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近期,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对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市政府法制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十年来,市政府法制办紧紧围绕服务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积极开拓创新,政府法制各项工作均取得了优异成绩,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
成效之一:
采取积极有效举措 力推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瞄准率先目标,高起点规划法治政府建设蓝图。十年来,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先后在国内、省内率先制定《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2011-2015年规划》、《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等纲领性文件,科学规划部署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
二是以考核为抓手,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从2006年开始,在全国较早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六年来,通过科学设置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不断创新考核方式、有效运用考核结果等方法,及时发现、解决影响依法行政的突出问题,从而有效提高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注重典型引领,为法治政府建设积累经验。从2007年底至今,先后开展三轮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五年来,通过不断完善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加强对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培育,为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许多成功经验。目前,全市有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26家,市级示范单位47家,示范项目43个,其中的行政指导、政社互动等工作在省内乃至国内得到推广。
四是突出重点领域,建立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从2009年开始,建立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学法制度,确定每年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组织专题学法不少于2次。2011年下半年推出《苏州市县处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办法》,明确所有拟提拔作用的县处职领导干部都参加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制度实施以来,已有109名拟任县处职领导干部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成效之二:
积极推进制度创新 政府立法工作彰显对方特色
遵循“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十年来,把握“三个注重”,坚定不移地推进制度改革创新,审核制定了一批“惠民生、促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年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34件,制定颁布政府规章105件,其中,修改28件,废止10件,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77件。
一是注重立法项目创制性。在编制立法计划、确定立法项目时,注重立法项目的创制性,在国家、省上位法不足的情况下,积极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制定实施了一批解决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难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省内乃至全国都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如,为保护昆曲,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在国内首家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审核制定地方性法规《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为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对警务辅助人员定位不明确、职责权限不清晰以及保障偏低等问题,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定全国首部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政府规章《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为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首次用规章的形式制定了《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推进我市生态城市建设,在省内率先制定保护湿地的地方性法规《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为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制定实施省内首部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政府规章《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等。
二是注重立法项目内容创新性。根据“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少而精”的原则,制定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绝大部分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如,为推进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创新,立法中将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调解等作为行政管理常效制度予以确立,同时明确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和职责,《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首次在国内立法中明确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再如,在《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中倡导古村落保护大市场化理念,创制古村落“平民式”市场化保护先河,得到了国内专家、学者和古村落保护工作者的广泛关注。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实效,《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在省内乃至国内率先以立法形式,明确新建12层及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这一制度被省内立法时予以采纳。
三是注重立法工作方式的完善和创新。注重创新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程序,探索建立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立法运作机制。在省内率先实施立法项目的公开征集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发布;凡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都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直接听取企业、基层、市民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如专门组织10多家民办养老机构参加《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立法座谈会,直接听取民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深入常熟市辛庄镇直接听取辛庄镇及其所辖的居委会、村委会对《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的意见。同时,深化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力度,通过召开新闻媒体立法通气会、走进电台、电视台专题解读,多媒体、多部门、多地区开展统一宣传等形式,不断提升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成效之三:
率先全面推行行政指导 树立服务发展的公仆新形象
2009年,在全国地级市率先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提出通过“重大项目辅导、服务发展建议、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警示、违法行为纠错、重大案件回访”等七种行政指导形式,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目前,行政指导工作已成为各级行政机关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服务基层的重要手段。推广行政指导工作三年多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运用重大项目辅导,累计24535次为各类企业提供了指导服务,引导企业强化发展战略,增强企业竞争力;运用服务发展建议,累计93708次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产业信息,引导市体主体有效参与市场竞争,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引导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运用行政监管劝勉,累计31243次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避免违法违法行为再次发生;运用执法事项提示,累计326373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宣传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告知监管要求,引导督促其按照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减少违法行为发生;运用轻微问题警示,累计204509次采用行政告诫等方式要求相对人立即纠正,并告知其应明确知晓的行为规范和要求,而不对其进行处罚;运用违法行为纠错,累计2523330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告知违法相对人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防止了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引导其自觉守法;运用重大案件回访,累计9568次对重大案件进行回访,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巩固,行政执法效果,促进行政相对人继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三年的工作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改变了少数部门对依法行政的片面理解,弥补了传统行政管理以"强制"为主的不足,同时促进了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破除了以往"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的粗暴执法形象,树立了执法维权、服务发展的公仆新形象。
成效之四:
强化行政复议职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理念,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十年来,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每年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保持在200件左右,并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其中2010年的受理数量高达540件,今年上半年为190件。一是公开听证,实现“阳光复议”。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均实行听证,并要求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活动。“兼听则明”,通过“官民”平等对话,辩明事理,阐明法理。常熟市政府法制办除案情较为简单的外,做到每案均听证,在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开解决争议的平台。
二是充分运用调解和解等办案方式,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2011年,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行政调解和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处理制度,并将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相互衔接,加大调解和解解决纠纷的功能作用。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积极进行协调工作,引导案件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如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在一起工伤认定案件中,引导企业和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成功解决这起历时近两年的争议纠纷。
三是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整合资源,提高复议的“公信力”。2010年,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引入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审案,改变过去由政府工作人员独家审案的模式,消除公众关于“暗箱操作”的疑虑,保障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此外,各县市全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原来由县市各部门受理的案件,统一由各县市政府受理和审理,加大了上级政府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纠错力度。张家港市在相对集中以后,所有受理的复议案件全部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