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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足球比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办法》
时间:2016-01-04 11:16 来源:皇冠足球比分司法局 作者:皇冠足球比分司法局
 
丹规﹝2015﹞016号-县政府办010号
 
 
 
 
 
                                                       
 
丹政办发〔2015〕108号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皇冠足球比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新修订的《皇冠足球比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皇冠足球比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丹办发〔2015〕5号)、《皇冠足球比分镇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丹办发〔2015〕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遵循“地方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适应于皇冠足球比分各级政府、具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在皇冠足球比分内从事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保健用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到经营使用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活动的监督,研究解决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有关问题;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查处食品药品重大安全事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是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经县人民政府授权行使下列职责:
    1、统一领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各项制度;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措施。
    2、协调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督促、检查和落实各镇办、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
    3、督促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4、组织制订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年度计划、工作重点。
    5、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6、讨论并决定全县食品安全工作中的主要事项、重大问题。
    (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是县食安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县食安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
    2、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市场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
    3、督促检查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县食安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并作出评价。
    4、督促检查各镇办、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通报。
    5、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任务,指导协调各镇办、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6、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承办县政府组织开展的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整治、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
    7、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定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监督、指导、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辖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管理,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
    9、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有关食品安全的交流与合作。
    10、承办县政府、县食安委的食品安全会议、文书等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归纳、汇总、分析及编发简报工作。
    11、负责收集、汇总、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12、承办县政府及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1、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政策,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县食安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等)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2、县公安局负责对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及时查处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制售假劣食品药品案件,深挖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犯罪网络。
 3、县科技和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和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医务室、学生集体用餐等食品药品安全管理。
 4、县农业局负责全县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之前环节的监管;完善并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环境管理、种植养殖过程控制、包装标识、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等制度规范;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负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5、县畜牧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开展动物产地、运输、屠宰环节检疫及疫情处置工作。
6、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交流、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标准制定修订;建立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体系。开展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诊断、处置、报告的培训;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监测和餐饮具集中消毒监测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本行业内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7、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食品药品发展战略宏观指导工作,指导制定食品药品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8、县民政局负责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
9、县经济贸易局负责酒类流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负责食品市场建设工作。
   10、县水务局负责水产品监管,依法加强水产品市场准入监管和渔政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生动物检验检疫;负责城镇供水安全管理,会同卫生、住建等部门,制定饮用水源规划,实施水质监测、净化。
11、县环保局负责与食品生产加工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初级农产品、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环境监测、管理,定期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12、县住建局负责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集中场所的规划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13、县城管局负责审核食品摊贩经营条件,划定经营区域地点和时间,监督遵守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发卡、建档等管理工作。
14、县粮食局负责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15、县盐务局负责全县盐业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6、县林业局负责食用林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
17、县安监局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18、县编办、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负责食品安全相关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责任追究、制度建设、执法监督等工作。
(四)各镇(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1、按照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制度。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
2、制定落实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规划、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辖区食品药品监管网络体系和考评机制;  
3、将食品药品安全列入镇办党委、政府的主要工作内容,在机构、人员、经费、机制等方面重视和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4、领导、督查、考核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日常巡查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6、组织开展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7、组织开展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承接县食安委、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部门交办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镇办市场管理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所)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1、在镇办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辖区内食品药品进行日常监管和动态监控,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完成监管任务,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2、实行网格化监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和使用等环节基本情况,建立辖区内食品药品基础档案,建立健全一户一档。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报告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3、接受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分流转办、通报移交的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和建议,受理辖区内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咨询,做好调查处理和意见回复等工作;
4、负责查处辖区内一般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涉及假劣食品药品等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5、积极开展各项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并及时上报各项整治信息和总结;
6、负责对辖区内农家宴席等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7、做好辖区内食品药品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置、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8、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
9、负责对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的监督管理、培训教育、业务指导等工作;
10承接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授权和委托的有关登记、许可、备案事项职责及相关行政执法职能。
(六)镇(办)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1、承担网格化监管职责,负责片区食品药品的具体监督检查和各类专项整治工作;
2、开展监管网格内食品药品安全日常巡查检查,按规定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管辖职责和规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向二级网格负责人报告,如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可直接向一级网格负责人报告;
3、建立和完善本责任区域内食品药品经营主体信息档案,及时了解本区域内食品药品经营使用情况收集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小作坊和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管;
4、及时处理片区内投诉举报,做好回复;
5、负责本区域内农家宴席等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登记、备案和信息上报工作,并按规定实地检查指导;
6、收集食品药品信息员、从业人员和群众信息及意见建议,指导片区内食品药品信息员开展工作,宣传政策法规;
7、向上级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监管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组织从业人员、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培训、会议等;
8、完成镇办和市场办交办的其他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三、责任追究原则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镇(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县政府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责任追究内容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各镇(办)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贯彻落实上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食品安全工作机制不健全、不履行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统筹协调职能、不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致使本辖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2、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导致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3、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不按规定时限报送的;
    4、未按规定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5、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6、在获知有关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公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7、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
    8、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0、拒绝、拖延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11、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13、不履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严格文明执法、工作作风懈怠,违反规定收取、损毁、私分、截留财物的;
14、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县政府、县监察部门及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实行责任追究。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各镇(办)、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合力。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各镇(办)、食安委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于不履行职责和履职不力的镇(办)、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月31 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