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拟订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完善相关审批事项的标准制定,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 配置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县城乡就业创业规划 和年度计划,负责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 负责全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城乡富余劳 动力有序流动和转移就业;组织实施对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负责全县就业援助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综合管理;完善职 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城乡社 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 转续办法;拟订全县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 施,贯彻实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负责全 县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划拨、预决算和管理监督等工作。负责 社保卡发放、应用推广及社保卡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维护管理 工作;配合做好“12333”电话咨询服务的宣传及系统知识库的更新建设工作。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 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障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资 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县机关工人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 长与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机关工人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与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 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有关 人员调配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的设置管理;参与人才管理工 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的规定,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承接中省市奖励表彰制度。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为 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关系政策, 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 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加强人事劳动仲裁工作,依法查处案件;全面落实依法治县工作任务。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