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2014〕07-县政府04
丹政发〔2014〕15号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皇冠足球比分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皇冠足球比分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4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8日
皇冠足球比分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借行为,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商洛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举借主体)为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合法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直接或连带偿债责任的外债、政府性融资平台债务、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挂账以及采用BT、BOT等投融资模式需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国家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度从紧、量力而行、支持重点、讲求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二)“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三)债务规模与当地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未经批准,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举借政府性债务,不得做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
第六条 县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全县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对全县政府性债务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财力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计算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合理确定并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负责政府性债务日常统计分析、动态管理、风险预警和统计报表填报汇总工作;
县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查和投资概算批复等投资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七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严格实行审批制,举债主体在政府债务规模控制计划内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相关政策筛选融资项目,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重大政府性债务举借,应当经县政府审查同意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优先落实还款的资金来源、偿债责任和抵御风险措施,没有稳定、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举债。
第九条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程序:
(一)申请。举借主体测算项目资金缺口和借款金额、来源、期限、利率等情况;制定资本金、其他配套资金落实措施;确定还款计划,明确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
(二)审批。主管部门对举借申请提出初审意见,送县财政、发改部门联合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债务率超过100%的项目,须报市政府审批。
(三)办理。在批准后,举借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行为人办理举债或担保手续,并将债务资料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四)备案。因投资建设、政府采购等方式形成的拖欠性债务,举借主体应及时完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详细载明项目名称、内容、债务金额、来源、期限、利率、用途、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偿债资金来源、最终债务人、偿债责任人、偿债监督责任人、还款计划、现有债务余额及偿还情况、债务对部门预算和财政预算的影响、还款承诺书、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等事项。
(二)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三)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
(一)偿债资金来源和责任未落实的;
(二)举债项目不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
(三)举借的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
(四)政府性债务已经超过警戒线的;
(五)举债项目未获得相关投资建设(或采购)管理审批的;
(六)存在明显风险,影响政府信用的;
(七)其他不应由政府承担债务责任的。
第十二条 县财政和发改部门对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工作日,并通过社会性听证、公示等方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再予以审核,坚决杜绝违规举债、盲目举债。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债务举借计划,举借主体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前,应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对债务合同进行审查。县政府签订的有关债务合同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
债务合同签订后7日内,举借主体应持合同副本等相关资料到县财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累计举借债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债务项目,按要求将合同副本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举借政府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按照外资贷款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企业的各种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县发展实际,仅限于基础性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举借主体应将政府性债务资金列入财务收支计划,与项目严格对应,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实行申报制度。举借主体按规定程序取得债务资金后,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举债主体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在债务资金限额内申请使用债务资金。
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债务资金时,应向县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政府性债务项目资金使用审批表》;
(二)货物采购用款:应报送供货合同、有关发票及装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 建设工程用款:应报送工程建设合同、有关发票和工程结算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同时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
(四)其他类别的用款,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经办银行凭《政府性债务项目资金使用审批表》办理资金划款业务,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举借主体对政府性债务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时将《政府性债务明细表》、政府性债务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债务偿还、债务资金往来的银行对账单、还本付息等相关资料报送县财政部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举借主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30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债务资金终结报告等报县财政、发改和审计部门,接受进行绩效评价和全面审计。
第二十三条 举借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严禁截留、挪作他用。债务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及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实行“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承担偿债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承担全面责任;最终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承担监督责任。
举借主体应当督促最终债务人按时偿还政府性债务,在最终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时应当依法履行偿还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举借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政领导责任。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由审计部门或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政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和还款期,债务主体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积极筹集偿债资金,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或随意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和逃废债务,切实维护政府信誉和形象。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举借主体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来源:
(一)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债务责任主体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出让收入;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收益;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五)经批准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六)举借主体的其他收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二十八条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其他债务人对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落实还本付息责任。
第二十九条 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性债务,应当通过县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其他债务由举借主体直接偿还。
第三十条 属于政府所属部门、公司以资产或权益抵押而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其抵押担保资产或权益收入,在债务未清偿完毕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每年按债务余额的3%-5%设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收益;
(三)经批准的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四)偿债准备金利息和其他增值收入;
(五)举借主体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出让收入;
(六)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七)其他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一)由财政直接借款并承担偿还责任的政府直接债务;
(二)对财政转贷(借)项目、财政承担连带责任的直接债务,在债务逾期、被上级财政扣款时,用偿债准备金垫付;
(三)对财政部门担保的债务,在债务逾期,财政部门因承担连带责任被强制追偿时,用偿债准备金作为应急周转;
(四)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直接债务;
(五)经县政府批准可用于偿债准备金偿还或垫付的其他政府性债务。
申请偿债准备金垫付或应急周转的,应由偿债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预警
第三十四条 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监测指标,监控政府性债务的规模和风险。
负债率,反映本地区经济状况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比例,指标越低,风险越小。即:负债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地方GDP,警戒线为20%。
债务率,反映本地区当年综合财力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比例,指标越小,风险越低。即: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综合财力,警戒线为100%。
偿债率,反映本地区当年综合财力需支付当年政府性债务本息的比重,指标越低,风险越小。即: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综合财力,警戒线为20%。
第三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均在规定警戒线以下,举借政府性债务由县政府审批。
债务率指标达到或超出警戒线,原则上不得增加新的政府性债务,确需举债的,按规定应逐级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上级政府审批。
债务率尚未超过警戒线,但负债率、偿债率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或者严重拖欠到期债务的,原则上不得增加新的政府性债务,确需举债的,应逐级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政府性债务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统计报告制度,县财政部门建立债务信息台账,对全县政府性债务实施动态监控和全口径管理。举借主体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统计报表,并将债务变化情况及时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县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全县政府债性务数据,报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债务主体要高度重视债务统计的基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性债务核算和统计管理工作,切实做好账务登记和会计核算;对同一债务项目涉及多个偿还责任主体的,相关单位要配合做好账务核对工作,确保上报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构成、产生原因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评价,全面衡量债务总量和结构风险,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同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
第三十九条 对债务规模较大的公益性项目,由财政部门向项目单位派驻财务总监,对债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并对债务偿还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第四十条 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以及债务管理等情况纳入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乡镇、部门领导干部考核、提拔、任免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的;
(二)以任何理由或形式虚报项目骗取、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
(三)不安规定使用,截留、挪用或擅自转贷政府性债务资金及偿债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偿债义务、逃避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责任,给政府信用和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债务项目预算,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
(六)故意隐瞒或不如实统计、报告政府性债务情况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依照中、省、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