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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风涛: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推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现场会上的
时间:2010-08-10 16:11 来源:皇冠足球比分司法局 作者:皇冠足球比分司法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于2008年8月在贵州召开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2009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又在北京召开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情况交流会”,总结交流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情况和经验。两年来,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积极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狠抓落实,在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诸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黑龙江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栗战书省长对试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全省试点工作措施具体,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大,实施成效明显。国务院法制办选择在黑龙江召开这次现场会,就是考虑到黑龙江的做法很有借鉴意义。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交流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以来的进展情况,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新成效,分析试点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下一步试点工作的思路和措施,推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
  这次会议的召开,得到了黑龙江省政府的大力支持。吕维峰副省长亲自出席会议,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为会议作了大量周密细致的工作。在此,请允许我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及宋大涵主任,也代表全体与会代表,向维峰副省长和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致以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成效初显
  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中,各试点单位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
  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的主要标志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试点范围有新拓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范围由最初的8个省级单位,增加到后来的12个省级单位,占全国省级总数的三分之一多。目前,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确定60个单位参加试点。其中,省本级试点单位有6个,地市一级试点单位有41个,县一级试点单位有13个。试点单位数量不断增加,涵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增加的几家试点单位中,重庆是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地区,福建是海峡西岸经济建设地区,湖北是“两型社会”转型试验地区。这些地区都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发展战略实施区,同时也都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纳入了战略实施内容。试点范围的拓展,充分说明试点工作是符合党中央总体决策方向的,也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适应的。
  二是体制集中有新突破。试点的省、市、县三级在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限方面都有新突破。比如,黑龙江在省本级已经集中了除农垦、森工之外所有省级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审理权,并将试点扩大到了全部12个地级市。山东省人大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参加试点的济南、济宁、临沂3个市经批准已经集中了行政复议权;潍坊市作为省委、省政府深化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单位,实现了行政复议权和相关权限相对集中。江苏省在县级城市海门市也实现了行政复议权的相对集中。
  三是机制创新有新探索。在吸收外部力量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面,北京市积极探索非常任委员直接主持案件听证和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等工作,并研究建立了非常任委员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江苏省宜兴市充分调动社会智力资源参与审案,效果明显。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方面,河南省安阳市出台了《安阳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市区内的公安分局、派出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等执法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向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此外,在内部工作机制方面,不少试点单位还实现了行政复议案件立审分离、调查与决定分离。
  四是力量配置有新增加。黑龙江、江苏、贵州在省一级政府法制办增设了1个处,其中黑龙江还增加了1个副厅级领导职数。总的来看,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在机构方面共增加了5个处、6个科,在人员方面,共增加了58名编制。有些试点单位虽然没有增加机构编制,但是也通过统一调配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等方式,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力量。
  试点工作取得新成效的主要标志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在服务大局方面,行政复议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这一体制机制运作模式的创新,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社会突出矛盾方面的功能进一步发挥,在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广东省中山市今年前4个月行政复议受案数同比增长近3倍,受理案件数量超出同级法院20%,而同期信访案件却下降10%。行政复议委员会机制在化解行政争议,消除社会矛盾,有效减少信访案件,特别是减少群体性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是在保障权利方面,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各试点单位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引入专家学者等外部力量参与案件审理,从审理机制上努力排除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各种不利因素,保证了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从外部效果上有效消除了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不公开、不透明、“官官相护”的疑虑。行政复议作为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效果日益显现,行政复议公信力得到显著提升。
  三是在规范权力方面,行政复议的执行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行政复议作为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法定机制,通过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这一制度平台,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明显加大,行政权力受到有力规范。如黑龙江省在实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以前,各部门分别办案的纠错率仅为8.5%。实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后,纠错率提高到47%。行政复议的执行力得到显著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四是在化解纠纷方面,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彰显。通过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打造更加公正、有效、便捷的行政救济渠道,有效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在土地征收、城镇拆迁、劳动社会保障、信息公开、公安、工商、税收等社会热点领域,人民群众越来越倾向于选择行政复议作为理性维权的重要途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已经逐渐成为实现行政复议工作创新和发展、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整合我国救济资源的有效抓手和突破口。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涉及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在推进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试点工作前一阶段暴露出的问题,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有的已经解决,有的由于种种原因,一时还难以彻底解决。新旧问题交织,是这一阶段试点工作所面临问题的主要特点。从各试点单位的反映和我们掌握的情况看,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与工作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思想认识与工作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更加凸显。主要表现在:一是领导认识有待深化。一些地方领导对行政复议试点工作不了解、不重视的问题依然存在。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后,一些领导的重视支持程度跟不上试点工作新的需要。二是部门认识有待深化。一些被集中了行政复议审理权的部门存在“夺了他们的权,却要他们承担责任”的认识误区,在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收案、审理的过程中,不主动协助做好案件转送、提交答辩等工作,需要以部门名义作出决定的,不积极配合做好决定签发等工作。三是行政复议机构自身对试点工作的认识还有待深化。一些同志至今仍对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缺乏足够认识,或者虽然希望开展试点工作,但依赖思想严重,开拓创新意识不强,等待观望心态明显。
  (二)机制运行与试点工作需要不相适应。
