照报账制有关规定实施报账。上级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和发改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年终将当年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县财政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项目实施前及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实施内容、资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有无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采取招、投标并进行评估;
(五)工程项目所购原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六)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七)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八)其他违规、违法事项。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违规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依法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其他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应暂缓拨付项目资金,并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
(一)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建设内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财务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严重影响项目资金安全的;
(四)对应当招投标的工程,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或搞虚假招投标的;
(五)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六)有其他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
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拨付项目资金,直至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对违纪违规的有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由县监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省、市对专项资金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8月31日起废止。
皇冠足球比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
(二)专项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七)其他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是全县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的编制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人行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基金及其附加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或省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定和征收。
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设定和收取。
第六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严格依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
(三)编制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第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实现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间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第九条 缴纳政府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基金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政府非税收入上下级分成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中央和省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省政府或者省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县政府或者县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政府非税收入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县级财政综合预算体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有效财力,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收入根据上年缴库数剔除一次性因素后列入年度收入预算,并分解到收入单位;支出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细化到预算单位和支出项目,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年初预算用非税收入安排到单位的支出,实行指标分类管理,公务费支出部分,财政部门结合单位收入完成情况按进度拨付使用。专项经费支出部分,实行项目管理,由部门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用款计划,报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非税收入超收部分作为年度财政新增财力,由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细化到预算单位和具体项目,报政府审批后,按程序调整支出预算,报县人大审批后执行;非税收入短收则等额扣减相应支出预算指标,并细化到预算单位和具体项目,调整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对执行省市经费保障政策且预算按标准安排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实际执收的非税收入,严格按上级政策规定,实行收支脱钩,全额上缴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不再安排部门支出。
第十八条 差额定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非税收入,由财政核定收支,定额、定向补助,优先安排用于单位运转和事业发展;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收费收入,全额安排高中、幼儿园用于学校教育经费保障。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必须出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代收银行不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全县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管理全县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负责全县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全县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依据《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6月30日废止。此前我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