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5日下午,随着当事人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标志着一起不予认定工伤案件圆满结案。证明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采取行政调解的可行性。
2009年8月,申请人杨×在市××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时受伤,双方就工伤认定发生争议。杨×遂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申请人申请材料不足,分别于2009年11月22日、2010年8月20日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后以申请人未能提供工伤认定的有关证据和材料为由作出工伤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于2010年11月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12月24日福泉市人民法院以(2010)福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责令市劳动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市劳动行政部门于2011年1月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杨×遂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人复议。在审理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充分审阅相关材料,并分别听取被申请人、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陈述。鉴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劳动事实和工伤发生地的事实,以明确责任主体,不推不卸,强化对企业利与责的成本意识和社会意识,关注当前、谋划长远,使企业业主认识到杨×致伤与其管理上不到位有着密切关系,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第三人支付工伤补偿。最终,企业业主与杨×达成一万元的工伤补偿协议,申请人遂与4月18日申请撤回行政复议,该行政争议案件由此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