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利用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促进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及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必要材料,包括文书材料、声像材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按年度实行每案立专卷,一案一号的方法进行整理。
第五条 各类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必须用A4型纸打印。需要手写的,应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字体要求整齐、清晰。
第六条 立卷归档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只留存一份原件立卷为正本,多余文书材料可以另立一卷为副本。
第七条 由行政复议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材料,可与原行政复议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一)卷宗目录;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决定;
(四)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五)责令受理或直接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
(六)行政复议申请书;
(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九)提出答复通知书;
(十)被申请人答复书;
(十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十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十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十四)第三人提出的书面意见书;
(十五)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十六)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十七)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
(十八)停止执行通知书;
(十九)决定延期通知书;
(二十)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审批表、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
(二十一)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批表、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规范性文件转送审查审批表;
(二十二)行政复议中止及恢复审查通知书;
(二十三)行政复议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
(二十四)行政复议案件请示、报告、处理建议及批复等材料;
(二十五)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二十六)各种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回执;
(二十七)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
如有需要入卷的其他材料,按逻辑顺序适当确定编排位置。
第九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破损的文件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置于原件前面;
(二)字迹褪色难以辩认的要制作复制件,与原件一并归档;
(三)文书材料纸张均以A4纸为标准,纸张过小要裱衬底,纸张过大要折叠;
(四)需要归档的信封要展开贴附,邮票不得取掉;
(五)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汉语译文;
(六)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对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整理、装订立卷。结案后一个月内,案件承办人应当向本单位的复议案件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档案。
第十一条 复议案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移交的档案按归档顺序及时填写案卷号。案卷号从1开始,按结案时间的顺序编排。
第十二条 案卷封面按规定逐项填写。案由要用简明、准确的法律术语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注明全称。立卷人、审核人的姓名及立卷时间应当填写清楚。
第十三条 卷宗目录应当按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卷宗目录由序号、材料名称、页数、起止页码、承办人、备注等项目组成。
第十四条 案卷封面、卷宗目录要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规范、清楚,打印编排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卷宗内各文书材料应当按顺序排列,依次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页号一律填写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第十六条 图表和声像材料要按顺序逐件编号,声像材料应当注明录音摄像的对象、单位、时间、地点、内容概要及制作人等。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一般不外借。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档案;外单位查阅档案的,应出具介绍函,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书,应当立密卷。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查阅列为密卷的档案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归档案保管期分为永久和20年二种。
(一)复议决定案卷为永久保管;
(二)告知通知书、转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复议文书卷保管期为20年。
第二十条 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并依据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