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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足球比分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4-06-12 10:04 来源:皇冠足球比分司法局 作者:皇冠足球比分司法局

丹规〔2014〕13—县政府办04

 

 

 

 

 

 

 

丹政办发〔2014〕44 号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皇冠足球比分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有关承建单位:

《皇冠足球比分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 29 日

抄送:市移民办,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9 日印发

       

 皇冠足球比分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南移民搬迁项目管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控制建设成本,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工程质量,维护搬迁对象利益,根据陕南移民搬迁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陕南移民搬迁住房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三条  陕南移民搬迁住房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制。

(一) 县陕南移民办职责

1.编制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2.负责陕南移民搬迁项目的组织实施;

3.组织移民搬迁安置住房项目的前期工作;

4.受县政府委托审批集中安置点和安置对象;

5.编制移民搬迁安置项目资料,及时上报省、市移民搬迁机构备案;

6.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移民搬迁安置项目按照职责职能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7.负责全县陕南移民搬迁政策制定;

8.负责陕南移民搬迁资金拨付、归集、管理和监管;

9.负责陕南移民搬迁政策的宣传指导;

10.对全县陕南移民搬迁工作进行考核考评。

(二)镇政府职责

 1.编制本镇移民搬迁安置项目规划、年度计划;

2.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实施陕南移民搬迁项目;

3.负责本镇陕南移民政策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4.对本镇移民搬迁对象进行初审与上报;

5.落实所辖集中安置点搬迁对象审核、电子信息的录入上传;

6.负责本镇陕南移民搬迁资金账务管理工作;

7.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对所辖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实施;

8.做好搬迁户的后续管理和产业发展工作;

9.负责所辖安置点的安全生产、项目质量等工作。

(三)承建单位的职责

1.负责承建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各类手续的办理;

2.负责承建安置点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3.负责安置点搬迁对象的落实与电子信息录入上传;

4.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上报各类信息;

5.负责安置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

6.做好陕南移民搬迁资金账务管理;

7.对承建安置点的安全生产、项目质量等负责。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移民搬迁对象审定;安置点选址;安置点审批;用地审批;地质灾害、洪涝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立项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技术审查;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编制。

第六条  县级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一)县移民办负责办理移民搬迁对象、安置点审批;

(二)县住建局负责安置点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技术审查;

(三)县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评估、用地审批和地质灾害搬迁对象的审定;

(四)县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

(五)县水务局负责洪涝灾害评估和洪涝灾害搬迁对象的审定;

(六)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工程竣工验收;

(七)县林业局负责生态移民的审核工作;

(八)县扶贫局负责扶贫移民的审核工作;

(九)县民政局负责五保户移民的审核工作;

(十)县国土、教体、文广、卫生、环保、水务、住建、交通、电力、民政部门负责与业务相关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集中安置点选址时须进行地质灾害、洪涝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移民集中安置点地质灾害、洪涝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由县移民办协调县级职能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并出具评价报告;或委托专业单位负责勘查,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九条  对分散安置户地质灾害、洪涝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由迁出地镇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

第十条  移民搬迁住房建设用地审批,按照《关于印发陕南地区移民搬迁用地审批意见》(陕国土资发〔2011〕42号)和《关于避灾移民搬迁安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1〕44号)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集中安置点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移民办协调并委托乙级以上城乡规划资质单位按照《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规划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179号)要求编制,并按照建设规模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  集中安置点项目建设前必须进行项目备案。 

(一) 集中安置点备案内容

1.集中安置对象台账;

2.县政府的对象审批文件;

3.发改部门立项审批文件;

4.集中安置点住房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5.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意见;

6.国土部门土地审批文件;

7.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分散安置户备案内容

1.分散安置对象台账;

2.县政府对分散安置对象的审批文件;

3.建房用地审批文件;

4.地质灾害、洪涝灾害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未经备案的项目不纳入陕南移民搬迁年度计划,严禁以陕南移民搬迁的名义进行房屋销售及宣传。

第四章   对象确定及审批

第十四条  陕南移民搬迁申报的条件

(一)长期严重受滑坡体、泥石流、尾矿库、洪水灾害威胁的群众;

(二)距离行政村中心较远,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落后,发展条件较差,基础设施配套困难,无发展潜力的村、户; 

(三)人口规模过小,经济收入来源少的村、户;

(四)距镇、村公路5公里以上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村、户;  

(五)居住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重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民和“边、远、分、散”自然村的村民;

