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土地权属纠纷而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从而得到一点启示。
一、案情
濮阳县海通乡宋锁城村村民宋甲与邻居宋乙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双方都认为自己应该拥有该争议宅基的使用权。海通乡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16日对该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确定给宋乙管理使用。宋甲不服,向濮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宋甲认为,宋乙只有一个儿子,已有一处宅基地居住,海通乡人民政府将该宅基确定给宋乙使用,与情、与法都不应该。海通乡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是错误的,请求县政府依法予以撤销。第三人宋乙认为:我目前暂居在我弟弟的宅基地上。虽然我现在未在该争议宅基地上居住,但我管理使用该宅基地已有几十年,宋甲没有资格取得该宅基的使用权。海通乡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宅基地确定给我使用是正确的。
二、经审理查明
该争议土地原是申请人宋甲的伯父宋某使用的空闲地。1973年左右,宋某将该空闲地让给了邻居宋乙作宅基地居住,宋乙居住20多年后,将该宅基上的房屋拆掉,搬至其弟弟的宅基地上居住,该争议宅基闲置,并在闲置起来的宅基上栽了树木。2008年11月21日,申请人宋甲欲使用该争议宅基,将宋乙栽植的树木砍掉后重新栽上了树木,并在该宅基上帮垫了一部分土。宋乙阻止,因而发生纠纷。海通乡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16日对该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确定给宋乙管理使用。
三、调解情况
本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法制办主任和办案人员的主持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了调解,申请人和第三人自愿达成了协议。一是宋乙继续使用该争议宅基;二是宋乙为宋甲所垫土方和所栽树木作出相应的赔偿;三是宋甲放弃该争议宅基的使用权。行政复议调解书制作好以后,为使该宅基地纠纷得到彻底解决,法制办主任和办案人员深入到争议宅基地现场,认真细致地对争议宅基进行了丈量,并确定了灰桩和边界。最后,申请人和第三人、被申请人均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名按指印和加盖了印章。
四、一点启示
该复议案件的成功调解,是行政复议案件创新审理方式的成功尝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审理方式上增加了调解制度,通过调解处理行政争议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如果简单地作出决定,会出现“官了民不了”的现象,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县政府法制办在案件审理中强化调解意识,在自愿调解的前提下,开展合法、公正、合理的调解工作,消除矛盾,解决纠纷,是行政复议案件“案结事了”的有效捷径。通过行政复议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既提高了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减少了行政成本,同时又将行政争议依法化解在行政程序中,是提高了行政复议公信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实现行政复议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