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服务型政府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温家宝总理在深圳特区成立30周年之际赴深圳视察,以及在2010年国庆招待会等重要场合,都强调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进程也在加快推进。近期,更有消息称湖南省有望出台国内首部“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法律文件。
在各级政府依然在为实现十年建成法治政府目标而努力的背景下,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是什么关系?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能不能仅通过法制化的手段构建服务型政府?政府工作千丝万绪,构建服务型政府又应当从何入手?服务型政府已经“上路”,而这些问题却依然有待阐明。
就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关系而言,应当认识到,服务型政府是比法治政府更高的目标和要求。虽然人们创制政府并服从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利益,但是由于政府掌握着巨大的权力,不可避免地会反过来对人们的财产和自由构成威胁。因此,人们又通过法律对政府进行限制,这就是法治政府的由来。然而,“法律是最低底线的道德”,法治政府只是对政府较为基本的要求,它只能确保政府不把事情做错,却难以保证政府把事情做好。要让政府把事情做好,就需要对政府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是服务型政府的由来。因此,可以说,服务型政府,必然是在法治政府的基础上,对政府提出的更高目标和要求。难以想象,连依法行政都做不到的政府,能够走向服务型政府。
虽然服务型政府是建立在法治政府基础上的更高要求的政府,但是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却不能完全依靠法律的手段达成,甚至不能主要依靠法律的手段。对于政府恪守权力边界、履行基本职责等基本要求,可以也只能通过法律的手段加以约束。但是,对于政府以服务为宗旨,积极行政、主动行政,就不是法律能强制要求的了。这需要通过民众充分参与形成的民意约束、通过社会道德对政府提出更高的要求,才能推动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法律,在这个过程中充其量只能通过一些没有强制效力的、宣示性的规定加以促进。如果在法律上强制要求政府都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异于强制要求每一个人都助人为乐、一心向善。这是不可操作的空谈,难以落到实处。因此说,服务型政府的法制化只能限于法律对服务型政府的提倡,不能把法律作为对服务型政府的强制要求。
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必须在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的法治政府已经实现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在此基础上,建设服务型政府,才有可能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推进:第一,加强公民参与社会机制的培育。公民参与意愿缺失,或者有意愿但没有途径,就无法形成民众对政府要求的有效表达,政府也没有除法律之外的动力走向服务型政府。加强人大和社会对政府的监督、一定程度上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等,都是培育公民参与机制的有效手段。第二,加强行政问责、行政复议等上下级监督手段的运用。政府是否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办事,难以由民众通过诉讼等方式直接监督,来自上级政府的监督和督促更加重要。上级政府基于行政目标的实现和对民意的权衡,对不符合服务型政府要求的下级政府,通过行政问责、行政复议等方式加以约束,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第三,注重以道德约束权力机制的强化和运用。法治政府要求的是为政的规范,或者说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约束。与此相比,服务型政府则更强调的是为政之德。对于服务型政府而言,没有服务好广大民众,尽管没有违反法律,也应当受到能够直接产生“引咎辞职”等强制性效力的社会道德和政治道德的谴责。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