(六)已规划或即将建设的水库库区范围内村、户。

第十五条  移民搬迁对象确定坚持“三审核三公示”原则,由群众申请,组评议、村审核、镇审定、县审批的程序确定。

第十六条  分散安置对象确定工作由迁出地镇政府负责审核审定和上报。

第十七条  集中安置点搬迁对象确定由迁出地镇政府负责审核审定,由迁入地镇政府或承建单位上报。

第十八条  移民搬迁类型分为地质灾害移民、洪涝灾害移民、扶贫移民、生态移民和工程移民五种类型。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移民、洪涝灾害移民、扶贫移民、生态移民和工程移民的确定工作分别由国土、水务、扶贫、林业和工程建设主管单位按照职责职能和界定标准进行审核确定。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二十条   县、镇人民政府是陕南移民搬迁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县移民办是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和授权负责陕南移民搬迁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县级部门。县人民政府可委托或授权镇政府或有资质能力的社会团体、企业承建陕南移民搬迁项目。

第二十一条   集中安置点住房建设的规划设计,坚持实际、实用原则,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建设规模,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纸设计,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移民搬迁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安置房设计时,坚持集中安置户均用地不超过0.2亩、分散安置每户用地不超0.25亩的政策红线,建房面积严格按照60、80、100平方米设计,集中安置户建房面积最大不超过125平方米,分散安置户不超过14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施工设计图须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图审机构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移民搬迁住房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坚持财政评审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规定,严禁分解工程项目,规避工程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拟定的移民搬迁招投标项目,在招投标前须向县移民办书面申报,批准后方可招投标,并在开标当日通知县移民办工作人员现场参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移民搬迁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项目整合、资金捆绑、各记其功”的要求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小型保基本、中型保功能、大型全覆盖”原则,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和资金支持陕南移民搬迁工作,每年7月前按照总体规划做好下年度集中安置点配套设施项目的规划和对口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移民搬迁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照规定选派或招标选定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机构对项目实施安全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住建、发改、安监、质监、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加强监管。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工程决算,申请审计、发改部门进行工程审计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审计、发改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工程审计和验收,并出具结论性报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  统规统建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60、80、10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算清群众自筹资金数额并及时收缴,足额进入县陕南移民资金共管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移民搬迁建设单位在需要资金时,应书面申请县移民办审核,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后按程序拨付,严禁坐收坐支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移民搬迁工程建设单位在实施移民搬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商品房、商铺,取得的收益要上解到县陕南移民资金共管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重点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社区管理经费,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三十六条  县、镇财政部门监督移民搬迁建设单位管理好财务和账务,每月23日前向县移民办报送工程和财务报表。

第三十七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和监管。

第三十八条  移民搬迁住房项目验收合格后,财政、移民部门应按照标准及时足额兑付建房补助资金。

第三十九条  分散安置户的补助资金由县移民资金管理专户拨付镇移民资金专户,由迁出地镇政府负责通过“一折通”的形式兑付搬迁户。

第四十条  集中安置户的补助资金由县移民资金管理专户拨付承建单位。

第七章   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移民搬迁安置项目承建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移民搬迁对象档案、工程建设档案、财务档案、电子信息档案,进行分类归类整理,并上报县移民办备案。

第四十二条  承建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陕南移民搬迁安置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承建单位做好移民安置点搬迁对象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四十四条  承建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规范、准确录入和上传工程建设信息。

第四十五条  承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移民搬迁对象信息、安置点信息、房建主体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资金等信息资料。

 

 

   第八章   考核监督

第四十六条  陕南移民搬迁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发展、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社会监督、综合考评”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考核的对象是镇人民政府、承建单位和承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陕南移民搬迁项目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

第四十九条   考核内容:

(一)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率、城镇安置率、统规统建率、搬迁入住率、搬迁群众满意率等计划指标完成情况;

(二)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小配套”和“大配套”的规划、建设情况;

(三)移民搬迁安置点的社区管理、物业管理、产业发展、移民群众的实用技能及政策培训等后续管理和群众增收情况;

(四)移民搬迁安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项目备案、工程竣工验收,试点示范工作,台账报送、信息录入等工作。

第五十条  移民搬迁项目指标完成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优秀移民干部予以优先推荐和提拔使用,激发基层干部重移民、抓搬迁的积极性。

第五十一条  陕南移民搬迁项目考核中成绩优异,做出突出贡献的镇、部门或承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位次靠后,工作滞后,出现违法、违规、违纪并造成影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皇冠足球比分陕南移民搬迁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 日起施行,至2019年6 月30 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