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法治丹凤 > 行政执法 > 正文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做好房屋征收补偿中的行政复议工作
时间:2012-07-31 16:37 来源:皇冠足球比分司法局 作者:皇冠足球比分司法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因城镇房屋征收补偿引发的行政争议不断增多。近年来,我们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中,征收补偿类的复议申请都占有相当的比重,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2009年我们共受理审结17起复议案件,其中征收补偿案件5起;2010年,共受理审结11起复议案件,其中征收补偿案件6起;2011年,共受理审结15起复议案件,其中征收补偿案件8起。针对征收补偿复议类案件多、民生性强、审结调处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我们坚持把以人为本、保障民生作为审结办案的基本原则,将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做到既依法办理,又有情操作,有效化解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较好地促进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坚持畅通渠道,积极受理案件

 

 

  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近年来,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权属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诱因。为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我们始终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征收补偿的复议申请人,一般情绪都很激动,向政府部门“讨说法”、“还公道”、 “要赔偿”的愿望都很迫切。一般他们都带着法律文本来,带着维权的情绪来。他们一旦感觉受到怠慢,就有可能使矛盾升级。工作中,我们要求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房屋征收补偿类的申请人既要依法办案,又要特事特办,一定要热情接待,文明办案,做到无论申请人的情绪多大,脾气多坏,都要一张笑脸相迎,一杯热茶相待,一张椅子请坐,一颗诚心交谈,不得上交矛盾,不得转移矛盾,更不能激化矛盾,让申请人的情绪能够就地稳定,复议权得到保障。几年来,对于征收补偿类的复议申请,我们坚持一切从便民利民出发,即使有些是以投诉书或信访形式出现的,只要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我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予以受理。同时还严格规定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义务,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向当事人履行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并将复议权利告知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考核体系,努力使行政复议申请做到“宽进”。

 

 

  二、坚持依法审理,规范办案程序

 

 

  审理征收补偿类的复议案件,涉及到群众的具体利益,办案过程解决的是群众最现实最直接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实践中我们深深感到,行政复议工作越规范化、程序化,就越有利于提高办理涉及重大民生问题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在办理过程中,我们注重对受理立案、书面审查、文件送达、公开听证、执行等运行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确保审理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同时,对原有的复议制度进行清理、完善,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职责界定、处理程序、印鉴使用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着重从机关内部规范行政复议机构的办事程序及其工作人员的办案行为。为保证行政复议工作质量,还规定了行政复议决定拟制、复核和审批程序,做到程序完备、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建立了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坚持召开厅法律顾问参加的案件分析研讨会,并且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都要经厅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审结规范,案结事了。

 

 

  三、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关注民生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价值之一,行政复议是政府保障民主、关注民生的思想在法律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我们在办案时坚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重视把握“以人为本、复议为民”这一核心宗旨,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每一起行政争议。近年来,行政复议案件总体数量呈攀升趋势,案件类型也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特点。房屋征收类案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个别案件涉及的矛盾积怨很深,如果按法定程序简单做出复议决定,往往引起当事人不理解而仍存怨气,导致继续诉讼或者上访,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对此,我们审慎运用行政调解手段,既纠正了行政行为中的不当和暇疵,又解决了行政争议引起的民事或其他纠纷,做到案结事了,有力地维护政府权威和社会稳定,也进一步树立了政府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近年来,随着旧城改造工作的开展,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引发的行政争议不断增加,2011年,共收到5件因对房屋拆迁裁决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立案后,我们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了解要解决的问题,找准切入点,有针对性的做好工作,着力讲清城市建设与改善民生、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并提出调解方案,最后,有2件复议案件的申请人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协议,调解率达到了40%,较好地实现了“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

 

 

  四、坚持工作创新,提高办案质量

 

 

  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是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基础。针对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冲突表面化、利益关系复杂化、行政争议解决难度大的新情况,我们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努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房屋征收类的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有的因为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理解,有的是对相关法律规定有误解,对此,我们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情况,注意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一是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主要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二是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做法,核实案情,加强沟通,增加信任。请进来,就是请申请人到复议机关来听取意见,为申请人查阅案卷提供方便,还请被申请人汇报情况,全面了解案件办理过程。走出去,就是复议案件办理人员到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多方听取意见,全面掌握案情,综合作出判断。三是针对受理案件的不同情况和专业性质,采取会签式审理方式。审理中,邀请业务处室参与行政复议案件,案件材料送业务处室查阅,需要实地调查的,与业务处室人员一同参加,最后的复议决定在送审前请业务处室会签。四是面对复议案件不断上升及人手少、时间紧的实际,我们采取了合议式审理方式,由全体复议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参加,对每一起复议案件均进行合议审理。对于合议后无争议的案件,即时作出复议决定;对于涉案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或适用法律法规有争议的案件,再采取听证或会商会审的方式解决。实践证明,这种工作方式增强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了行政复议的审理质量和效率。五是为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的知情权,公开、公正地办案,对一些影响大、涉及面宽、群众特别关注的复杂疑难案件,采取召集当事人举行公开质证式审查方式。在行政复议人员主持下,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公开提出意见,工作人员听取他们意见后,再作出判断审查证据。这样有利于密切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树立政府良好形象,从而保障了复议决定的公正性,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影响。2011年,武汉市一位老干部因对拆迁裁决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情绪波动较大,我们采取公开审查、陈述、申辩质证、分别调解的方式,使当事人之间不断减少争议,促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五、坚持能力建设,提升总体水平

 

 

  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归根到底要靠人才、靠队伍。一方面完善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健全系统行政复议机构。现在,省、市州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均配备了专职复议人员,将一些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干部充实到工作机构,保证复议工作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还十分重视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强化其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民生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其业务能力。几年来,我们坚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集中培训,并适时组织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分析研讨,交流办案经验。去年年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我们及时组织全省住建系统的相关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办案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了轮训,请省政府法制办有关领导和法学专家进行专题辅导,年底,我们又组织对《行政强制法》学习贯彻进行了集中培训,较好地从源头上规范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

 

 

  (该文章已发表于《行政法制》2012年第1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综合处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