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近日,承德市出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明显不当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在30日内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报送备案机关在限期内自行纠正。
五种情形适用本规定
《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上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许可证、执照的;(五)行政拘留15日的。
法制机构负责备案审查
《规定》明确, 市、县(区)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县(区)两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部门负责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决定,可出具监督通知书 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明显不当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在30日内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报送备案机关在限期内自行纠正。报送备案的机关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将整改结果报送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的机关拒不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予以撤销或变更。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未报送备案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