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优化发展环境,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的八项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常效机制。
一是清理调整行政执法机构和编制。要求法制部门要在每年初对本级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公布,未经确认或授权委托的单位和组织,不得开展执法活动,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编制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市执法单位“三定”方案进行梳理修定,凡是没有法定依据、执法职能不适应形势需要和工作任务变化的,一律予以撤销或调整。同时,要求凡是执法部门拥有两项及以上执法职能的,一律合并到一个处室(队)执法,凡是执法岗位编制都要向执法一线倾斜,保证基层执法需要。
二是全面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求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人员重新进行审核确认,对离职离岗、未通过年检的执法证件要及时收缴和销毁;要认真执行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特别是对一年一度的执法资格认定,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培训、考试、阅卷等环节实施全程监督,凡是发现考试作弊或考试不及格者,一律参加离岗培训。要通过全员培训、收听讲座、参观展览、选树典型等形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引导,强化大局观念、服务观念和法制观念,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求各执法部门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不得行使执法职权,对协助执法人员要加强监管,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凡被举报存在执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取消执法资格。
三是深入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要求各执法部门要对现行的许可、审批、监管、处罚、征收、强制等各类执法事项的依据、权限、流程、时限、程序、裁量权、责任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进行重新审视和规范,特别是对再造审批流程、界定违法情节、细化处罚标准等提出具体操作意见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核把关,形成各部门的“执法标准”,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同时,各部门将该标准辑印成册,人手一册,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制定统一的执法文书,规范名称、内容和格式,经法制部门把关后印制使用。
四是增强执法监督检查和执法透明度。由市法制办牵头,建立“石家庄市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将全市执法人员基本资料以及各部门职责权限、办事流程、执法标准、处罚程序、处理结果、投诉渠道等内容全部在网上进行公开,扩大群众知情权,方便群众监督和投诉举报,提高执法人员接受监督意识。全面推行“执法全程录像”制度,为执法人员配置微型录像设备,对所有行政处罚、收费行为,由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对其执法用语、程序以及执法对象的陈述、申辩等内容全程录像,留存备案,杜绝违规执法。由市法制办牵头,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较大规模的行政许可、审批、监管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备案制,凡行政处罚案件一律在同级法制部门备案,接受法制监督。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举报执法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不少于500元奖励。
五是建立执法监督检查专业机构。由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参加,成立“石家庄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公室”〔简称“执法监督办公室”,县(市)、区参照执行〕,负责做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组织安排、统筹协调、督导落实。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和专业人才优势,配备专业监督检查力量,分门别类组建不少于100人的“监督检查专业人才库”,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和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专业人才参与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专业化水平,增强监督检查实效。
六是严格执行入企检查审批制。除安全生产检查、食品安全检查、环保检查以及国家和省安排的执法检查,各执法部门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各单位确需开展的入企检查,必须报同级执法监督办公室审批。多个部门在同一时期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时,由执法监督办公室进行协调,实行联合检查。未经审批入企检查的,要追究执法单位领导责任。同时,为避免“有报不查”、“无报乱查”问题,执法单位都要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对于群众举报的企业违法违规问题,安排专人负责,实行归口管理,即时登记在册,做好保密工作。执法人员对举报件查结后两个工作日内在举报登记册上反馈查处结果。基层执法单位受理举报情况要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七是建立规范执法长效机制。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将行政执法过程及其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监督。建立群众评议执法制度,定期组织执法相对人对本部门执法人员工作态度、执法标准、公平公正程度等进行评议,及时发现问题,促进整改提高。同时,将行政执法情况列入市、县行风评议内容,适当增加评议权重。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严格依法复议。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都要围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完善配套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轨道。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考核和奖惩办法,激励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