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解读中国法治实践、中国法治道路,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是法学法律界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也是我们研究会的重要职责所在
陈冀平,现任中央纪委委员,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陈冀平
经过将近三十年的发展,法学研究方面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设置科学的研究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研究会的号召力、凝聚力、影响力不断增强。
在肯定研究会工作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话语体系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加深;学术研究能力,尤其是从政治高度看待和研究法律问题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培养学贯中西的法学大家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跨专业、跨学科的综合应用型的研究工作机制还未完全建立;法学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严谨的学术风气还需要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有的研究会开展活动少,个别研究会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研究会建设和管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强化,中国法学会与各研究会的联系和指导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要进一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中国特色
法学是正义之学,政治性强。组织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工作,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在政治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都不一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只有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研究出来的成果才能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研究会作为法学研究的组织者、引领者、推动者,也只有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才能避免做无用功,防止走弯路。
进一步牢固树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学术自由的关系。法学法律本身具有两重性,即政治性和专门性。政治性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专门性要求继承、借鉴和发扬人类社会法律文明。不能只追求专门性而忽视政治性,两者是辩证的统一。法学研究在学术上应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可以无国界,无禁区,但研究会组织开展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导向,既要保障学术自由,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中国特色和吸收借鉴的关系。胡锦涛总书记曾经强调:“一切有利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益经验,一切有利于提高我国人民精神境界的文化成果,一切有利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管理方式,都要积极研究借鉴。”我们要以此为遵循,凡是符合三个“一切有利于”的人类法律文明、法治文化成果,都要积极借鉴。
但是如果我们的法律只是照抄照搬西方的,拿到中国来,肯定是不行的。因此,在法治建设中,我们既要遵循人类法制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又要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更要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要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要进一步深化应用法学研究,特别是法律实施问题的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虽然随着形势发展,有的法律要加以完善、加以修订,根据需要还要立一些法,但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
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在注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设,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顶层设计的同时,要进一步深化应用法学研究,特别是法律实施问题的研究。如何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执法人员坚持依法办事、执法为民,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如何教育引导全体公民知法守法,自觉通过法律渠道来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
因此,今后研究会要下大力气对法律实施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真正使国家的法律在行政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得到不折不扣、严格正确的实施。这方面,还有相当多的工作要做。
三、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作出新贡献
周永康同志在去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组织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永康同志之所以提出在国际上要有法治话语权,是因为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国际上关于社会法律制度、发展模式的讨论争议不断升温,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日益深化,争取发展主动权的竞争和价值观的较量日趋激烈。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国际社会更加关注中国,关注中国的发展理念、发展道路。
但同时,西方敌对势力又不愿意看到社会主义中国发展壮大,把中国的发展视为对西方价值理念、制度模式的挑战,加紧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加大对我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力度,加快变换渗透手法,使我抵御西方意识形态渗透难度加大。他们动辄以司法个案为由头,放大法治发展中的个别问题,美化他们的法治意识。从总体上看,我国法治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还相对较弱,西方法治文化仍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国际规则制定主动权还在西方国家手里。
这种“西强我弱”的态势使得少数法学法律工作者无形中受到影响,有的自觉不自觉地用西方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评价标准,套用西方的话语体系,来检验中国的法治实践。在这种形势下,努力打造中国的法治话语体系,不断提升我国法治体系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无疑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同时也要看到,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进展是巨大的,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使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提高,这就使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成为可能。
用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解读中国法治实践、中国法治道路,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是法学法律界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也是我们研究会的重要职责所在。
一是要下大力气培养一大批学贯中西的法学大家。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健康成长、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努力造就一批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学贯中西、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大家,一批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法学研究领军人物,一大批政治和业务素质好、勇于开拓创新的中青年法学、法律专业骨干;
二是要切实把握中国法治建设规律,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是打造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基础和关键。
2008年我们发表了《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2009年以来,我们又逐年发表了《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对中国法治建设情况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展示。
但我们还缺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归纳、概括、总结和阐述。科学的理论体系来源于对我国法治实践的客观规律的正确把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勇于承认不足,但也要敢于坚持我们科学的、符合规律的、适合中国国情的东西。要立足中国法治实践,不断深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
只有在深入探索法治建设规律、获得正确的对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理论创新。要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全局和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着力探索管方向、管全局、管长远的法治建设宏观的“大规律”,积极探索运行于法治建设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律,通过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不断打造更为丰富、更为成熟、更为完善的法治话语体系。
(作者在中国法学会研究会会长会议上的讲话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