  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后,机制运行问题仍然有待衔接完善。例如,有的试点单位将行政复议委员会单纯定位为议事咨询机构,没有实行实质“议决”功能,当行政复议委员会与行政复议机关出现意见分歧时,处理难度很大。有的试点单位在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与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有关部门新的运行机制过程中,配套衔接制度还相对滞后,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效果。有的试点单位在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方面统筹不够,客观上造成上下级政府可以同审一个行政复议案件的现象。有的试点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权责划分不够明确,导致行政复议委员会与部门之间就责任承担问题推诿扯皮。
  (三)能力建设与新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
  行政复议工作力量不足,是试点工作一直以来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就整个行政复议工作而言,能力建设不够也是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试点工作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以后,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等工作相对集中,原来由多个部门承担的行政复议具体工作,集中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实际上是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带来的宣传示范效应,使得工作量在集中的基础上还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总体而言,试点单位力量虽有所增加,但仍难以有效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因机构改革等因素影响,机构人员编制问题更加难以解决。即使从各部门借调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由于各种因素制约,也难以完全到位,效果也不是很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能力建设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更加突出。
  (四)整体进展与试点工作部署不相适应。
  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总体要求,各试点单位应当统一部署、整体推进试点工作。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试点工作的进展还很不平衡。其中,有的地方已经全面启动,如北京、黑龙江、江苏;有的地方启动范围占总试点范围的绝大多数,如山东、河南、贵州;有的地方选择重点试点单位积极推动;有的地方因各种原因则未见任何实质进展,对此,我们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三、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
  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推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将成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和实现行政复议工作创新发展的关键环节。前不久,温家宝总理在听取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时强调指出,必须加大《纲要》的实施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努力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同时,温家宝总理还充分肯定了行政复议在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行政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强调要创新行政复议体制,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各试点单位一定要结合学习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借鉴黑龙江、北京等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模式,查找差距和不足,以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不断加大试点工作力度,努力推动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实践基础。为此,需要强调以下五点:
  (一)统一认识与加强宣传相结合。
  各试点单位要把统一认识与加强宣传,作为深入推动试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复议机构的同志一定要深刻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畏难情绪,不等不靠,勇于开拓创新。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行政机关内部一定要统一认识,形成推进试点工作的合力,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努力赢得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成败,归根结底取决于这一制度是否为社会所认可,为人民群众所认可。因此,一定要加大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既要主动宣传新的案件受理模式和操作方式,让人民群众尽快知晓并熟悉新的行政复议申请方式、申请地点、管辖机关等信息,畅通渠道;又要大力宣传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权威性、专业性、公正性、公开透明等优势,进一步赢得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信任,最大限度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维护权利、化解争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完善制度与试点工作相促进。
  各试点单位在深入推进试点工作中,要正确把握好行政复议法修改与试点工作之间的关系。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制度问题,已经成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积极作用的主要制约因素。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对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也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然而,法律的修改必须以充分的实践经验为依据。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就是要探索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制度的新路径,形成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制度的新经验,对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些思路进行佐证,为修改行政复议法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要为修改行政复议法提供实践经验。从试点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国务院法制办将加大行政复议法修改工作的推进力度,力争通过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施行提供法律依据。各试点单位要在积极推进试点的同时,对行政复议法的修改给予高度关注,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法律的意见建议。
  (三)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统一。
  各试点单位在深入推进试点工作中,要正确把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统一的原则。一是以点带面。对试点基础较好、推进力度较大的地区,要给予重点指导,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巩固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扩大试点范围。二是上下统筹。在进一步确定试点单位的过程中,省、市、县三级要统筹考虑,增强试点的协同效果,减少体制机制运行障碍。三是突出重点。试点工作头绪很多,涉及内容广泛,必须有所侧重,才能抓出成效。各试点单位在具体推进过程中,要牢牢坚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着重围绕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决定等体制机制问题,积极展开探索。国务院法制办一方面要积极总结推广以体制集中为主要模式的黑龙江经验和以吸收外部力量为主要模式的北京经验;另一方面要加大全国范围内试点工作的推进力度。尚未启动试点的,要查找原因说明情况;对尚未进入实施阶段的,要加大力度,年底前要见成效。明年6月底以前,参加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适当扩大试点范围,推动试点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四)能力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各试点单位要把促进能力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作为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各地方都要按照中央编办设立行政复议机构“都要有利于理顺相关职责关系,有利于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体制机制,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复议效能,有利于将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基层和初发阶段”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机构和人员建设,使其力量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国务院法制办将尽一切可能促进各地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各试点单位也要互相借鉴成功经验,积极作为,切实做到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为社会创造和谐,为人民群众维护权益提供渠道。要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解决工作力量不足问题。
  (五)上下联动与左右互动相呼应。
   各试点单位要把上下联动与左右互动作为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的有效方式。参加试点的省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统筹规划、加强对省(区、市)内试点单位的指导力度。要通过采取经验交流、情况通报、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等有效措施,确保各试点单位取得实效。市县试点单位要积极主动向领导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争取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复议机关的支持。同时,试点单位之间也要加强交流互动,通过实地考察、交流研讨等多种方式,借鉴先进试点单位经验,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国务院法制办将通过总结经验、分类指导、督促检查、情况通报、评比考核、搭建交流平台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力度。
  同志们,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尝试,也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主渠道作用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单位一定要进一步深刻认识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推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