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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足球比分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时间:2014-05-06 10:18 来源:皇冠足球比分司法局 作者:皇冠足球比分司法局

                               丹规〔2014〕11—县政府08

                         

 

 

 

 

 

丹政发〔2014〕21号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皇冠足球比分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皇冠足球比分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8日

 

 

皇冠足球比分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商洛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陕西省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本县行政机关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统一公布后实施。

第六条  县编办负责全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设立、清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进驻中心窗口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全县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简政放权,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由县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县政府公布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第九条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委托的具体事项、委托期限及法律责任等。

受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通过设立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公示下列内容:

(一)每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办理期限、条件、需要申请人提供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办事程序等;

(二)受理行政许可的窗口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书内容;

(四)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其他应当予以公示的内容。

前款第(一)项公示的内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制作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图,并明确该事项是当场办理事项还是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除第十条规定的公示形式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还可采用下列形式公示有关内容:

(一)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发布;

(二)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

(三)发放办事指南、便民服务手册;

(四)召开发布会、征求意见会;

(五)便于公众知情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照规定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指定一内设机构为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对能够当场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由本机关派出机构办理的,应将该事项予以公布,并报县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一个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内设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机构审查、办理的,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分别实施的,可以由一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以下简称并联审批)。

第十七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并联审批事项应当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行政许可。

(一)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事项由牵头单位作为第一窗口单位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抄告相关。作为第一窗口单位的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将申请事项的相关材料抄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三)同步审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第一窗口单位的抄告后,应及时按规定对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反馈给第一窗口单位,同步实施行政许可;或根据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实际情况,由第一窗口单位或县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责和内容,采取会审、会签、联合踏勘等方式办理,做到一次受理、一次办结。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单位应从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县政府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责任部门。牵头单位有催办的责任,牵头单位回执意见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县政务服务中心。

(五)统一送达。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后,应及时将决定转送第一窗口单位,由第一窗口单位将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分别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过程中,接到抄告的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的,或无故不参加会审、会签、联合踏勘等活动的,视为同意。如以后该行政许可事项在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业务范围内出现问题的,由该单位承担责任,并以此作为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资格确认制度。行政许可实施人员必须是熟悉本机关行政许可综合业务,并取得《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在编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许可活动。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建立行政许可咨询制度,确定专人在专门窗口接受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公众的咨询,解答行政许可有关问题。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采用国家、省或市规定的格式文本;国家、省或市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规范的格式文本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委托代理行政许可,应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可以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出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申请行政许可,其中需要使用电子签名的,可以依法使用电子签名。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指定专人接收,其受理程序条款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按行政机关公示的提交材料目录向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目录以外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许可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或帮助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在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批项目目录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六条  政许可实施机关不能当场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本机关的相关机构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提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上级业务部门或者统一格式的书面凭证,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程序特别复杂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三)需要转报上级主管部门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且跟踪办理;

(四)对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的许可事项,由最先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对4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许可事项,由拟延长办理期限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报县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并联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应明确一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牵头单位。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核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书面核查:

(一)由申请人承诺所述情况真实,否则承担不实法律后果;

(二)用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相互核对;

(三)将已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中的内容进行印证;

(四)请求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协助核实;

(五)其他书面核实申请材料内容的方式。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书面或实地核实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实地核查时应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核查应当予以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随附申请书复印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口头形式陈述、申辩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并签名。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确定利害关系人,应当根据行政许可具体事项的性质、许可活动的直接利益内容,采取听取意见、调查分析等方式予以确定。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多个申请人同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对其中一部分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其他申请人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的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规定有效期限。

第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保存建档,以便在办公场所专门设立的查询窗口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七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各级物价部门的审批文件,公布行政许可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标准并在服务窗口收取费用。未经批准及已经公布取消(停止收取)的行政许可费用不得收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投诉制度,其内设的法制、监察机构或专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投诉,并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及电话等。

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投诉,应当向投诉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回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拒绝受理投诉。

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进行调查,投诉依法成立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根据查清的事实作出相应处理。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条  县监察局负责受理社会公众和申办对象投诉,并按规定进行调查、转办或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县监察局对受理的投诉或检举应当进行调查处理,投诉或检举依法成立的,应当责成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机关拒不处理的,县监察局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县监察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或检举人。

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的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中将本机关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包括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许可的情况、许可结果、申请人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结果等向县政府报告。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工作报告进行分析,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编办具体承担县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或规定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标准等内容是否合法;

(四)是否有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不准予行政许可,不该准予行政许可而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况;

(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许可收费是否合法;

(七)改变或者撤回已生效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八)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九)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编办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汇报;

(二)调取、查阅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材料;

(三)对行政许可的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四)查阅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有关材料;

(五)对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暗访巡查;

(六)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投诉内容进行核查;

(七)对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及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八)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五条  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编办等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或提出处理意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根据监督机关提出的意见及时作出改正或处理。

第四十六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及投诉举报案件承办人员应为举报人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建立行政许可自查制度,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情况应书面报告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编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主动纠正。

第四十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严格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制度,公布接受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机构、地点及电话等,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时应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查证属实的,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五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

第五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书面核查、抽样调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等形式进行。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检查,通过书面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第五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年审、年检或者定期检验、审查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进行年审、年检或者定期检验、审查。

第五十二条  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四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个或者同一类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监督机关或者行政许可机关应当通过联合检查的方式,避免进行重复性监督检查。

联合检查由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主管部门也可以申请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监督机关或主动邀请相关监督机关参加联合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和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5月31日废止。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档案局,各人民团体。

       中、省、市各驻丹单位。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