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规范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行为,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出台了《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情形及履行职责等作了规定。
该《应诉工作规定》适用于三门峡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包括:(一)因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引发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二)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三)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四)具有典型意义、对本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行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或发生败诉案件后,年内再发生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五)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六)同级政府、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七)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从以往的情况看,大多数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都是委托律师代理出庭,但律师对行政管理方面的业务程序规定不熟悉,造成被诉行政机关在法庭上的被动。为今后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应诉工作规定》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委托相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参加诉讼,应优先委托本机关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具有公职律师资格的人员。涉及专业技术的案件,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庭参加诉讼。
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及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三门峡市要求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评,以期有效推进该项工作的开展。
(供稿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