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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运用
时间:2010-07-19 15:48 来源:皇冠足球比分司法局 作者:皇冠足球比分司法局
听证也就是听取意见。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将听证制度作为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特别程序予以规定,对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准确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行政复议法》并未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并且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但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次原则性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或者当面进行质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但是,两个条例并没有将听证程序作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予以规定,这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及时、便民”的原则。因此,准确的理解《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灵活的将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运用到行政复议程序,对于查清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法律的顺利实施,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形象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准确的理解《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
  及时、便民的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确定的立法精神和重要原则之一。及时,即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受理、审理、作出决定的期限执行,延长期限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要有法律依据;便民,就是要求行政复议活动方便申请人,不因行政复议造成给申请人造成“诉累”。具体讲,行政复议的一切规定应尽量考虑便于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要尽量为申请人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提供方便;同时,在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时,也照顾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效率,这同样符合便民原则。
   为实现及时、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所谓书面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案件的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原则上不传唤复议参加人和证人等到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证人也可以用书面材料作证。
  行政复议作为一项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并且一定要符合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复议不必也不应当“司法化”,这是行政复议工作区别于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复议效率原则,主要表现为:一是要求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体现出便民、及时的特点,尽可能减少行政复议申请人在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因此,不能像一般诉讼程序那样,要求当事人花大量的时间进行庭审活动。二是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迅速、简练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活动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的,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上下级领导或者指导的关系,往往不需要通过复杂的审理方式求得对具体事实的认定和把握。因此,为了避免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造成诉累,体现效率原则,行政复议的审理采取书面复议形式。
  二、严格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的启动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由于听证制度不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范围首先应当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其次是申请人提出;第三是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但何谓“重大、复杂的案件”、何谓“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和行政复议机构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由于行政复议具有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和保障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双层职能,是一把“双刃剑”。对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查清事实,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或者责令旅行等决定,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也要依法作出维持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因此,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运用得好,将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准确实施。但是,如果运用不好,不仅不利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而且会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增加申请人的成本。同样,也将会降低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影响正常执法活动,最终影响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正常实施。
  实际上“重大、复杂的案件”的标准和是否有“必要”关键取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综合素质的高低。如果行政复议机构整体素质高,再“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可能认为是一般案件,不需举行听证案件即可及时处结;反之,如果行政复议机构整体素质不高,再简单的复议案件也会成为“重大、复杂的案件”,认为很有“必要”举行听证。如果将本来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当成“重大、复杂的案件”来对待,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会启动听证程序,不仅违背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及时、便民的原则,而且为很简单的事磨破嘴、跑断腿,给申请人造成“诉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05年至2009年,我市共受理审结行政复议案件185件,其中作出维持决定的47件;撤销的5件;终止审查的108件;驳回的10件,责令履行的4件,其他形式结案的11件。所有案件审理没有一起正式启动听证程序,案件平均结案期限为25天。行政复议案件的及时审结,有效的提高了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在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的启动过程中坚持五不启动原则。既降低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成本,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不启动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经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及时作出维持或者驳回的复议决定。在作出维持和驳回决定的57起案件中,只有11起起诉到法院(其中工伤认定案件8起),法院经审理最终全部作出维持决定。
  2、能够通过实地调查核实证据查明事实的案件不启动听证程序。对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观点不一致,但只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如果机械的启动听证程序将会延长案件审理期限。对这类案件,采取到现场实地勘查的方法,然后将实地勘验结果在复议决定中予以表述,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某申请人以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影响其通风采光河流水为由不服城市规划许可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和提交的通风采光标准主张没有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对此各执己见。经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在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见证人共同参入的条件下,经过测量,被申请人的规划许可符合国家有关通风采光的技术标准规范,申请人对勘验结果也表示认可,当场表示撤回复议申请。此案在行政复议答复期内仅用了6天的时间就予以结案。
  3、举行听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不启动听证程序。有的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到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涉及到案外人某方面的利益。如果启动听证程序可能引发一定数量的人员到场旁听。而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种族、帮派利益,处理不妥,极易造成听证秩序失控,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对这类案件不以启动听证程序。某申请人因村内帮派之间矛盾将对方打伤,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认定申请人殴打大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殴打他人违法行为。但经多次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嫌疑人均予以否认。公安机关对嫌疑人作出拘留10日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以公安机关没有其本人的询问笔录,认定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经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请求就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人证明材料进行听证,并表示全村大部分人都可以证明其没有违法行为。据了解,申请人所为全村大部分人涉及该村其帮派内的约200人,如果举行听证,对方还有将近200人,处理不妥,听证现场将成为双方的“战场”。对此,我们明确告知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实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没必要再举行听证。该案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后,申请人没有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案件受理后,被申请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案件不启动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异议,但是,被申请人往往碍于“面子”羞羞答答不愿承认自身存在的问题,但表示愿意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这类案件申请人表示愿意撤回复议申请的,以没必要再启动听证程序让被申请人“丢丑”,且复议机构可以应申请人申请,及时地做出终止审查通知,即缩短了审理期限,又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申请人留足了“面子”。某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扣押车辆和罚款处罚决定,以被申请人涉嫌“钓鱼执法”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受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即行表示愿意解除扣押、不再执行罚款决定,并与申请人协商让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表示同意,当场撤回复议申请。该案当日受按当日结案,受到了良好的效果。我审结的185起案件中,终止结案的108件,占审结案件的近60%。
  5、行政复议复议建议书或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表示愿意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再启动听证程序。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因此,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不论采用什么形式,只要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有利于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非通过听证程序即可以是争议的问题得到及时处结,也不宜启动听证程序。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的一些观点很难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且对被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行政复议法并没有救济途径,如果强行以复议机构的观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往往会导致被申请人与行政复议机构的不理解,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对此,我们首先采取《行政复议建议书》的形式将案件审理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证据运用、办案程序或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以及你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告知被申请人,并建议被申请人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被申请人同意《行政复议建议书》内容,并及时纠正不当行政行为;二是对《行政复议建议书》内容不服,并提出相关的理由。对于按照《行政复议建议书》建议内容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的,不宜再启动听证程序。其次,对不服《行政复议建议书内容》的,可以启动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但在听证会举行前被申请人能够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程序也即行终止。某申请人不服某行政机关对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我办拟做出撤销原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为引导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和解,我办将拟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送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大发雷霆,表示如果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要将案件汇报给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讨论审议。为确保案件质量,我办对《行政复议建议书》内容进行了重新会诊,认为建议书内容并没有不妥之处,并决定就被申请人争议的有关问题举行听证。同时,为接受社会各界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我们和邀请了人大内务司法委、政协社会提案委主任、市纪委监察局和部分企业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及邀请社会各界监督的相关内容送达被申请人后,引起了被申请人的高度重视,并召开局务会就《行政复议建议书》内容,对照行政处罚案件事实进行专题研讨,最终认为,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实存在问题。会后,被申请人的分管领导专门到行政复议办公室进行沟通,承认原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的问题,并表示愿意与申请人沟通,撤销原处罚决定,同时,建议行政复议办公室取消听证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将听证制度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复议案件的可选择性审理方式,体现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及时、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正确地领会行政复议立法精神,灵活的运用听证程序。如果机械的将听证程序运用到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或者单纯追究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听证率,不仅达不到“及时、便民”的目的,甚至将会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造成“诉累”,增加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的负担,最终将直接影响行政复议“保护”和“保障”职能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