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2016〕003-县政府002
丹政发〔2016〕5号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皇冠足球比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皇冠足球比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2日
皇冠足球比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财政性支出监管,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经授权管理的省市驻丹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应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政府采购资料;
(三)授权拟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四)审批政府采购方式;
(五)建立和管理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六)依法监督检查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
(七)负责政府采购公告管理;
(八)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备案管理进入本县采购市场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九)受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六条 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由县人民政府依据省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 采购人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备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政府采购审批;
(二)依法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集中采购活动;
(三)依法组织分散采购活动;
(四)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政府采购验收;
(五)受理答复政府采购质疑事宜;
(六)归档、报备政府采购活动资料;
(七)录入报送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承办集中采购操作事务,主要职责:
(一)接受采购人委托,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
(二)建立供应商库及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建立健全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受理答复供应商质疑;
(五)授权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验收采购项目。
(六)录入报送政府集中采购信息;
(七)接受委托代理采购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八)归档、报备政府采购活动资料。
第十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社会中介机构进入本县政府采购市场应当在县财政局备案,经审核后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形式和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主要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定点(协议供货)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对年度通用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集中采购的行为。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采购社会中介机构对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集中采购的行为。
定点(协议供货)采购是指年度通用集中采购目录中列明的定点(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由县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定点(协议供货)供应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采购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对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机构采购的行为。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其适用范围、程序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皇冠足球比分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采购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方式审批、过程组织、结果公告、合同签订、验收结算、资金结算、资料备案归档等。
第十六条 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应当依据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县财政局批复后执行,并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备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七条 采购方式审批。采购人依据《皇冠足球比分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运作,根据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填报《皇冠足球比分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审批表》、《皇冠足球比分部门集中采购申请审批表》或《皇冠足球比分政府采购自行采购申请审批表》,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公正地依法组织实施并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八条 采购过程组织。经批准采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经批准采取部门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人优先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对县政府采购中心无力承担的项目,应当委托采购代理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经批准采取分散采购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公告。具体采购组织由各采购实施主体依法依规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及其程序。
第十九条 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人自收到采购评审结果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布。
第二十条 采购合同签订。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30日内签定合同,采购人应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附合同副本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供应商应凭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验收单、税务发票等资料到县财政局结算政府采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 资料备案归档。政府采购项目结束后,采购人(或经其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采购资料形成采购报告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采购报告应当包括:政府采购资金预算文件、投资评审报告、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论证意见、指定媒体采购信息公告截图、采购活动记录、评审报告、成交(中标)结果公告、采购合同、验收书等资料。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定点(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采购程序,应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关于定点和协议供货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经常性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情况;
(六)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对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四)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五)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六)供应商库及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情况;
(七)对供应商质疑处理情况;
(八)有关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政策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质疑、投诉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对质疑、投诉答复处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监督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至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至七十七条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4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